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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落实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资源,确定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编制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以及其它各项专业规划而制定。

第3条本规划适用于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北起颍河大堤,南至阜颍路、岳湖路,东至港口路,西至新韩路),总面积5.89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是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

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本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

下一层次规划设计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4条本规划由文本、规划说明书与规划图则组成。

文本与图则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条本规划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阜阳市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制定的,凡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安徽省以及阜阳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6条文本中用“黑体字加下划线”标明的条款或语句为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7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8条本规划由阜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街区控制

第9条规划地区发展目标:

至2015年通过招商引资使园区入驻率达到规划面积的60%以上。

重点发展有产业特色的集群化工业企业,形成产业规模效应。

第10条功能定位:

打造一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

第11条规划空间结构:

规划本区的空间结构为“一轴一带三区”,“一轴”指阜颍路功能景观轴线,“一带”指阜颍河绿化景观带,“三区”指南部的工业加工区、中部的综合服务区和北部的工业加工区。

第12条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街区控制中用地性质划分至中类。

各类用地总量及人均指标见附表1:

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表

第13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使用与本规划规定使用性质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第14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且不符合本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15条规划进一步划定了本地区内所涉及到的红线、绿线、蓝线和黄线四种控制线。

――红线:

规划划定了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幅的边界线。

另外规划增加了对支路路幅边界线的控制。

在实施过程中,规划的支路根据进驻项目的实际情况(总投资2亿元以上、用地200亩以上的项目或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由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

禁止擅自在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绿线:

沿阜颍河两侧布置的沿河公共绿地,每侧宽在10-60米之间。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蓝线:

根据《阜阳市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2006-2020)》,阜颍河的水面宽度控制为20米,上口宽度为30米,河道蓝线控制宽度为40米。

――黄线:

本规划涉及到的黄线有变电所、消防站、水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货运交通设施和高压走廊用地。

变电所:

现状位于州五路与阜颍路交叉口西南角的35kV三十里铺变电所予以保留,用地面积1.56公顷,主要服务于三十里铺集镇;规划新建二座110kV变电所,主变容量均为2×50MVA,其中110kV东郊变电所位于州五路与岳湖路交叉口西北角,用地面积0.46公顷,三十里铺变电所位于颍五路与州十九路交叉口西南角,用地面积0.51公顷,以提高区内用电的可靠性。

消防站:

规划位于颍三路与州五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消防站,用地面积1公顷,为二级消防站。

引淮水厂:

规划引淮水厂位于州五路以西,卫武路以南,取水水源为淮河水,规划供水规模为25万吨/日,用地面积13.3公顷。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规划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位于州一路东侧,卫武路以南,规划水厂西侧,用地面积6.99公顷。

高压走廊用地:

规划220KV至张集变的电力导线边线北侧留出15米的走廊宽度,南侧至颍五路部分均为高压走廊用地;220KV至白果变的电力导线边线南侧各留出15米的走廊宽度,北侧至颍五路部分均为高压走廊用地;110KV电力线高压走廊宽度为25米;将现状35KV电力线进行改线,线路顺沿卫武路道路走向,并结合卫武路绿化带位置进行设置。

第16条规划确定各街区建设开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指导街区内各个地块的建设开发。

――综合用地:

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0%。

――市场用地:

容积率控制在1.2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0%。

——工业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2008)24号文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

本区工业项目的指标控制如下:

(1)电子电器产业:

投资强度不小于1245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

(2)现代装备制造产业:

投资强度不小于1245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7。

(3)纺织服装制造业:

投资强度不小于78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1.0。

(4)家具制造业:

投资强度不小于725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8。

(5)食品加工业:

投资强度不小于78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1.0。

以上各行业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

第17条建设开发强度分区控制

本区开发强度分为高强度、中强度2个开发强度分区进行控制:

其中高强度分区主要为综合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中强度分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基础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5以内,另一类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7或1.0。

第18条本次规划在整体性控制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街区建设开发的控制指标与控制要求,详见附表2:

街区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19条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平面设计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相应的规定;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设计调整导致总平面位置、单体平面、建筑高度等改变的,应根据调整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

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保证主要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中小学校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或南偏西15度以内,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的,在新城区范围其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1.28。

住宅朝向偏南、偏西或南偏东超过15度的,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采用相应的折减系数。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建筑的,在计算其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只能扣除一层非住宅层高。

