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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论:

结论:

1、体现了效力层级。

2、体现了测绘法为基本法的地位。

2

3、体现了各项测绘管理制度。

二、测绘的定义及《测绘法》确定的9项基本制度:

测绘: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管理体制、测绘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的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第三章基础测绘管理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章及《基础测绘条例》。

二、基础测绘的定义和性质:

基础测绘:

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性质: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事业三、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四、基础测绘规划编制

(一)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

4

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基础测绘财政保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二)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七、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1)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2)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4)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5)测制和更新全国1:

100万至1:

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6)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1)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测绘系统相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2)建立和更新地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3)组织实施地方基础航空摄影;

(4)获取地方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5)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

1万至1:

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1:

2000至1:

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由其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5

八、更新制度

(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测绘科学技术水平和测绘生产能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

其中,1:

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注:

军队测绘管理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测绘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

一、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单位)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测绘法》第22、23、24、42、43条,对测绘资质的条件、主管部门、禁止性测绘活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对测绘资质申请、审查、年度注册、监督检查和罚则作出规定。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主要对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细化,从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业绩等方面对12项

6

专业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4、《行政许可法》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测绘资质审查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未经许可,即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管理1、概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资质制定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依法对测绘活动进行监督、查处无证测绘等行政行为。

2、特点:

测绘资质管理是一项法定制度;

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3、管理内容:

(1)测绘资质证书式样的法定性。

测绘法第27条规定: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2)对测绘资质进”行审查并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3)对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度注册。

(4)检查和处理测绘资质违法行为。

测绘资质违法行为表现为: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测绘资质1、资质等级。

按照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规模、管理水平、能力大小,测绘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为最高等级,丁为最低等级。

2、业务范围。

划分为12项测绘业务,具体包括:

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在甲、乙、丙、丁4个等级测绘资质中,丙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仅限

7

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且不超过上述范围的4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的3项业务。

3、申请与审批。

(1)申请条件: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进一步作出规定。

结合现在实行的网上审批制度,需要提交上传的材料更加细化(教材中提到的)

(2)。

受理、审查、发证。

(3)资质证书。

(4)升级。

4、年度注册。

5、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6、注销、降级、增加(核减)业务范围、升级的情况。

二、测绘资格(执业资格与注册测绘师)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测绘法》第25条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二)测绘执业资格1、概念:

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从事某一特定专业所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标准。

2、测绘执业资格制度:

(1)是一项法定制度,具有法律依据。

(2)明确了主管部门。

(3)是一项行政许可。

(4)式样的法定性。

8

(三)注册测绘师1、概念: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Surveyor。

”2、基本条件: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9条做出了规定,体现为:

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并且考试合格。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3、注册: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1)注册管理主体: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注册审批机构。

各注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注册审查工作。

审查工作

(2)注册程序:

申请——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3年届满)和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

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否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国家测绘局。

批准和核发——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9

并核发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4、执业:

(1)执业岗位: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2)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3)执业效力:

(一)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二)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

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三)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4)注册测绘师的权利和义务。

三、测绘作业证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1、《测绘法》第26条规定: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2、《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二)测绘作业证发放对象:

测绘人员,特别是从事野外作业的测绘人员。

(三)测绘作业证的取得:

申请、注册。

1、申请条件:

(1)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2)必须在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从业。

10

2、申请程序:

(1)提报所需材料。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确认手续完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每次注册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期限届满前30日内,进行注册核准。

(四)主动出示作业证的情况: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外业测绘活动的测绘人员应当提供测绘工作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义务:

1、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2、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3、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

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

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5、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6、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五章测绘项目承发包

11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项目的承发包与招、投标

(一)项目发包:

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两种形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基础测绘项目以直接发包为主。

(二)项目承包:

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负责完成。

(三)招标:

是发包的一种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四)投标:

禁止事项:

1、禁止串通投标。

2、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法第24条第二款、第三款: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四、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经营者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2)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2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

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依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1种)。

五、测绘合同

(一)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时间上一致,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三)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推定形式和默式形式)。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13

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五)合同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附条件的合同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缔约过失责任(八)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六章测绘成果管理

14

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及相应的罚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测绘成果基本知识

(一)概念、分类。

测绘成果:

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按照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秘密测绘成果和公开测绘成果。

按照涉及的密级可分为:

绝密级测绘成果、机密级测绘成果和秘密级测绘成果。

(二)表现形式:

8种。

(三)特征:

科学性、保密性、系统性、专业性。

三、测绘成果汇交

(一)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概念、特征:

(三)测绘成果汇交主体:

(1)对于基础测绘项目或者国家投资的其他测绘项目,汇交主体为: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国家投资包括:

中央财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政和地方财政投资。

(2)没有使用国家投资,或者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出资的测绘项目,测绘项目出资人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测绘项目出资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涉外测绘中,(3)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4)(市、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汇交原则: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五)汇交内容:

需要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

需要汇交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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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2)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3)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

(4)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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