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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作业

1、 责任保险有何特征?

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经过特

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

1、责任保险以保障第三人利益为设立目的(相对于第三人来说);

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区别其

它财产险业务的最主要特征;

3、在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

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

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

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

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

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

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

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

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

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

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

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

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

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2、 试比较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的区别

权力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

对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权利代位取得的是求偿权,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2、在委权的情况下,物上代位取得的赔偿金全部归保险人所有;而权利代

位取得的赔偿金若超过了保险赔款,超过的部分要还给被保险人;

3、权利代位对所有物没有责任,而物上代位要对所有物有责任。

3、 理解风险的特征对了解保险运行机制有何意义?

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

  1、风险的不确定性

  

(1)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3)风险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

即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

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

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

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

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

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

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

  3、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

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

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战争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

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了新的风险,且风险

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残、死、

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

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正是由

于 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才有了

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

  4、风险的可测定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奋不顾身的

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

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

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

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例如,在人寿保险 中,根据精

算原理,利用对各年龄段人群的长期观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记录,就可以测算

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进而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

  5、风险的发展性

  人类社会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尤其是当代高

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

风险会因时间、空间

因素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

 

保险需要明确风险点,而明确风险点,保险才能恰如其分的给以费率和准确承

保。

否则,只是为了业务量,不顾风险大小,统一承保条件和承保费率,那保

险就会失去民心了。

 

4、 为什么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的原则?

逆选择风险,比如带病投保

 

但是保险公司没能力为每个投保人体检或是调查病史,这样运营成本太高,

必然导致费率上升。

 

所以折中的方法是设个等待期,回避一部分道德风险。

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属性,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大部分保险都设有“

观察期”,根据险种和公司不同,从 30-180 天不等。

什么是“道德风险”?

就是指有人可能故意带病投保。

那要明白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生效要件除了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

还要满足《保险法》规定的特殊条件。

归纳起来,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许多保险合同不适用“成立即生效”原则 。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有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某

些种类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这个合同就不能马上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的规定,到有关的部门去履行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

合同经过了批准或者办理了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5、 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以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1, 是否是保险标的

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决定保险业务的种类;判断投保人是否对其具有可保利益;根据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拟定保险费率;

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付数额;根据保险标的所在确定诉讼管辖范围等。

2,是否是保险责任

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

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

 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

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

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

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3,是否足额投保

足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

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

的保险金赔偿。

6、 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的各种规定。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

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逆选择对健康险的危害首先,逆选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费用。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

和被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

的经济人,为支付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障,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

由于医

疗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调查的结果很可能是付出了很多

调查费用,却得不到有价值的信息。

 

逆选择是指,保险标的在已经出现风险的时候,再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获取赔偿。

比如,某人在已经知道自己的父亲身患某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向保险业务员隐瞒了

这一情况,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样的行为就叫做逆选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是健康人。

所以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在重健康险方面会设置一个观察期,也叫等待期,在这段时间里被保险人出险的话,

是不能得到理赔的,只能无息拿回已交的保费。

对于社保来说,并不像商业保险公司那样有很规范的核保核赔过程,也没有专业的人

员跟踪服务,所以逆选择是无可避免的。

 

逆选择对健康险的危害首先,逆选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核保费用。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但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被保险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为

支付较少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障,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

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调查的结果很可能是付出了很多调查费用,却得不到有

价值的信息。

对于逆选择,主要表现为带病投保,如大病医疗保险。

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 I 对称现象

是逆选择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是保险公司自身粗放经营,只注重承保数量,不注重

承保质量,风险意识淡薄。

还有现有法律不健全, 专业司法人员缺乏。

 

1、 明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

权按照合同的约定, 获得保险赔偿, 用于弥补损失, 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

额外的利益。

 

2、 规范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 完善保险条款中承保和理赔方式。

 

保险人在设时, 通过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计保险条款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

的固定金额,或者通过规定共保条款, 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

这两

项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这样就为投保人增加了更多的减损动

力。

 

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最大诚信是保险的主要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 一方面要靠人们诚实守信, 以使