第20条建筑退让

北侧按规划要求为一、二类居住用地的,应保证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拟建居住建筑南侧为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的,退让地界距离为12米;拟建建筑南侧如按规划要求为非居住用地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要求确定;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为日照分界线,双方各退一半。

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W)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10米;临城市道路(50米〉W〉2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临城市道路(20米≥W)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层、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以便人员集散及临时停车。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

沿城市各类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但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中另有规定小于15米的除外。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21条绿地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等单位,不低于2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卫生、教育科研、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一二类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不大于20%。

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前提下,可以不在每块建设基地内平均分布。

零星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按照阜阳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22条道路系统控制

区内道路网形式以方格网状为主,道路分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三类。

详见附表3:

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第23条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规划确定了区内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范围,详见附表4,并对区内各个不同功能地块配建停车位作出规定,配建车位控制指标详见附表5,具体体现在规划图则中对各地块配建停车位的数量的要求。

第24条道路工程控制

规划地区已修建的阜颍路中心线坐标、标高均以实测为准,新建道路的控制指标,详见道路坐标控制图或各分图图则。

第25条道路交通的特殊控制

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交叉口均为十字型和T字型平面交叉口。

第26条配套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

规划确定了本区内配套的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具体内容、用地规模、布局定位及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内容详见附表6。

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工程管线的布置、走向应满足各专业规划要求。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见附表7;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见附表8;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附表9。

——区内给水水源由城市水厂统一供给,给水管网环、枝状相结合设置。

排水采用雨污分流体制,雨水以就近排放为原则,排入阜颍河;规划污水进入芦桥沟污水处理厂。

——区内10kV电网采用环、枝状相接合的方式进行布设,主干线联成环网,上设电力环网开关,支线呈枝状布置。

——规划按照600~8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邮政服务网点,每处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设置。

——主、次干路光缆线路采用管道光缆,支路采用直埋光缆,电信线路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规划采用天然气供气,输配管道采用环枝状相结合的布置方式,按需要设置调压箱(站)。

——利用城市热电厂引供热干管进入规划地区。

区内热力管道近期采用架空方式敷设,穿越区内主干道时采用地沟暗敷设,远期热力管道均采用地沟暗敷设。

——垃圾处理厂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考虑,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外。

本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应从整体观点出发,将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与全市的规划相互结合起来,改善现行垃圾收集运输系统。

规划区内设置8座垃圾收集站、10座公共厕所。

10.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不能同步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它管线不得占用。

11.小型市政设施如消火栓、雨水口等设置应符合分图图则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27条特别控制

1.城市设计

――景观结构:

本区景观结构可概括为“二轴二区”。

“二轴”为阜颍路、阜颍河两条功能景观轴,“二区”为中心景观区和工业景观区。

――重要景观节点:

规划区内的专业市场、沿河绿地、综合用地等为区内重要景观节点,以期形成城市的特色景点或标志性景点。

――特征空间

(1)工业空间

工业建筑应新颖壮观、风格统一,注重环境建设,体现现代城市工业经济的景观风貌,因此建筑体量在满足生产工艺的条件下宜大。

建筑色彩以浅蓝、浅灰、银白、银灰等复合色为主。

(2)商业空间

商业空间是中最具活力和人气的区域。

商业空间主要位于东区的中心居,商业空间结合道路、停车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构成,建筑群在体量、高度等关系上应符合空间构图的基本原理,群楼在近人尺度上应有一定的呼应;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并宜采用相对丰富的色彩,以形成丰富多彩、活跃的氛围。

――环境设计

(1)街道景观:

道路通过断面形式、绿化种植以及周边地块建筑围合等条件的不同变化形成不同风格、个性的道路景观。

(2)标识系统:

标识系统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一般近人尺度范围内禁止安置大型广告。

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规定对规划地块配建人防地下室。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28条地块划分与编码

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部分至小小类。

根据地块的划分,在街区编码系统内,对各个地块进行编号,使每个地块有一个特定的编号与之对应,其标注形式为:

“规划地区(X)——街区(Y)——地块(Z)”,其中:

规划地区:

X——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YZKFQ)

街区:

Y——01,02,03……

地块:

Z——001,002,003……

第29条地块用地兼容性控制

本规划为适应城市建设的灵活性,在符合兼容原则时,允许拟建地块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更改用地性质,但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

