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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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为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清查目的

摸清我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和广东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的统一部署,我省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司法、民宗委等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金融、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以及教育、文化、卫生、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共同核查单位、评估清查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委、地方金融办等其他部门按照普查要求提供单位名录,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以找全、查清、划准普查对象为核心,以服务普查登记、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为导向,以统计基础信息、部门共享资料为支撑,精简清查内容、争取配合支持、强化信息应用,打造高效清查。

(三)优化手段、保障质量。

借助部门行政记录资料,优化清查流程;利用PAD采集清查数据,提升清查效率;通过行业智能赋码技术,提高清查质量。

(四)统一组织、专业协作。

全省统一制定单位清查办法,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综合分析和确定普查单位名录,农业、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服务业、人口、能源、核算等有关专业参与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和专业性指标的审核,名录库专业负责对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单位清查工作从2018年8月底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

四、清查方式

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及普查区域内保密单位外,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

其中,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金融、铁路部门名录单位,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使用PAD核实单位所在地址和运营状态,免填清查表其他内容。

军队系统普查对象的清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

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设计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以及非企业法人单位支出(费用)等。

设1张清查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情况》(621表))。

(二)个体经营户。

主要内容包括:

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设1张清查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622表))。

为便于清查结果与部门和统计调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3张清查数据综合表(630-632表)。

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具体包括:

《普查单位划分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

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等9个环节。

(一)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年8-9月)。

采用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的普查用电子底图;县级普查机构使用绘图软件核实修改乡级边界,进一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组织人员实地核实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

(参见《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2018年8-9月)。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乡级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参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三)收集整理部门数据(2018年8-9月)。

1.收集部门数据

(1)收集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民政部等审批登记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以及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民航局、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全国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收集市场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名录,中央编办本级审批登记的单位名录资料,以及国务院国资委本级掌握的金融控股公司名录资料。

(2)省经普办负责整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已经共享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企业年报资料,同时收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的存量单位登记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和年报资料。

(3)省经普办负责收集全省税务、司法行政、民宗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办等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省国资委掌握的全省金融控股公司名录资料。

(4)省及省以下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同级机构编制、税务、工商等部门本级审批的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收集部门资料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详见附件1。

2.下发部门数据。

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将本级获取的部门资料进行整理,按地址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8-9月)。

1.进行单位比对,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1)省经普办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数据)、司法行政、宗教、金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资委、铁路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为依据,利用清查数据处理平台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单位比对,自动合并重复单位;

(2)市级及以下普查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不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唯一、单位详细名称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无法自动合并的单位进行人工合并。

人工合并时,可以根据单位所在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关键词等信息,对待合并单位进行仔细比较。

如确为同一家单位,可直接合并,否则转为新增单位。

自动合并和人工合并过程中,均需标记被合并数据的资料来源和对应的部门数据唯一标识字段。

(3)审核、补全单位比对库信息。

一是利用教育、卫生、文化、民航、邮政和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名录信息对行业代码等指标进行更新;利用人社部门信息对单位状态中是否参保单位进行更新;清理注吊销单位;清理不属于清查对象的名录(如教学点等);删除保密单位;标记视同法人单位。

二是审核补充必要信息,利用系统中地址信息匹配区划代码功能,将区划代码不足12位或不合法的进行补充纠正,以便将底册名录分解到普查区。

同时利用区划代码信息更新数据处理地代码(数据处理地指标需按照建筑业单位以注册地区划代码、其他单位以所在地区划代码的规则赋值);修正未按统计标准赋值的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等指标。

再利用系统中设置的审核关系对单位比对数据库进行全面审核,分类对差错清单进行修正。

2.生成清查底册。

省经普办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状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机构类型、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及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资料来源、底册唯一标识码等。

(详见附件1)

(1)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市级或县级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对经过确认的单位比对数据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清查底册字段主要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状态、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机构类型、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及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资料来源、底册唯一标识码等(详见附件1)。

(2)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市级或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资料,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个体户清查底册字段主要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号、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底册唯一标识码等(详见附件1)。

(五)“地毯式”清查(2018年8-9月)。

1.清查告知。

“地毯式”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可同时派发清查表621表或622表,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

清查告知书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省经普办统一印发。

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2.资料准备。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将全县(市、区)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以及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并统一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和其他普查员用品。

普查人员可在此期间规划和熟悉“地毯式”清查的行动路线,明确自己所负责的普查区域和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根据经营场所或经营活动类型预判清查对象的经营时间,以便合理安排上门清查时间。

3.实地清查。

普查员根据PAD中的普查区地图,按照一定线路逐户清查。

(1)采集建筑物信息

普查员到达调查现场,进入建筑物之前,要在建筑物主要入口处使用PAD采集软件获取建筑物坐标,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建筑物详细地址和建筑物名称)。

已有建筑物信息的,可以直接调用,不必重复获取建筑物坐标。

(2)普查员自我介绍

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件和清查告知书,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让被访问人认识到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是一项应该配合完成的工作,并承诺对调查数据保密且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等。

(3)判断清查对象类型,填写清查表

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中的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确认其是否属于清查对象,判断清查对象类型,派发清查表621表或622表,并认真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核实填写清查表相应指标,审核无错后,要求清查对象在清查表上签字或盖章并回收。

