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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管理办法

 

床位费管理办法(总13页)

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其他床位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和门/急诊留观床位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除特需病房床位外的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突破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下浮不限。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管理省管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及备案事务。

第六条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制定应当坚持分类定价、等级有别、质价相符、体现公益的原则,以设施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投入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医疗机构制定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达到或超过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除外),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其对应基准价格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定价原则自行制定执行价格,不需经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执行;但应当在执行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

(一)填写《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2);

(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自定非特需病房床位执行价格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新建、改建的非特需病房床位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及新建、改建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房竣工完成、设施配备完善后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

此类病房原则上在获批价格前不投入使用;确为满足群众医疗需求投入使用的,自投入使用之日至获批价格之日期间可按照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相同设施条件病房床位价格的80%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在未获批价格前只能按照对应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收费。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核定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请示;

(二)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六)病房内物品设施详细清单;

(七)床位成本测算资料;

(八)有检测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层流洁净病房床位申请定价提供);

(九)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申请。

第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第八条规定核定床位价格时,应当根据物品设施未达标情况在各类床位对应基准价格上核减。

(一)未达到每个床位都配备中心管道吸氧装置、中心抽吸装置及中心传呼系统装置的,每缺少1项装置核减1元,合计可核减3元;

(二)无独立卫生间的,核减3元;

(三)每床平均使用面积(指病房实用面积÷床位数)少于规定面积1平方米(含)以内的,核减2元;少于规定面积1-2平方米(含)的,核减4元;以此类推;

(四)不能24小时提供热水洗浴的,核减2元;

(五)无电视机的,核减1元;

(六)其他物品设施达不到规定配置的,视情况最多核减2元。

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等专用病房未配齐非治疗必要的生活设施的,可不核减。

第十二条精神病、烧伤、传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烧伤、传染病专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三条使用气垫病床或骨科牵引病床的,可在同等级病房床位价格上按不超过2元/床日加收。

第十四条抢救室病床价格按照同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执行,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情形的可以加收。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实际需要,在现有病房床位外增加病床的,床位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新增病床和原有病床统一按照增加后病房实有床位数对应房间类别经批准的床位价格(或按照第七条规定经备案的价格)执行。

(二)在病房外走廊、过道临时增加的病床。

三级医疗机构按不超过10元/床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6元/床日执行;此类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六条病房内安装取暖、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可在床位费外另收取取暖费和空调费;未使用情况下不得收费。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重症监护病房床位、特殊防护病房床位、新生儿床位不另收空调费和取暖费。

第十七条重症监护病房和特殊防护病房保留普通床位的,应当分别计价。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标准计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在保障普通患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可按高于普通病房配置标准设置少量特需病房,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

特需病房床位数占实际开放床位数(如实际开放床位数超过规划或编制床位数则采用规划或编制床位数)的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二级医疗机构不得高于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设置特需病房。

第十九条特需病房床位超过规定比例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将对超过比例部分按照普通病房定价方式制定价格。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特需病房投入使用前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价格备案(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应逐级申报):

(一)填报《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附件3);

(二)特需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三)床位编制有关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量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向陪护人员提供陪护床等陪护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护人员的空调费、取暖费。

陪护用具租金三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3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1元/床日收取。

对已收取重症监护费和特级护理费的患者,不得向其陪护人员收取陪护用具租金。

第二十二条床位费按整日数计算,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1日计算,出院当天不计日数,当天入院又当天出院的按1日计算。

急诊观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床位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护人员收取。

第二十四条病房床位安排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原则。

患者意愿与医院实际存在矛盾的,医患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

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床位。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不得对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服务、内涵物质消耗和内涵物品设施另立项目收费(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空调费除外);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重复收费;不得在床位价格备案后或经批准后减少物品设施、缩减服务及降低服务质量。

对提供床位费内涵外另收费的物品供患者使用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由其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欺瞒或误导患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特需病房床位比例。

特需病房与非特需病房之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在病区、病房内或其他显着位置公示床位类别、价格、基本物品设施、服务及加收情形等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对未达到本办法附件1中内涵物品设施标准的非特需病房床位不得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

对违反者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行自定价格,重新对有关床位进行价格核定,并自此取消该医疗机构按第七条规定自定价格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交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核定、备案及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审核及备案事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执行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价格及单独获批价格的,继续执行不变;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

《湖北省非营利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鄂价费[2006]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湖北省非特需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

2.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3.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湖北省非特需病房床位基准价格表