第30条地块控制体系

本规划根据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街区和地块的区位环境特点,构建本地区规划控制体系,主要包括指标控制体系和要素控制体系。

指标控制体系详见附表11地块指标控制总表;

要素控制体系详见附表12地块要素控制总表。

第四章规划管理技术

第31条地块变更控制

本次规划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对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性质、控制指标和要素等进行变更调整,均属地块变更范围,需要进行管理控制。

1.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出现重大变化,对规划地区用地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重大建设项目设立对规划地区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进行调整的。

第32条经认定确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规划方案,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对本规划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33条奖励

1.为鼓励街区整体开发建设,避免分散零星开发建设,整片开发时确定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2.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要求前提下,除分图图则规定的指标外,提供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开放空间的,当核定容积率(FAR)≤1.2时,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当核定容积率1.2≤FAR<4时,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2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34条优惠待遇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下列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本条第

(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本条第

(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35条惩罚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分图图则的规定,容积率等指标超出规定数值或绿地率、机动车停车场(库)面积等指标低于规定数值,按增加的建筑面积或减少的绿地、停车场面积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35条本规划所使用的术语依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地块——在规划范围内,根据用地性质、权属、用地界线划分的最小城市用地单元。

2.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或河流等自然界线划分的城市建设用地。

3.规划地区――一般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地域范围

4.用地面积——由用地界线围合的用地范围大小。

5.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密度——一定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道路红线——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

8.建筑红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指建(构)筑物基地位置及外墙、台阶的控制线。

9.绿化绿线——城市各类绿地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10.河道蓝线——城市河网水系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11.市政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2.建筑退让――建筑物、构筑物自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建筑红线和用地界线的后退。

1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工业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14.建筑系数——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5.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附表1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表

序号

用地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hm2)

比例

(%)

1

C

公共设施用地

75.51

12.83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24.32

CR

综合用地

51.19

2

M

工业用地

314.91

53.49

M2

二类工业用地

314.91

3

S

道路广场用地

108.99

18.51

S1

道路用地

108.99

4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4.21

4.11

U1

供应设施用地

15.80

U2

交通设施用地

7.41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

5

G

绿地

65.17

11.07

G1

公共绿地 

42.95

G3

防护绿地

22.22

6

合计

建设用地

588.79

100.00

附表2街区控制指标一览表

街区编号

控制指标

备注

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系数)(%)

容积率

绿地率(%)

建筑限高(米)

人口容量(人)

可兼容用地

最大兼容量

YZKFQ01

122.36

C1、C2、M1、W1、W3、U1、U2、U3、U4、U5、U9

≤20

其中

M2

80.71

二类工业用地

≥30

≥0.7

≤20

C1、C2、M1、W1、W3、U1、U2、U3、U4、U5、U9

≤20

U1

13.73

供应设施用地

≤20

≤1.0

≥30

U2

6.98

交通设施用地

≤20

≤1.0

≥30

G3

1.92

防护绿地

-

-

-

S1

19.02

道路用地

-

-

-

YZKFQ02

113.38

R2、C1、C3、C4、S2、S3、U2、U3

≤20

其中

CR

51.19

综合用地

≤40

≤2.5

≥30

C2

24.32

商业金融业用地

≤40

≤1.2

≥30

R2、C1、C3、C4、S2、S3、U2、U3

≤20

U1

1.56

供应设施用地

≤20

≤1.0

≥30

U2

0.43

交通设施用地

≤20

≤1.0

≥30

G1

8.87

公共绿地

-

-

≥65

G3

0.46

防护绿地

-

-

-

S1

24.32

道路用地

-

-

-

YZKFQ03

353.03

C1、C2、M1、W1、W3、U1、U2、U3、U4、U5、U9

≤20

其中

M2

234.2

二类工业用地

≥30

≥0.7或0.8或1.0

≤20

C1、C2、M1、W1、W3、U1、U2、U3、U4、U5、U9

≤20

U1

0.51

供应设施用地

≤20

≤1.0

≥30

U9

1.0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0

≤1.2

≥30

G1

34.08

公共绿地

-

-

≥65

G3

19.82

防护绿地

-

-

-

S1

63.42

道路用地

-

-

-

 

附表3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道路等级

道路名称

起讫点

长度(m)

红线宽度(m)

横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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