确认清查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根据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使用PAD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进行查找。

已在底册中的单位,将底册中的相关内容填入单位清查表,由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逐项核实,并补充填写清查表的其他信息,同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底册中没有的单位,由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直接填写清查表。

确认清查对象为个体经营户的,使用PAD在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中进行查找。

对已在底册中的个体经营户,将底册中的相关内容填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核实并补充填写其他内容;底册中没有的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直接填写清查表。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物业公司在组织对接、服务联络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科技园区、特色小镇、楼宇、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大市场等各类企业集聚区域内设的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实地清查。

(4)PAD端审核改错

清查表填写完成后,PAD采集软件将进行数据审核,普查员应现场与清查对象核实审核报错内容。

对于错误提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核实属实需填写情况说明。

对于无法当时完成填报的,要做好记录,以备再次走访。

(5)核实清查底册

为避免遗漏,普查员完成普查区的“地毯式”清查登记后,要对本普查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进行查找核实,补填清查表或标注“核查情况”。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设立清查登记点,通过发布清查公告的方式,倡导区域内在“地毯式”清查时未能填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清查登记,再由普查员赴清查对象所在的经营活动场所补充定位信息。

(六)数据编码与审核(2018年8-10月)。

1.数据编码。

省及省以下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统计机构内的各相关专业统计人员,以及相关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编码小组。

市级编码小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市及市以下编码小组完成各项编码工作:

根据清查对象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利用行业赋码功能辅助编写行业代码,并对相关行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编写经济活动代码;根据地址信息编写统计用区划代码;对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原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编写统计用临时代码;根据建筑物信息,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做出标记;依据普查单位划分规定,对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和跨地区水利系统的分支机构等视同法人单位做出标记;依据相关标准,审核认定文化产业单位。

2.数据审核。

市及市以下普查机构要及时组织农业、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服务业、人口、能源和核算等专业人员审核清查表中的行业类别、经济活动代码以及专业性指标,组织名录库专业人员对清查表进行全面审核。

(七)查疑补漏(2018年9-11月)。

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

1.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名录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进行比对,对没有填报清查表的单位进行重点核实,补充调查遗漏的单位。

2.将全县(市、区)的清查底册与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进行比对,对那些尚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单位重点核实,确认为同一个单位的,将清查底册中的底册唯一标识码写入清查表,并在底册的“核查情况”中标记为“正常填表”。

对于部门资料中存在、而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以及清查比部门资料多出的单位,一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核实、认定。

查疑补漏结束后,全县(市、区)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中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3.将法人单位填报的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与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清查表基本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情况。

(八)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2018年10-11月)。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在入户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省、市、县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开展数据检查与评估工作。

1.数据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要有重点地抽取一定比例(至少3个)的普查小区,对抽中普查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发现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漏登率高于3%,个体经营户的漏登率高于5%的普查小区,要对该小区所在乡(镇、街道)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

市级和省级普查机构也要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下级普查机构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2.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

省、市、县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司法、民宗委、金融、铁路、教育、文化、卫生、民航、邮政等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比对分析清查数据与部门资料的差异情况,剖析差异原因。

3.与统计调查数据比对分析。

省、市、县级普查机构要将清查数据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九)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2018年11-12月)。

1.上报清查结果。

市级普查机构要在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将清查表和清查底册上报省经普办。

撰写清查工作总结,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在2018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经普办。

2.全省数据审核。

省经普办组织相关专业处审核清查表中的行业类别以及专业性指标,组织名录库管理部门对清查表进行表内审核、跨市跨专业重名重码审核、跨市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组织省经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审核评估有关清查数据。

完成数据审核后,建立全省清查数据库。

(详见附件3)

3.编制普查名录。

国务院经普办根据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中分类标记一套表法人单位、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单位等,统一整理形成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的联网直报普查单位名录、PAD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在2018年12月上旬反馈省经普办。

4.下发普查名录。

省经普办于2018年12月底前将普查名录下发到县级普查机构。

附件1:

单位清查有关表式

附件2: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附件3:

清查基层表式省局各专业审核职责分工

 

附件1:

单位清查有关表式

部门需提供资料一览表

负责收集资料的普查机构

提供资料的部门及资料要求

部门

资料范围

具体内容

时间和格式要求

国务院经普办

民政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居(村)委会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年报状态(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未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等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全国最新单位名录(用于单位清查);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用于普查登记);文本格式

国务院经普办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成立日期、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居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非法人组织/其他)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保险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证监会

证监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教育部

部门掌握的全国学校(机构)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名称、行政负责人姓名、机构地址、学校(机构)地址代码、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学校(机构)办学类型码、学校(机构)性质类别码、教职工数、学校(机构)举办者码、学校(机构)属地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代码等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全国最新单位名录资料;文本或EXCEL格式

国务院经普办

文化和旅游部

部门掌握的全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行业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其他)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卫生健康委

部门掌握的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主办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主办单位代码、单位类型(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其他)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民航局

部门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等

同上

国务院经普办

邮政局

部门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名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机构类型(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其他)、单位类型(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其他)等

同上

各级普查机构

各级工商局

整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已经共享的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以及全部企业的年报资料(不再另行提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共享内容

“五证合一、一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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