床位类别

内涵服务

内涵物质消耗

内涵物品设施

基准价格

单人间床位

接诊登记,进行住院指导,办理入(出)院手续,按医嘱收费计价,住院费用查询、复核及清单打印等服务。

被服洗涤,病床及病区清洁消毒。

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

有条件的医院设有医生计算机工作站。

开水供应,煤、水、电、燃(油)消耗;一般物理诊断器械,检查申请单,处方笺等消耗。

1.病床、床头柜、座椅、床垫、被褥、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废品袋(篓)。

2.独立卫生间、中心管道吸氧、中心抽吸、天轨输液盘、中心传呼系统、电视机、壁柜、公示设施,公用电话设施。

3.双人间每床平均使用面积≥10m2;三人间每床平均使用面积≥8m2;四人及以上间每床平均使用面积≥5m2。

省管三级72元/床日;非省管三级67元/床日;省管二级62元/床日;非省管二级57元/床日;一级及以下30元/床日。

双人间床位

省管三级57元/床日;非省管三级52元/床日;省管二级47元/床日;非省管二级4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22元/床日。

三人间床位

省管三级47元/床日;非省管三级42元/床日;省管二级37元/床日;非省管二级32元/床日;一级及以下16元/床日。

普通间(四人间及以上)床位

省管三级37元/床日,非省管三级32元/床日;二级27元/床日;一级及以下12元/床日。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

指达到规定层流洁净级别的层流洁净病房,采用全封闭管理。

基本内涵服务同普通病房,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

同普通病房床位。

1.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2具备普通病房基本物品设施。

百级(Ⅰ级)300元/床日;千级(Ⅱ级)200元/床日;万级(Ⅲ级)100元/床日。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

指相对封闭管理的专用重症监护病房(如ICU、CCU、RCU、NICU、EICU等)。

每天更换、消毒床单位,仪器设备保养。

基本内涵服务同普通病房,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

同普通病房床位。

1.设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

2具备普通病房基本物品设施。

三级60元/床日;二级50元/床日;一级30元/床日。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基本内涵服务同普通病房,含住院医疗垃圾、污水处理、放射性污染职业监测或环境监测。

同普通病房床位。

1.重晶石或铅墙、铅防护门放射性防护病房、病区放射性专用厕所、防止放射性污染控制设施、专用放射性废物处理、储存衰变池及环保监控报警排放系统、专用放射性通风滤过及负压送新风系统、24小时闭路摄像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电话、床旁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2.具备普通病房基本物品设施。

三级60元/床日;二级50元/床日;一级30元/床日。

新生儿床位

指新生儿或母婴同室新生儿的床位。

基本内涵服务同普通病房,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

同普通病房床位。

1.有配奶间,洗浴间及相应设施。

2.具备普通病房基本物品设施。

三级10元/床日;二级8元/床日;一级5元/床日。

门/急诊留观床位

办理留观手续,建立观察病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按时准确完成治疗,协助患者做好基础护理。

基本内涵服务同普通病房,含医用垃圾、污水处理。

同普通病房床位。

具备普通病房基本物品设施。

三级10元/床日;二级8元/床日;一级5元/床日。

附件2

非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

2016年5月21日

填表人:

陈威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床位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等级

一级甲等 

编制床位(张)

40 

备案前实际开放床位(张)

40 

备案非特需病房床位情况

病房类别

病房数量(个)

床位数量(张)

房号(需按顺序

全部填列)

物品设施配备

(含病房面积)

备案价格

(元/床日)

单人间

 2

 2

 101、201

 空调、病床

床头柜

 30

双人间

 10

 20

102、103、104、105、106、202、203、204、205、206

 空调、病床

床头柜

 22

三人间

 6

 18

 107、108、109

207、208、209

 空调、病床

床头柜

 16

普通间(四人及以上间)

 

 

 

 

 

层流洁净病房

 

 

 

 

 

重症监护病房

 

 

 

 

 

特殊防护病房

 

 

 

 

 

新生儿病房

 

 

 

 

 

门/急诊留观病房

 1

 2

 门诊102

 空调、病床

床头柜

 5

附件3

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床位基本情况

1

医疗机构等级

 

2

编制床位(张)

 

3

备案前实际开放床位(张)

 

其中:

非特需病房床位(张)

特需病房床位(张)

 

4

备案后实际开放床位(张)

5

备案后特需病房床位(张)

6

备案后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比例(%)

7

备案后特需病房床位占实际开放床位比例(%)

备案特需病房床位情况

序号

房间号

类别(套间、单间或其他)

所在位置

(大楼-楼层-病区)

面积(平方米)

病床数量(张)

备案价格

(元/床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抄送:

各省管医院。

湖北省物价局2015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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