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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治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治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进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进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主动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进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执行科学民主治理,不断推动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进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治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主动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4)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主动进取的风气。

注重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文体活动健康活跃。

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6)遵纪遵守法律安定团结。

进行常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7)环卫环保水平先进。

环境清洁美丽,绿化、卫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进入先进行列;环保工作符合标准。

  (8)计划生育工作先进。

主动宣扬、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则上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发生贪污、受贿、渎职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班子严重不团结等)。

  2、受到治理部门处罚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文明单位荣誉的(包括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

  4、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发案率或职工犯罪率超过某地上有关规定的。

  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6、发生计划外生育,有意隐满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7、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化,创建劲头不足,没有进展进步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第七条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安部队、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个级别,分别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

某某、某地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某地、乡(镇)级文明单位一般每年度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文明单位申报程序: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论级别大小、人数多少,只要有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都可以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乡镇级“文明单位”或某地级“文明单位”验收申请。

申请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其申请,对比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达的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介绍申报。

乡镇申报的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介绍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的乡镇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

乡(镇)级文明单位,按文明单住标准,由乡镇文明委(办)考核验收后,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命名。

某地级文明单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介绍名单,由某地文明委复查验收后,凡是达到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某地委、政府命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考评,坚持两个文明统一考核的原则,贯彻“严格标难、注重实效、促进进展、简便易行”的精神,不搞照顾和平衡,某地、乡(镇)每年度命名的文明单位数不超过单位总数的60%。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考评和年终精神文明建设责任书考核原则上同步进行,各乡镇和各乡镇介绍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或复查验收。

其它单位由各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其考评结果和介绍名单要及时上报某地文明委(办)。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牌匾及规格:

某地级文明单位牌匾宽60公分,高45公分,由某地委、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治理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切实如强对文明单位创建的领导。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仔细组织好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做好文明单位的检查指导、评选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执行条块结合、属地管辖、动态治理。

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由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共同治理,乡镇级文明单位由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治理。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要建立工作档案,主要包括:

组织机构、创建规划、活动记载、工作总结、文明单位审批表等内容。

  第十七条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都要建立文明单位治理档案,内容包括:

单位概况、申报审批表、历次考核记录、各年度创建工作安排、总结和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若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通报,隐瞒不报或作假报告的,必须报请党委、政府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如改变名称、搬迁,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某地、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否则,不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文明单位与文明单位合并,须重新根据文明单位申请报批程序序验收命名。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匾牌,下一级匾牌要及时交回原颁发机关。

  第二十一条文明单位匾牌除治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作,未经命名的不准悬挂文明单位匾牌。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表彰并颁发“文明单位”匾牌。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条件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被命名为某某、某地、某地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结合年终考核,某地委、某地政府在综合目标治理奖以外,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驻安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文明单位按最高荣誉称号的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年终考评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行消失,要及时交回“文明单位”匾牌,并终止以上奖励。

匾牌损坏、丢失的由原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未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除非凡情况外,一般不得享有以下荣誉:

  

(1)单位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单位(单项先进除外);

  

(2)单位党组织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先进党组织;

  (3)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某某、某地、某地、乡镇级优秀党员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创建工作滑坡、停滞、无新的起色的,要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并撤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模范人物,是推动文明单位建活动的主动因素、骨干力量,其表彰命名与文明单位一并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某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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