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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论

一、概述

埃米尔·迪尔凯姆(DeileDurkheim1858-1917)是法国早期社会学家,也是欧美最著名的社会学者之一。

社会学是在十九世纪中后期由孔德在实证哲学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他的社会学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大杂烩,既无明确对象,又无专门研究方法。

继孔德之后较著名的社会学家斯宾塞,试图明确社会学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开展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但也没有涉及方法问题。

他们“是让人们知道社会学的可能性和困难,丝毫没有论述怎么样去研究社会学,应该采用什么方法”。

可以说,在迪尔凯姆之前的社会学家们几乎没有专门涉及方法论问题。

迪尔凯姆则着力于使社会学真正独立出来,一方面他明确其研究对象,他认为一门学科无特殊研究对象没有必要存在;另一方面,他着手社会研究方法问题,提出了其独立的方法体系,因而,迪尔凯姆被公认为西方社会学科学体系和专业体系的奠基者。

社会研究方法体系共分三个层次:

(1)方法论;

(2)研究方式;(3)具体方法与技术。

方法层次主要探讨研究的基本假设、逻辑、原则、规则、程序等问题,是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其主要探讨的问题是:

(1)社会科学能否像自然科学那样客观的认识社会现象?

(2)是否存在客观的社会规律?

(3)应该采用何种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

(4)如何判断社会科学知识的真理性?

(5)人的主观因素对社会研究有什么影响?

迪尔凯姆的方法论用一般说法来概括既是社会事实范式。

他强调社会现象的客观性,是客观事实,人们应用客观的态度去观察研究客观的社会现象,来发现社会发展规律。

研究方式层次是指贯穿于研究全过程和操作方式,它表明研究的主要手段和步骤。

具体方法与技术指研究的各个阶段使用的具体方法技术,主要包括资料收集方式,资料分析方法和其他技术手段或工具。

迪尔凯姆在后面两个层次上倾向于注重准实验研究,并且指出共变法是最适合社会学研究的方法。

他进一步指出,社会学本身就是比较社会学,从而阐明了其方法立场。

迪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集中体现在其《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其《自杀论》则是其研究方法之最佳实践。

本文则是从这两论著着手来尝试介绍迪尔凯姆的社会研究方法。

二、方法论

迪尔凯姆致力于将社会学学科独立化,主要做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界定研究对象,二是界定研究方法。

(一)   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

社会是由各个个人结合而形成的,但是这种结合而形成的系统却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情况,具有本身特有的性质。

这是社会唯实论者的基本主张,迪尔凯姆还明确表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现象,紧接着便是对社会现象的具体界定。

社会现象是社会层次的、独立的、客观的事物,不等同于个人现象的简单相加。

迪尔凯姆冠之以“社会的”一词来表明其性质和含义,认为社会现象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不同于有机体的现象,后者是通过某些形态和动作表现而存在……也不同于心理的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

因而,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个人的特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社会现象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可能是不明显的,但是若个人违反时,就很快显现出来,在集体行为中,个人往往会表现出与平时极不一致的甚至相反的行为,就是因为,存在一种社会现象——集体意识,它一方面使人们不知不觉中去表现出与独处时不一致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

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者给以一定的“惩罚”,如予以排斥和嘲笑等。

社会现象的强制性特征有利于人们更好的去理解其客观性。

以此为基础,迪尔凯姆给出了社会现象的定义:

“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得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

(二)   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原则

迪尔凯姆认为,任何科学都要经历从主观意识阶段到客观实际阶段的发展过程,在主观意识阶段,人们往往在有限的经验基础之上形成了某个学科的一些观念,即是首先有了一些思考,思考总是先于科学而存在。

人们对周围事务的思考形成了一些观念,然而再用观念来代替实际事物,有时甚至把自己的想象当作事物的实质。

按科学的分析方法,人们应当先去观察事物,然后得出结论,可人们往往先有思想,而事实在后,引证事实只不过是为了验证人们事先得出的观念或结论,并非将事实放在首位来研究。

