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单“迟到”一年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共2页)11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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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单“迟到”一年申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
案件缘由:
年过而立的易先生出身当下热门的建筑设计专业。
XXXX年7月,易先生大学毕业后##市一家著名的工程设计研究院,担任建筑师一职,经历##市场的起起落落,并一直在该设计院工作了将近XX年。
XX年12月,##市政府文件精神,该设计院实施企业改制。
改制后的公司按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XX年5月公司在公告栏中张贴公告,并向每位员工发放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限定了期限———“自XX年5月21日至XX年8月20日为流动期,流动期满后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由于和公司在职位、待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易先生迟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XX年9月起未去单位上班。
XX年7月,易##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的一张回执时才发现:
公司自XX年9月起就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金。
他与单位交涉,公司表示已经于XX年8月31日与易先生终止了劳动关系,但易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单位的退工单,所以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退一步来说,就算单位现在要解除自己的劳动关系,也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多次协商不成,在单位明确表示肯定不会支付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就在申请仲裁的第二天,易先生终于收到公司“迟到”一年的退工单。
而公司对此却另有一番说法,XX年5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公司迟迟未收到易先生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回执,并且他本人没有到公司工作。
如果他认为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他的权利,仲裁时效也应从XX年8月起计算。
而易先生直到XX年9月才提起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从公司改制完成至办妥退工手续这个期间,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过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义务。
所以坚决拒绝易先生的要求。
仲裁结果: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企业实施改制,规定“在三个月流动期期满后无法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但##市有关规定,理应支付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立即开出退工单送达本人。
被诉人于XX年9月开具退工单后,未及时告知其本人,也未通知其来领取经济补偿金,直到XX年9月底才将退工单送达易先生,因此易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予以支持,又因为易是从收到退工单起提起仲裁的,因此是在有效期内。
另外,易先生认为XX年9月才收到退工单,在这之前双方还存续劳动关系,要求退工日期定为XX年9月,显然与事实不符。
调解不成,区仲裁委裁决:
被诉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X年0元。
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