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学士学位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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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学士学位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日期:

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

 

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

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的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日期:

 

注意事项

1.设计(论文)的内容包括:

1)封面(按教务处制定的标准封面格式制作)

2)原创性声明

3)中文摘要(300字左右)、关键词

4)外文摘要、关键词

5)目次页(附件不统一编入)

6)论文主体部分:

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附录(对论文支持必要时)

2.论文字数要求:

理工类设计(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不包括图纸、程序清单等),文科类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2万字。

3.附件包括:

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

4.文字、图表要求:

1)文字通顺,语言流畅,书写字迹工整,打印字体及大小符合要求,无错别字,不准请他人代写

2)工程设计类题目的图纸,要求部分用尺规绘制,部分用计算机绘制,所有图纸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

图表整洁,布局合理,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不准用徒手画

3)毕业论文须用A4单面打印,论文50页以上的双面打印

4)图表应绘制于无格子的页面上

5)软件工程类课题应有程序清单,并提供电子文档

5.装订顺序

1)设计(论文)

2)附件:

按照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译文、译文原文(复印件)次序装订

3)其它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活动的与日俱增,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而在技术贸易成为后起之秀的今天,关于知识产权的交易也在跨越国境,融入世界各国的贸易中。

在新形势面前,世界各国也将研究的重点从之前的传统的货物贸易转向当今的技术贸易,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联系。

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探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结合起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增加本国社会福利。

本文通过对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及上述条款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前景进行前瞻,并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

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前景与策略

 

 

ABSTRACT

Withthecontinuousdevelopmentoftheglobaleconomyandthetradeactivitiesmoreandmoreobvious,theamountofbilateraltradeandmultilateraltradeisalsogrowing,thetrendof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andconstantlystrengthen.Inthetechnologytradehasbecomethebrightyoungergeneration,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ansactionalsoacrossborders,integratedintotheworldtrade.Facingthenewsituation,theworldwillalsobethefocusoftheresearchfromtheprevioustraditionalgoodstradesteeringtechnologytradeatpresent,begantoexploretherelationbetween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freetradeagreement.Throughaseriesofresearchandexploration,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freetradebetogether,forpromotingnationaleconomicdevelopment,increasingthesocialwelfare.Inthispaper,byanalyzingthemajorcountriesintheworldinFTA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clauseandtheabovetermsinfluenceonthe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ombinedwiththestatusquoofChina's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FTA,forecastonthedevelopmentprospectsofChinainthisfield,andputforwardthefeasibledevelopmentstrategies.

Keywords:

Freetradeagreement;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spectsandstrategies

目录

一、绪论1

(一)研究背景1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1

二、主要国家FTA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2

(一)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3

1、美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3

2、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4

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5

(二)日、韩两国遵照现有的软性协调机制5

(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5

三、ACTA主要内容及其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6

(一)ACTA与TRIPs差异和变化6

(二)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影响7

1、ACTA对自由贸易协定内容的影响7

2、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

四、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前景8

(一)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

(二)我国参与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10

主要参考文献12

后记13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后续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经济组织,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同时加快了全球化进程。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技术贸易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也在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也从南通的国内领域跨越国境、走向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在法律、经济和市场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慧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从经济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区别于传统有形资产的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其经济价值不可忽视;从市场较粗看,知识产权又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一种重要资源。

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要想在国际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必须要不断创新,拥有自身的竞争优势。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资料都近乎被平等的分配,讲求资源共享,唯独知识产权是最难以复制和模仿的。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关乎企业和国家的发展前途。

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

发达国家具有自身的技术优势,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走上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道路;发展中国家则主要以传统产业的成本优势立足世界经济大潮中,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会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取消贸易壁垒,加快自由贸易的进程。

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担心在多边贸易和自由贸易中,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发展中国家)盗版货假冒自己已拥有的技术,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的关系之中。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天然利益冲突下,两者所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制定出自由贸易协定下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势在必行。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和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要遵循一条规律,发展的好坏、竞争的成败要取决于产品的品质,尤其要有品牌效应。

而品质和品牌的竞争优势就要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战略。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应积极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们的利益,保证竞争优势,并要保持警觉,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是自身陷入被动局面。