在这种方法中一事实仅仅是作为思想验证的东西,而不是科学的对象,人们用观念估量事物,而不是从事实归结观念,这明显带有主观唯心论,因而,迪尔凯姆强调,要客观的观察事物,坚决反对先入为主,用事物套理论。

在强调将社会现象看作客观事物时,他提出了以下基本规则:

1)在科学研究中排除所有成见,这些所谓的成见即人们以往形成的有关事物、现象的观念,它们往往是先入为主的,如果事物符合人们的看法,则是好的,不符合则是坏的,是不正常的或病态的,这完全是从主观臆断出发的;2)根据社会现象的外部共同特征进行定义,社会学者的第一步是将所研究的事物加以明确的定义,以便确定自己所研究的到底是什么事物,同时也让别人能够明白。

迪尔凯姆关于概念定义的说法很是独特,通常说某一概念是关于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但是迪尔凯姆认为,在开始研究时,应该在事物的外形里找出它的基本定义来。

他提出了定义的一条规则:

“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

”他认为,事物的内涵是不易直接观察到的,在研究之初,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从外部特征来着手,否则,易犯先入为主的错误,得出的定义易是主观意念,从而阻碍客观观察社会现象的进程。

当然,迪尔凯姆也没有就停留在这一阶段,相反,他认为“在开始研究事物时,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而不是说在研究中或者研究结束后,可以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用事物外形去下定义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释事物的实质,而是为了使我们能够与该事物相接触。

”进一步说,“科学要成为客观的研究,必须从感觉出发,而不是从那些非科学方法形成的概念出发”这与我们平时所接触的定义完全不同;3)客观的观察事物的外部特征,社会现象如果能排除个人主观的感受,就能客观的反映出来;排除越彻底,反映也越客观。

此外,迪尔凯姆还指出,在观察社会现象时首先应考察一些固定不变的现象,对于那些未与个人特殊现象分离的、变化无常的集体生活的具体形式,暂时不作研究。

从而,引入另一规则“社会学者研究社会现象,必须想办法从那些排除了个人特殊现象和已经确定的事物入手”。

(三)   社会现象的解释原则

在阐明其对社会现象的解释规则前,迪尔凯姆首先批驳了目的论者的观点,认为他们混淆了事物的存在与事物的效用,证明一事物为什么存在和证明一事物有什么效用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事物存在原因与事物的功能是相互独立,那些认为事物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能带来某些“好处”的说法明显是犯了“目的论”错误。

迪尔凯姆已经开始意识到事物具有潜功能和反功能。

同时,迪尔凯姆还反对历史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认为,社会现象的原因应当到过去中,即到以前的状态中寻找,而迪尔凯姆认为这不是真正的科学解释,因为仅是一系列的史实,对于因果关系并无暗示。

“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是分先后次序的,但是一个历史时期的现象并不一定产生另一个时期的现象,他们之间有先后次序,但不一定有因果关系,先后发生的现象不一定就是后来发生现象的原因。

此外,迪尔凯姆还专门批判了孔德等人的“还原论”,即用个人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

孔德认为,社会生活的主要事实是社会进步,而社会进步又取决于人的心理因素,因为人的心理倾向推动着人类日益发展他们的自然性质。

相反,迪尔凯姆则认为,要说明一种社会现象就必须找出它的动力因,而这种动力因只能从社会环境里面而非从个人的心理行为中寻找,即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都是另一种社会现象。

从而,他得出了解释社会现象的规则:

