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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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篇一: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核心是宽进严管。

严管要管什么?

怎么管?

这是摆在各级工商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明确监管的对象

  要做到严管,首先要明确应该管什么,只有明确了监管对象,才能够有的放矢。

目前,工商部门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对登记事项的监管,二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新版营业执照将只记载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成立日期及注册号等六项内容。

随着登记事项的减少,利用注册资本进行商业欺诈行为、无照经营行为、抽逃资金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等将减少或不再有,企业年检改为年报。

而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违反许可进行经营等行为短期内将大量增加。

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将大幅减少,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将明显增加。

  明确监管对象的特点

  当前我国企业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有什么特点?

近年来,制售毒胶囊、毒蜜饯、假羊肉等重大问题相继被媒体曝光。

经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有区域性特点,其中一部分由于处理不善最后演化成系统性市场秩序问题。

  当前我国市场秩序问题的区域性特点,在集群产业、著名企业、集贸市场、校园周边等方面表现突出,且具有普遍性。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

  提升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区域性市场秩序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还具有长期性。

  明确严管的原则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但严管并不是说对所有问题都严。

对大问题要严管,要采取“抓大放小,攻大奸、戒小过”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危害国计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攻坚克难,严惩重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小问题则可以实行行政指导。

通过对大问题的严惩重罚,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树立工商权威;通过对小问题的指导修正,可以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树立工商形象。

同时,“放小”有利于集中精力“抓大”,通过“抓大”又可以锻炼队伍。

  明确严管的方法

  1.发现问题。

一是要树立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敏锐的眼光和广阔的视野,只有带着问题意识去工作,才能真正发现问题,这也是新形势下广大工商干部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是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必须要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不能泛泛而学,而是带着问题学,进而在实践中把知识转变为发现问题的能力。

三是掌握发现问题的方法。

概括起来主要有十种:

分析梳理、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商品质量监测、案件分析、上级文件安排、新闻媒体报道、网络舆情、民间消息和局所联动,这都是在监管实践中摸索出的收集信息、发现问题的有效渠道。

  2.通过专业化监管实现严管。

目前,各地工商部门普遍推行的网格化监管,在刚开始时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边际效用递减,其缺陷和不足越来越突出。

  项目式监管是经过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专业化监管。

所谓项目式监管,即基层工商分局对辖区内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梳理,对梳理出的大问题予以立项并设置项目监管组,实施专项监管的工作模式。

项目监管组由2-3人组成,针对发现的大问题进行专业化监管。

如对服装商标侵权问题,成立专门项目监管组,这个组专门研究服装商标侵权形成的原因,侵权的来龙去脉,涉及的相关法律,解决的方法等。

通过专业化的监管,实现严管的目的。

  3.通过信用建设实现严管。

信用建设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征信。

工商部门采集内部市场主体、执法、监管等信息和外部相关社会信息,形成信息库。

二是评信。

对采集到的信息,根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如5A、4A、3A、2A、1A五个等级。

三是用信。

对信用等级进行使用,建立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时时受制;一地失信,处处受制的监管机制。

信用建设使企业不敢违法,因此起到了严管的作用。

  当然,也必须注意到信用分类监管与信用建设不同。

虽然信用分类监管也有征信和评信的内容,但在用信上出现偏差,使用了“距离监管”的理念,即对A类企业远距离监管,对B、C类企业近距离监管,而

  A类企业恰恰容易出现重大市场秩序问题。

  篇二: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XX〕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

  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第七条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

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跨越不同县级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另行向经营场所辖区登记机关申办分支机构登记。

  前款涉及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九条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如下登记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原

  件或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

  (三)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之一:

  

(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属开发区、科技园区的,由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来自:

小龙文档网:

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XX年7月3日起实施。

  篇三:

“三证合一“工作方案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

  证合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程序,提升我县投资环境软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XX?

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印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四个部门实施“多证联办”的基础上,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三证合一、一证三号”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三证合一”),逐步实现“一证一号”登记模式。

  二、实施内容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组建商事登记中心,设立“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发放证照,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证合一”的实施范围主要是营业执照核发权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一窗对外”。

办证申请及材料在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办证窗口内部流转。

质监、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三证合一”。

  个体工商户。

由“三证合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内部流转。

国税、地税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统一由载有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替代,实行“两证合一”。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副本,可以单独再向国税、地税窗口申领。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确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单独再向质监窗口申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三证合一”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三证合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工作推进。

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为使这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顺利进行,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外用工名额,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三证合一”所需的各项工作经费。

各部门做好各自系统日常维

  护工作,保障网络设备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以确保联合办证窗口顺利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三)积极探索创新。

“三证合一”是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我县市场主体登记的新变革。

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四)强化效能督查。

县两办督查室和县监察局要强化对“三证合一”改革工作的督查,确保“三证合一”工作顺利实施。

积极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三证合一”办理事项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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