从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并以出现由国内保护走向国际经贸发展的趋势。

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将由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带来的分期降到最低,是世界各国在双边贸易、多边贸易等自由贸易合作过程中,都能够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并促进我国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利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规避,能够快速、健康发展自身经济,壮大自身实力,真正早日迈入到世界科技强国的行列中。

二、主要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之中,而自由贸易也已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不论是双边、多变、区域贸易,均以十分惊人的速度在发展。

因此,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列入FTA中已是国际经济发展到今天的一个必然要求。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子的分歧。

发达国家希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发展为全球化的保护,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不希望其自身的发展收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多束缚。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关于FTA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

(一)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

1.美国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美国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持者。

在全球性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放缓的情况下,美国积极推动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以此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这些协定的一大主要特征就是协议双方中,一方为发达国家,一方为发展中国家。

从宏观国家产业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科研成果已经成为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武器;从微观企业角度分析,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中型企业重要的资产形式。

因此可以发现,不管是微观还是宏观角度,知识产业都在为美国经济增加做着突出的贡献。

但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盗取他国科学技术、假冒等行为也随之出现,而面对这些情况,TRIPs协定并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美国在自由贸易体制下,尝试着对TRIPs进行修改。

在美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多数包含了严格程度超过《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条款)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称为TRIPs-plus条款。

TRIPs-plus条款具体体现在两种形式上:

(1)比TRIPs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2)取消TRIPs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定的意外情况。

更高的保护标准可能会束缚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发展速度,并随时面临侵权、盗版控诉的危险,使自身处于被动地位。

对于双边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取消了TRIPs协定中的例外条例,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政策上的挤压。

而美国之所以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由其自身的历史及当下利益决定的。

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美国旨在通过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来拓展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对外国资金的引进,接受美国的自由贸易条款也是改善自身投资环境的一种做法。

只有相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才能促使发达国家积极地进行投资,美国正是利用这种方法来进一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

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经历了多样化的发展,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与货物贸易和新兴服务贸易比肩,呈现出日益上升的态势。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领跑者,这种国际技术贸易的增加对它无疑将十分有利。

与此同时,虽然加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给美国带去诱人的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会从中受益。

一味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对美国的一些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包括损害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害国内制定政策的空间等问题。

2.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欧盟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其自身与他国所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也不只局限于自由贸易协定(FTA)一种形式,而是名目较多的多种形式,如合作协定、贸易发展与合作协定、经济伙伴协定、临时协定等,为了便于描述,一下均使用“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欧盟多种自由贸易协定的总称。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欧盟曾出现一次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高潮期,在这一时期中,与欧盟签订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有约旦、以色列、墨西哥、摩洛哥、南非等。

近些年来,欧盟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并已与韩国、秘鲁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

在欧盟的谈判系统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由此足以看出欧盟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与美国类似,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方面同样存在着诱人利益。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通过FTA来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根据协定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盟会提出最高的标准,并且会要求协议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加入某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欧盟当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欧盟企业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他们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加以制定和实施。

欧盟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且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在侵权问题的调查上程序简化,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大主动权。

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均能够帮助欧盟在自由贸易的竞争中获得自身的竞争优势。

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

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提出标准高于TRIPs的超TRIPs标准,即前面提到过的TRIPs-plus条款。

超TRIPs条款多数是以TRIPs协定为基础,提出比其更高更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具体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会增加额外的行政责任或实行更高的执法义务。

(2)附加额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提高实体性的保护标准。

(3)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范围。

(4)缩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TRIPs协定下的过渡期。

(二)日、韩两国实行已有义务的缓和协调机制

韩国是新型类型的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能够满足其自身利益需求的,因此,韩国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一直较为积极;日本作为多年与欧美国家处于同一立场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多方面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倡导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互联系。

但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缓和的态度。

早在2002年,日本和韩国就已经将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上日程。

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二者签署的FTA在形式上都遵照已经存在的多国义务的和缓协调机制,这就决定了两国在对外签署的FTA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较为有限,多数是对TRIPs协定中应遵守义务的重复要求,很少出现较为创新的规定或超出TRIPs的执行标准。

即使在两国签署的FTA中存在一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协定,但大都也只是关于双方共同较为关注的特定事宜所签订的规定。

(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

就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知识产权条款状况而言,可从表面形式和本质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总结比较:

从表面形式上看,各主要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方面已将知识产权问题列为独立事项,器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主要以与TRIPs协定较为接近的规定为依据。

