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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主要9种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10种)
时间:
2008-6-2310:
04:
07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一:
结算方式概述
一、银行结算原则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涉及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因此,为了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其中的任何单位应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其中规定的银行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款项收付单位,在办理转账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送,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违反银行结算纪律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②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③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三、银行结算方式
现行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共七种。
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这七种银行结算方式可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类,其中同城结算方式包括支票结算方式和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兑结算方式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通用结算方式包括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现金、信用卡(信用证)二种方式)。
四、银行结算起点
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种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
达不到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不能办理转账结算,需用现金进行结算。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
但不同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如银行汇票的结算起点是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为1000元,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起点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五、银行结算收费
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按规定向银行支付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
此外,如果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单位还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
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兑计收两种方式。
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
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借:
财务费用
贷:
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
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借:
财务费用
贷:
银行存款
(2)手续费和邮电费
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
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借:
财务费用
贷:
银行存款
(3)结算罚款
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骨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银行存款
六、银行结算凭证
(一)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
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司。
尽管如此,其基本内容也大致相同。
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1)凭证名称;
(2)凭证签发日期;
(3)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4)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
(5)结算金额;
(6)结算内容;
(7)凭证联次及其用途;
(8)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二)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写要求
(1)认真、完整地填写凭证内容。
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略或遗漏,填写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
银行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
因此,出纳员在填写金额大小写时,应做到认真规范;
①金额大、小写不准更改。
多联式结算凭证要用圆珠笔和双面复写纸复写清晰,单联式结算凭证单据(如现金支票)则要用黑色墨水填写,金额的大、小写不得改动。
②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写。
如壹(壹)、贰(贰)。
叁(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o)等字样代替,不得自造简化字。
③金额大写前面不留空白。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大写)”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如大写金额数字前设有“人民币(大写)”字样的,应在大写金额前加填“人民币(大写)”字样。
④金额大写后面“整”字(或正)的运用。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在“元”字之后写“整”或“正”字;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 -字,如果写“整”或“正”字亦可;汉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不写“整”或“正”字。
⑤金额小写紧挨“*”符号填写。
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应紧挨人民币简写符号“*”后填写,以表明货币种类和防止在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加填数字。
⑥金额大、小写中有零的正确写法。
金额小写数字中间或元、角、分位有“0”时,金额大写应按汉语语言规律的书写要求填写:
A.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5403.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肆佰零叁元贰角壹分。
如果写成伍仟肆佰零叁元贰角壹分整亦可。
B.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也可只写一个“零”字,如,54003.2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伍万肆仟零叁元贰角整。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二:
现金结算方式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
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
它主要分布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乡集体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单位的现金。
(2)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现金。
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者说货币清算的简称。
它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信贷存放、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现金结算是指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使用现实的货币,即用现钞来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
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由于现金结算具有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所以国家实行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二、现金结算方式的特点
现金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直接和便利
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钱货两清,无须通过中介,因而对买卖双方来说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
同样在劳务供应、信贷存放和资金调拨方面,现金结算也是最为直接和便利的,因而广泛地被社会大众所接受。
(2)不安全性
由于现金使用极为广泛和便利,因而便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最主要目标,很容易被偷盗、贪污、挪用。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极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活动都是和现金有关。
此外,现金还容易因火灾、虫蛀、鼠咬等发生损失。
(3)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
由于现金结算大部分不通过银行进行,因而使国家很难对其进行控制。
过多的现金结算会使流通中的现钞过多,从而容易造成通货膨胀,增长对物价的压力。
(4)费用较高
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虽然可以减少银行的手续费用,但其清点、运送、保管的费用很大。
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过多的现金结算会增大整个国家印制、保管、运送现金和回收废旧现钞等工作的费用和损失,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国家实行现金管理,限制现金结算的范围。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三:
支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支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有以下两个特点: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在有效提示期限内,执票人一旦提示,付款人则应当无条件地支付票面金额,法定抗辩的事由除外。
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在立法上都规定支票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支票到期日问题上的定日、计期,注期之说,从发票到付款的时间很短。
不允许发行所谓“远期支票”。
(2)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银行,而在发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关系存在。
这与汇票、本票的付款人无身份限制有很大不同。
二、支票的种类
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普通支票
该种支票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
根据《票据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这一注明方式一般是在支票上划线,未划线者可用于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
《票据法》第84条第2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是不得以现金支付,仅得以记入受款入账户的方式支付的支票。
《统一支票法》第39条规定,支票发票人或持票人得于支票正面记载“转账”或同义的字样,使传票成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的作用在于使支票流向便于查考。
持票人持有转账支票的,必须将支票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再从自己账户中提取现金。
付款人违反关于转账的规定而付款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赔偿金额与支票金额为限。
我国的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不得以现金支付,但现金支票得用转账办法支付。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但《票据法》为了方便当事人,借鉴国外的方法经验.规定了普通支票的形式。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支票除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外,还有一种支票,即定额支票。
由于定额支票不仅具有特殊用途,实际上还可以作为“现金”使用,除农产品收购单位使用外,其他单位不使用。
因此,我们习惯上说的支票是指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不包括定额支票。
4、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发票人与付款人并无资金关系,又未订立透支的信用契约或超出银行存额余额,发票人任意发出支票,致使支票不获付款。
由于支票提款期限短,不可能设立承兑手续,又以迅速支付为必要,因此发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无从事先预防,只能事后对发票人予以制裁。
三、支票的运用范围
1、普通支票的运用范围
普通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支票。
2、定额支票的运用范围
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定额支票白银行签发后生效。
定额支票不记名、挂失。
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接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性购买商品。
超过结算期的,银行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现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利付息。
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账户。
定额支票属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
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四、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可背书转让的支票,目前仅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行。
(2)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3)支票付款期为10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付款期为10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款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收款人应当受理的转账支票连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账。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7)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目前,我国支票主要在城市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和流通,故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期间为10天。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8)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9)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签银行预留印签。
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五、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现全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注明收款人后交收款人,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肓关证件。
2.转账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由签发人交收款人办理结算,其结算程序为:
①付款人签发转账支票交收款人;
②收款人持票并填进账单到开户行办理入账;
③银行间办理划拨;
④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2)由签发人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其结算程序如下:
①签发转账支票井填进账单办理转账;
②银行间办理划拨;
③收款人开户银行下收款通知。
单位将转账支票送存开户行进账、汇款,或将现金送存开户行,均应填写进账单向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进账单第一联为回单或收款通知联,是收款人开户行交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收入凭证联,此联由收款人开户行作收入传票。
3.定额支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定额支票结算程序如下:
(1)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签发定额支票,银行签发后交给付款人。
(2)付款人将定额支票交收款人。
(3)收款人将定额支票交银行。
(4)收款人是个人的,银行支付给收款人现金;收款人是单位的,通过银行划拨。
六、支票结算应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对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
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入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
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
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了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用“*”填定数位。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
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收款人在接受付款人交来的支票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支票签发人及其开户银行的届地是否在本结算区;支票签发日期是否在付款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有无“不准转让”字样;支票是否按规定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有五更改;其他内容更改后是否加盖印鉴证明;签发人盖章是否齐全等。
(5)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
为了防止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入的身份证,摘录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
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
银行常用结算方式之四:
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
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二、银行本票的种类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
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由专业银行签发。
三、银行本票的适用范围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者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四、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2)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到节假日顺延)。
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填明“现金”字样。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办妥的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牧款凭证。
(5)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7)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五、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申请办理银行本票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的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者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
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关账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本票的签发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本票。
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3.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