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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人员定位通讯管理制度

华煤集团山寨煤矿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煤矿调度通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讯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MT405-1995煤矿生产调度自动交换电话交换总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行业标准,结合本地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华煤集团山寨煤矿。

第三条加强通讯联络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MT405-1995煤矿生产调度自动交换电话交换总机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煤矿装备的调度通讯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录音功能:

系统应具备手动录音、自动录音及手动和自动兼备的任一种功能。

(二)汇接功能:

系统可通过中继线可与其他各种制式的电话交换机和其他调度电话总机连接;调度与中继用户通话过程中需暂停时,具有将中继用户保留的功能;出中继呼叫的首位号一般为“O”,局向不少于3个;人工人中继时,可由总机转拨号码实现话路接续,在通话过程中通过分机拨“2”或其他方式应能回叫总机;具备汇接接口,通过汇接装置,总机用户线应能与煤矿局部通信装置(子系统)连接。

(三)选择性能:

自动调度交换总机可选择会议通话、显示/计时/录时、自检、有线无线转接、连选、数据修改等性能。

(四)调度功能:

调度应能通过手机以及双工扩音对讲方式与任一自动用户和直通用户进行无阻塞通话,并具备任一用户呼叫调度时调度台上应有可见可闻信号,调度台呼出时用户摘机后自动截铃;调度应能与任一个、一组或全部用户实现紧急呼叫、通话,并具备任一用户紧急呼叫调度时,调度台上应有区别于正常呼叫的可见可问信号,调度紧急呼出时用户摘机后立即截铃,且录音设备自动或人工投入;局内用户相互通话及局内用户通过中继与外局用户通话时,总机台上有可见信号,并应具备监听、插入、强拆功能;调度应能向久不挂机用户催挂;能发出通播信号,同时自动或人工投入录音设备。

(五)交换功能:

以自动接续方式实现自动用户之间及自动用户和调度间的通话;以人工接续方式实现直通用户之间及直通用户与调度之间的通话;通过调度转接实现直通用户与自动用户间的通话。

(六)显示功能:

总机台上每门用户至少应具备用户呼叫调度、调度呼叫用户、用户通话、紧急接收、紧急发送等显示。

第五条调度通讯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矿行政电话与调度电话分开,行政电话与市政电话联网。

(二)矿井上下以下重要部位应安有与调度直通的电话: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以及煤矿认为重要需经常联络的场所。

(三)机房电源与入井电话线路有防雷保护,井下电话为本安型。

(四)井筒电话电缆不应少于2条,同时使用宜分设于不同的井筒中或设在一个井筒的不同间隔内,相互之间应有联络电缆。

(五)矿通信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六)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调度交换机的本质安全电路应符合GB3836.4及GB3836.1要求。

(七)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及产品合格证。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六条调度通讯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二)维护公司负责井上下通讯线及大巷内的通讯线的敷设、维护工作,并给各工作面的施工单位提供足够的号码资源和对接点。

(三)各施工单位负责对节点至工作面(装机点)的通讯电缆及电话机维护和使用。

(四)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故障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井下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敷设通讯电缆,要整齐、无明接头。

第七条调度通讯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专业维护公司定期对调度通讯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维护人员发现调度通讯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三)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调度通讯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四)专业维护公司要确保井下调度通讯系统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以保证井下调度通讯畅通。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煤矿应配备满足调度通讯系统使用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有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调度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煤矿必须将调度通讯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条煤矿生产指挥与集控中心(或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管理。

值班员应认真监视和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

第十一条煤矿要建立调度通讯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并做好设备台账的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和设备管理中心依据伊泰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和伊泰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煤矿入井调度通讯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调度通讯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时,影响调度通讯或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

(五)未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地点安装调度通讯电话的。

第十三条对故意破坏、盗窃调度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华煤集团山寨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等行业标准,结合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使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华煤集团山寨煤矿。

第三条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山寨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管理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由调度室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