“社会现象的确切原因应该从那些以往的社会现象中去寻找,而不能从那些个人意识状态中去挖掘。

三、研究方法与具体方法、技术

迪尔凯姆的研究程序通常是先给所要的现象下定义。

他认为社会学家首先必须对他研究的事物下定义,以便使大家知道,也是使社会学家自己知道问题的所在,这是取得证据进行考证的首先的、最必不可少的条件。

而对事物进行定义时,必须依据现象容易被认识的外部特征来定义。

第二步则是根据定义收集资料并依据收据到的资料对既有的有关现象的各种假说、解释进行分析批驳,这些假设或解释通常是从个人的心理的、经济的、天象自然的角度上提出的。

最后,对所要研究的现象作一番真正的社会学解释,也即按他所提出的社会学研究规则进行科学的社会学解释。

在批驳他人解释和构造自己的理论时,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共变法”。

在介绍共变法之前,得先介绍迪尔凯姆的因果分析模式。

社会学研究的目的是对研究对象进行描述、解释,其中解释有个性解释和共性解释之分。

科学最终的目的是得到共性解释即试图找出对某一类型的行为和现象都有影响的最主要的因素,其宗旨就是用最少的原因变量去最大限度的解释因果关系。

共性解释又可分功能解释和因果解释。

迪尔凯姆是反对功能解释的,因为它是一种目的论解释,易陷于循环论证或同义反复之中。

目的论不是像归纳科学那样根据过去发生的原因去解释现在和预测未来,而是以将来的结果所体现的目的或功能来解释现在或过去的现象,这不仅不符合逻辑,功能论者会说,因为这一制度满足社会的功能需要,所以它必然存在,但当问“怎么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功能”时,功能论者或者举出这一制度的某些后果来证明,它以这一制度的效果或目的来解释它的产生、存在,而第二种回答则是一种循环论证:

由于某一现象有功能,所以它存在,反过来又以它的长期存在来证明它是有功能的。

正因为迪尔凯姆已经意识到了这一危险,他主张因果解释,而其因果解释图式又有独特之处。

他提出了一个因果关系的原理,即一种同样的结果总是相应于一种同样的原因,也就是说,一种结果对应一种原因,若有不同原因导致相同的结果,那么要么这些不同原因实质是一致的,要么这所谓的“相同结果”并不是实质相同,从而,他引入了他的类型学。

迪尔凯姆的类型学也具有独特之处,他认为“所谓分类是在开始研究时,用科学的方法从众多的不确定的个体中抽出一部分确定的个体,作为类型的标准,然后对这些确定的标准进行观察,而不必对各个个体进行全部考察……分类的效用是为研究事物提供一个标准,作为观察其他事物的基础,使研究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

这就要求分类不是在观察全部个体情况的清单出来以后,而是在这以前选择若干最重要的个体进行考察,以确定类型标准”。

而这“若干个最重要的个体”的选择则是指选择那些最简单的个体进行分析,在社会学研究中,通常是社会类型的分类,则是选择那些最简单的社会或最简单的群体来进行分类。

一旦类型学建立了,因果关系则更为明确了,迪尔凯姆在建构自己的理论时,他常常要对现象进行分类,如自杀,而且他总是倾向于认为,一旦确认一类社会事实的涵义后,人们就能够对这类事实做出解释,而且只有一种解释,一定的后果总是出于同一原因,例如,如果说犯罪有多种原因,那就是说有许多类型的犯罪。

因果分析就是帮助人们去找出事物或现象间的因果关系。

通常人们采用一定的方法来突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方法有五种:

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法、共变法、剩余法等,但是迪尔凯姆认为,只有共变法才适合社会学研究。

他认为剩余法必须首先假设已经了解被研究对象的许多重要规律,然后才能使用,所以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已经取得足够进展的科学;求同法、求异法及求同求异法是在众多的情况中仅仅比较事物某些相同或相异情形的方法,由于社会现象错综复杂,把所有相同和相异的事实全部区分清楚是不可能的,因而很难保证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在一切相同和相异的事实中,所有同一时期和同一性质的现象都能够一览无遗的包括在内进行比较,例如,在比较两个民族时,我们不可能把它们在同一时期发生的社会现象和历史过程中不断发生的社会现象都列出清单,进而说明它们除了个别问题以外,其他的关系都相同或相异;而共变法则不同,它是比较方法中最能使用于社会学研究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不必把所有不同的现象一一排除去,然后加以比较,“它只需要把两种性质虽然不同,但是在某一时期中有共变价值的现象找出来,就可以作为这两种现象之间存在一种关系的证据。

