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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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图表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请

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申请表》,提交《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分管局长审批

市场处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商品展销会办展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

填写《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提交《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广告经营许可证》

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处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

填写《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提交《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科长)签署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板面积50平米以上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户外广告登记证》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申请

填写《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申请表》,提交《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材料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处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烟草广告发布审批许可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厦门市发布烟草广告同意函》

 

申请

填写《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提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管局长审批

广告处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流程

 

不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及书面理由

国家工商总局或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上级工商部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形成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局审查

申请

填写《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退回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分管局长审核

外资处进行审核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初审)流程

 

提交《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

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的材料

 

当场提交

 

受理(申

请材料

齐全符

合法定

形式)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人进行补正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申请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所需

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

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申请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提交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交回企业集团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申请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提交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分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分公司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

分公司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提交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流程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缴纳变更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交回营业执照及印章;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

提交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

需要补正的内容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准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缴纳注册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如依法应当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件与申请材料一致

原件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邮寄提交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

不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现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不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提交

当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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