同时,也存在一些未被列为独立事项,只存在于某个完整独立的议题之下的协定。

这些协定只能对某一项或某几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束。

从实质内容上看,不同国家会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侧重性。

这种侧重性首先体现在不同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同性。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之间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维持在TRIPs协定的标准;发达国家在其之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则会以TRIPs为基础,将这一标准不断提高。

从总体状况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也会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更加重视自由贸易协定中与合作对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利共赢。

与此同时,抵制知识产权滥用、保护传统文化等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发达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更加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不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重视合作国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3、ACTA主要内容及其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ACTC全称为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中文释义为《反假冒贸易协议》,是由美、欧、日等各大发达国家经过十一轮秘密谈判,最终于2011年5月1日开放签署。

由于发达国家的主导性和谈判过程的秘密性,其谈判过程与内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ACTA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惩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1)ACTA与TRIPs的差异和变化

与TRIPs相比,ACTA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体现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势态。

首先,在各国海关普遍推行的边境措施防止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进入本国过程中,ACTA与TRIPs所制定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增加边境检查货物的种类,将对于货物的进口中止放行扩大到货物进出口的中止放行。

与此同时,ACTA中规定的边境措施担保制度也与TRIPs规定呈现出相反的现象,即在被申请人采取“交保获释”过程中,否定了TRIPs中被申请人的权利,并规定只有在司法命令前提下或在例外情况中才可以使用“交保获释”的权利,这一举措也一度备受争议。

其次,在民事执法方面,ACTA将禁令的使用对象从侵权当事方扩展到包括侵权第三方的当事人,而临时措施的申请人也由TRIPs中规定的权利人扩展到凡与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所有人。

除此之外,与TRIPs相比较,ACTA在刑事执法方面,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执法措施的适用标准,从而扩大了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

显然,ACTA规定的执法准则是以TRIPs为平台,并对原有执法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提高,加强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同时加大了对侵权对象的惩罚力度。

而这一项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反假冒贸易协定》改变执法措施的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国际自由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常是发展中国家处在被起诉方的位置,而发达国家则占据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权,这些变化赤裸裸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一种追求个人利益的强权政策。

由此可见,ACTA与TRIPs相比较,不仅在内容上会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机制,同时也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情况。

(2)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影响

在ACTA颁布之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看做是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一种外销手段。

单以美国而言,在ACTA正式面世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并不具有“贸易促进权”,如欲获得此项授权,需经过国会进行关于修改国内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可以被无限延长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也会对提议进行不同的修改,导致最终的讨论结果也不是一定会遵照提议的初衷来实现。

为了避免出现最终的谈判成果与最初想法大相径庭,在谈判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代表索性将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整体填入到ACTA中,就此达到了在没有获得“贸易促进权”的前提下实现了AC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无独有偶,以此做法为模板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也尽可能地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制度像已经存在的国内法律法规靠拢,且其规定标准不会低于既有的ACTA。

由此可见,不论是ACTA亦或是TPP,参与其中的成员国最终所接受的依旧是与美国国内法相同标准的、甚至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并且在参与过程中,也会将这种执法标准移植到国内法中,导致在其后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也会将这种标准推广使用,进而形成一种传导效应。

在国内法影响方面,发达国家在执行ACTA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中,不满足于在协商和退让的前提下形成的低标准条约,一心要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达成更高水平的保护标准。

虽然双边协议只会对协约国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中一国国内法的实施,将双边协议的条款内容引入到本国国内法当中,进而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在ACTA中逐步形成联合,将TCTA的执法标准强行植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去,最终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中,将这一高标准的执法措施推行至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之中。

在具有如此偏向性制度与高标准的执法措施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方面势必会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

其实不难看出,ACTA的制定就是源于知识产权占有主导优势的发达国家不满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结果。

从当下情况分析,即使发展中国家暂拒绝加入ACTA,其国内出口企业也会在与众多ACTA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过程中面对更加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措施的威胁。

最值得让人担忧的是,发达国家会在这种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名义下,滥用ACTA中的条款,如具有霸权主义性质的美国337条款,迫使更多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经济体遭遇更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壁垒。

4、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前景

(1)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在日臻完善。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和相应措施已存在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从执行标准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与ACTA中出现的民事执法内容有相似之处,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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