这种方法与上述方法不同,不是从两种事物的表面异同方面,而是从事物的内部关系方面去比较它们,以建立事物的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共变法只要选择几件可靠的事实,就可以得出确切的结果,人们只要在一定数量的事实中能够观察到并且能够证明在两种现象中,甲变乙也随之发生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了解到事物的规律。

可以说,这种共变法实质上是种实验法,通过控制其他变量来突显出两个变量之间的共变关系,从而找出因果规律,进行解释。

迪尔凯姆并没有停留在这一层次,他还指出,共变法不仅仅限于一种现象是另一种现象的原因这类事情,有时还会出现两种现象的结果竟然是同一种原因的情形,或两种现象的原因都不在这两种现象里,而在第三种现象中,却没有被人们发现,这个第三种现象还可能是第一种现象的结果,同时又是第二种现象的原因。

已经涉及到了详析模式这一变量分析的逻辑和策略了。

详析模式作为一种变量关系分析的策略,在社会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

其一个主要作用是使调查研究可以分享实验设计的一些优点,因为实验法是科学中最有力的证明模型,但在社会现象的研究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无法实施直接的实验,而只能采取一种间接的方法一一详析模式,即间接科学实验法实验法和控制变量法,具体做法使引入第三个变量去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的原因,这种引入第三变量另对两变量关系进行检验,以解释或确定这种关系的过程叫作分析的详析化,被引入的变量叫作检验变量或控制变量。

通过详析模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变量关系的检验:

一种是虚假关系的检验,即两个变量间无有意义的或内在的联系,它们之所以有关系是因为此两变量恰巧与其它某一变量相关联,造成两变量虚假关系的“某一变量”就叫作外在变量。

如果将外在变量控制住,原有的相关关系便会消失。

第二种检验是防止将真关系误判为假,即两变量实际上是相关的,但是由于第三变量的介入抑制,取消或消弱了这一真实关系,而这种使真实关系隐而不现或减弱的变量叫作抑制变量。

第三种检验是追寻关系产生的原因,即变量X与变量Y之间的关系是另一变量A的“媒介”作用的结果,即X导致A,A再导致Y,图示为:

X-A-Y。

这样,表面上X直接导致Y,但实际上是变量A的桥梁作用,故称其为中介变量。

第四种是对歪曲变量进行检验,歪曲变量是使两变量间真实关系歪曲变形的变量,它既可使真扭为假,也可将假变为真,甚至完全改变一个关系的真实方面。

详析模式是迪尔凯姆《自杀论》中分析的重要策略。

当然,这仍是建立在其“共变法”方法之上的。

总的说来,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总结了以下几点:

1)社会学应独立于哲学;2)社会学研究方法具有客观性;3)必须把社会现象当作社会的事物;4)所有社会现象都合乎因果关系的原则;5)比较社会学是社会学本身,共变法是最适合社会学的研究方法;6)某一社会现象只能通过另一社会现象进行解释。

四、《自杀论》中的社会研究方法

《自杀论》成于1897年,它标志着社会研究进入现代阶段,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其中包含着对自杀现象的精辟论述,而且还在于它是孔德实证主义思想在社会研究中第一次得到完备的经验的体现,是理论与经验结合的首次范例。

因为以往的社会研究或理论缺乏经验检验,或是经验调查缺乏理论指导。

此外,它还证实了迪尔凯姆关于社会事实独立于个人之外的说法,促进了社会研究从单变量、描述性的研究转向多变量、解释性的研究,充分体现了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规则。

此节专门阐明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关于其对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规则的具体运用。