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

(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六)系统应具备联网功能,可通过客户端对监控信息进行查询,分析。

通过授予权限,能够对系统进行查询、增加、删除、修改等功能。

(七)系统应具有故障自动诊断功能,可自动判断出故障设备及定位到具体识别器、读卡分站,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记录故障时间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第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必须具有“MA”标志证书。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面中心站主机设置在机房或煤矿调度室,环境应满足主机设备安装要求。

煤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三)进入机房或入井口处的电缆应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装置接地要可靠,接地电阻<5Ω。

(四)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处应设置读卡器,并能满足检测携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支架或悬挂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分站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测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七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禁一人携带多卡入井。

(二)携带识别卡下井人员通过井口专用检卡设备时要检查识别卡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卡号错误,信息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识别卡或更换识别卡电池,并能在换卡的同时进行信息关联。

(三)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识别卡,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识别卡。

(四)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是否携带检识别卡进行查。

(五)任何人未经安检、通风部门同意,不得拆卸或监测识别卡。

(六)调度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转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核实和汇总人员跟踪监测信息,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后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专业维护公司人员定期对人员定位监测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二)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三)井下人员的工作单位(岗位)如有变动,所在单位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系统部门,专业维护公司24小时内将识别卡信息调整,并将相关人员信息的录入管理。

(四)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跟踪监测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对设备线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单位负责找出责任人或照价赔偿。

(五)专业维护公司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识别卡,不得因识别卡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专业维护公司要确保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七)各分站电源由供电区队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停电。

(八)分站和读卡器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部门及维护公司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满足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维护人员。

操作、维护人员应了解系统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练地操作使用系统,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煤矿必须将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人员定位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十二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煤矿生产指挥与集控中心(或煤矿调度室)负责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二)接到系统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三)根据煤矿或区队工作需要值班员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汇总打印上报相关入井次数、时间等相关考勤信息。

(四)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了解矿井生产人员组织等相关情况,分析、研究系统的各类数据,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及入井人员活动规律,以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

第十三条煤矿要建立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技术资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a)设备、仪表台账;

b)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中心站运行日志;

f)监测日(班)报表;

g)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二)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各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部和设备管理中心依据伊泰煤矿安全管理标准和伊泰矿井生产(机电)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处罚:

(一)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电源等入井设备无“两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人员定位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四)下井人员携带他人目标识别卡入井的。

(五)私自拆卸识别卡或故意损坏识别卡的。

(六)井口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滥发识别卡,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其他影响的。

(七)故障排查不及时,凡故障8小时之内未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

(八)不及时更新系统人员巷道定位界面及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布置图的。

第十五条对故意破坏、盗窃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华煤集团山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煤集团山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行业标准及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煤集团山寨煤矿。

第三条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和人员,制定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条山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由调度室负责系统管理和维护。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

第五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烟雾.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三)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粉尘、煤位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四)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五)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六)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七)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八)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九)中心站服务器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主机故障时备用机切入时间不大于5分钟。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入井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

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1、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其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3、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4、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机电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5、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6、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

7、矿井主扇风机必须安装压差传感器。

8、主扇风机、局扇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

9、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回采、掘进等重点风门必须安装风门传感器。

10、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1、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1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大于1k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置甲烷传感器。

1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以及地温高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机电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15、矿井的主水仓宜安装水位传感器。

1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温度、甲烷传感器。

17、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

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调度室)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采掘头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调度室),严禁擅自停用。

(四)进行全员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确保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中心。

瓦斯检查员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应建立专门记录并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煤矿每天有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每半年将井下部分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三)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专业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

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

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四)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业维护队伍负责。

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调度室),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同专业维护队伍共同处理。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满足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煤矿机电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煤矿相关专业并且有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中心和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煤矿必须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验收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须编制安全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按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一次预演。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矿监控中心(煤矿生产指挥与集控中心或煤矿调度室)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2名操作、维修人员。

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煤管局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二)矿监控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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