(一)社会研究方法论概述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开门见山的提出社会学应有独立的具体的研究对象,“社会学家就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形象作为研究对象”,这与社会学创始人孔德的意图不一样,孔德希望建立一个庞大复杂的理论体系,企图包罗万象,这实质上并没有脱离哲学的范围。

正如迪尔凯姆所说,任何科学要发展,必须有独立的研究领域,要能解决具体问题来推动学科发展,哪怕只是提出新问题,“一门科学的进步,其标志是它所研究的问题不再原封不动”。

从而,迪尔凯姆便选择了自杀这一事实来进行研究。

同时,在《自杀论》序言中,他再次重申其基本原则:

“各种社会现象应当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而社会学研究就是表明“支配个人的是超越个人的道德的现实,即集体的现实”,就自杀而言,自杀表面上是个人的事实,但是自杀率则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事实,每一社会或团体有自己变化规律,而不因个人的原因发生变化。

当自杀率发生变化时,它是按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来变化的,与此同时,自杀率的影响因素也不是个人的,或心理的,而是社会的。

总之,自杀率的产生、变化都是外在于个人的,是社会事实,且有客观性,因而对其进行因果分析时,也必须用某一个或一些社会事实来对其进行解释。

《自杀论》全篇都很好体现了这一社会学研究规则。

(二)研究程序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首先对自杀进行了操作性定义,继而驳斥了以往关于自杀原因的解释,那些均是些非社会因素,接着从社会因素着手,分析自杀原因,并确定自杀的类型,最后由这种分类方法发展出有关自杀现象的一般性理论。

迪尔凯姆对自杀下的操作性定义是:

“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死亡叫做自杀。

”所谓积极行为,如举枪自杀或上吊;消极行为如拒食或拒绝逃离火灾现场。

前者是直接导致死亡,后者是间接导致死亡。

我们通常都是认为自杀是个人行为,因而只属于心理学的范畴,而且事实上人们是根据自杀者的脾性、性格、经历和个人历史上的大事件来解释他的决心的。

但是,迪尔凯姆从另一方面来考虑自杀,如果不把自杀仅仅看成是孤立的,需要一件件的分开来考察的事件,而是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般特定的时间里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聚合性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

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因而有它特有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此外,对于同一社会来说,只要观察所涉及的时间不是太长,自杀的统计数字就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为人们生活在其中的环境并不是每年都有明显变化的。

而当自杀率发生明显变化,社会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每个社会在其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

迪尔凯姆便采用自杀率来考察这一现象,即自杀人口数与总人口数间的比例,通常是以一百万或十万人为单位来计算。

可以说,这种自杀率的界定及后来的考察,都贯彻了一个基本思想:

社会事实是客观的。

自杀率是外在的,不同的社会有其特有的自杀率。

这就要求对自杀现象的分析不能在个人心理层面,而应到各个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环境中去寻找。

事实上,迪尔凯姆对欧洲11个主要国家1866年到1878年百万人口的自杀率进行比较时,已发现:

1)每一个国家的自杀率在短期内变化很小;2)不同国家之间的自杀率差异很大,而这些国家的死亡率基本上无差异;3)在三个时期内,各国的自杀率均上升了,但每个国家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些事实(见表一)表明,自杀率具有整个社会或某一省、某一地区的特征,即对一个特定的群体来说,必然有一特定比率的自杀者,与纯粹是个人现象的自杀行为不同,自杀率是一种社会现象。

许多个人的情况很可能会促使甲或乙自杀,但决不会普遍到对整个社会自杀倾向的大小发生作用。

因此,应从环境中去寻找各个国家、地区间自杀率差异的原因。

表一:

不同的欧洲国家中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

国家

1866-1870年

1871-1875年

1874-1878年

顺序

第一个时期

第二个时期

第三个时期

意大利

30

35

33

1

1

1

比利时

66

69

78

2

3

4

英国

67

66

69

3

2

2

挪威

76

73

71

4

4

3

奥地利

78

94

130

5

7

7

瑞士

85

81

91

6

5

6

巴伐利亚

90

91

100

7

6

6

法国

135

150

160

8

9

9

普鲁士

142

134

152

9

8

8

丹麦

277

238

255

10

10

10

萨克森

294

267

334

11

11

11

(三)方法论

对自杀原因的各种现存的解释主要着眼于生理、心理、气候、种族等各种非社会因素。

用这些因素来解释自杀率这一社会事实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往往从中得出的结论是片面的,乃至是谬论。

例如,心理病态表面上看是与自杀密切相关的,迪尔凯姆则运用共变法,检验了不同阶层居民中的自杀率的变化情况并力图证明心理病态和自杀率无关。

按逻辑,若两者相关,则精神病比率高的阶层,其自杀率也高,但是如果引入宗教这一变量,犹太教徒中精神病比率高,但自杀率却远比天主教徒、基督教徒低,那就有另一问题,两者是不是反比关系?

他又比较了不同国家间精神病犯与自杀率的排行关系,相似数量的精神病犯或精神失常者的各不同国家,其各个不同的自杀率的对应关系并不规则。

因而,他推论:

自杀率与特异的精神或心理状态无关。

同样,他又批驳了气候、温度等因素与自杀率之间的虚假关系。

根据其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规则,一社会现象应由另一社会现象来解释,及一果只能对应一因的原则,迪尔凯姆开始寻求影响自杀率的社会性因素并对自杀进行分类。

自杀类型则可由产生自杀的各种原因区分,而原因是属于社会性的,因而就产生自杀现象的社会条件的异同。

先将这些社会条件进行分组,就可把相应的自杀现象分类。

他将自杀分为三种类型:

利己式、利他式、和失范式自杀。

在利己式自杀分析中,他对宗教、婚姻、家庭及政治、民族群体进行了研究,并找到了一个社会变量“整合度”,也就是说,宗教团体、家庭、与政治团体对自杀率有一定的影响,但此影响并不是由于每个团体本身的特点,而是由它们的共同特点所造成的,即它们是一些整合能力较强的团体,具有共有的意识与道德,这种共识经由其成员的交往而形成、壮大,并对其成员产生作用,通过集体的力量把他们结合在一起,反对个人离开团体,更反对自杀,因而团体本身有一种阻碍自杀的力量,当此力量太弱时,易出现自杀,而且,这种个人与团体间由于疏离而带来的自杀则是个人主义所延伸出来的现象,真正的原因是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因而定义为利己式自杀。

相反,当团体的整合度极高时,个人按照社会的指令去死,如军队中,士兵绝对服从命令,随时准备付出生命,这种因团体高度的整合而导致的自杀则为利他式自杀。

而失范式自杀则是由社会混乱引起的自杀,如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等,这种自杀的原因更是社会性原因。

从三种自杀类型的界定及原因探寻中,迪尔凯姆得出了其自杀理论:

自杀虽然是一种个人现象,但其主要原因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内在本性,而是取决于支配个人行为的外在原因,即外部环境及带有某种共性的社会思潮和道德标准,用迪尔凯姆的话来说,即有股自杀的潮流贯穿着整个社会,这些潮流的起因不在于个人,而在于集体,它们是自杀的真正的决定性原因。

当然这些潮流并非随便在哪一个人身上都表现出来,如果这个和那个人自杀了,这可能是由于他们的心理结构、神经衰弱或精神失常造成的,但这种心理先存预兆状态,都是由某种社会情境下的“自杀潮流”的影响而来的,它们起间接促进作用。

这样,迪尔凯姆真正贯彻了自己提出的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而其共变法的应用更为精彩,以下则是其共变法的应用范例:

例1:

从统计的绝对数字上看,已婚者的自杀率大于未婚者。

如在法国,从1873年到1878年,已婚者自杀人数为16264人,未婚者为11709人,但对年龄因素加以控制后,结婚的人反而较未婚者自杀率低(见表二),是年龄歪曲了婚姻与自杀之间的关系,这就是种准实验方法。

进一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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