交易双方互相了解, 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更重要是靠建立一套制度。

 

如在保险的信用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各种信用制度, 成立专门的客户信用评

估机构, 建立客户资信档案。

 

收集足够的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 如客户家庭、 职业、 学历、 收人、 财产、

身体状况及历年出险记录等信息资料, 并定期进行分析与评估, 据此测定客户信用

等级, 以便建立合理而准确的风险分类体系, 大大改善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

信息不对称, 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度。

 

4、 健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从以往发生的一些骗保、骗赔案件来看,道德风险的存在也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存在漏洞有关。

因此,提高保险公司内部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

 

全和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道德风险能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例如,建立、完善和有效遵循保前验标、定期走访、外勤人员出示现场、双人查

勘定损、成立专家鉴定、评估小组对大宗项目进行集中核保、核赔等制度。

 

5、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要加强同业间的交流和沟通, 逐步建立投保人的信用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

只有

同行业联合起来,实行资源共享,才能有力地实现防范风险的目的。

 

因此, 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的网络技术, 建立保险同业间信息交换平台 实

现信息共享。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保险业

要深刻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保险业改革的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把握机遇,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面推进保险业各项改革。

那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十八届三中全会保险业的一些改革举措。

2012 年,保监会连续出台 13 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保险

资金投资范 围和比例的限制。

2012 年 10 月 12 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

2013 年,保监会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的“4+1”监管模式。

“4”为流动性红

线、收益性红线、拨备率红线、信息披露红线的监管;“1”为责任人制度,即

因资金运用发生的重大案件和损失,荽追究公司的行政和专业两类赍任人。

关联交易等敏感 性投资行为,要实行百分之百的公开披露率。

丨 2013 年 8 月 2 日,中国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

率改革正式启动,新政策将放开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和市

场’将不再执行 1 595 的上限限制;新发产品法定赍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萵

千保单预定利率和 3。

%的小者。

丨 2013 年 10 月,保监会下发《关干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向保险机构征求意见,新规提出了 “多层次比例监管框

架”概念,同时, 险资权益类投资上限有望从 25%开放至 30%,不动产投资比

例放宽至 30%。

 

保险业的改革,着重注意深化市场化改革的三大方向。

致力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

运用机制以及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关于寿险产品预定利率改革:

核心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

主要是“前端放开定价利率,后端管住准备金评估利率”。

从前端看,前端的产品预定利

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把产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和企业,真正实现产

品的多样化、服务的贴心化和企业的差异化,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从后端看,后端的

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

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前端,有效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

按照先条款后费率、先统一后差异的原则,拟采用 3 年

左右时间分“三步走”的进度安排,最终实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开发商业

车险条款费率。

 

  关于交强险改革:

从短期看,我们要研究建立区域费率制度,并适时调整交强险的责

任限额和费率水平,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规范诊疗和伤残鉴定标准等,完善救助基金等

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改善外部经营环境。

从长期看,要从根本上解决交强险面临的诸多

问题,需要对《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我国交强险的基本定位,确立保

险公司的主体地位和市场化经营的基本方向。

 

  建立市场化的资金运用机制

 

  基本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

场活力。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

取消一些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比例限制,按照投资品种风险

属性不同,纳入到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中,不再单独设置具体比例。

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行业

范围,不再限定基础设施领域,凡国家不禁止的行业,保险机构均可进行投资,支持保险

资金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服务于国家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

 

  二是鼓励创新。

促进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积极鼓励创新投资方式,按照保险资

金自身规律,探索股债结合形式,对接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

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机构

创新,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专业化子公司,推动建立一些类似登记结算中心

的基础性组织,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提供集中登记与结算等服务。

构建符合保险资金特点

的另类投资市场,满足保险资金以及养老资金投资需求。

  三是改进监管。

加大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的硬约束,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责任人的硬

要求,落实追责制度,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强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针对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不正当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展开现场检查,依法查

处违规问题,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当事人。

 

  建立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

 

  基本思路:

坚持市场化导向,突出专业化特色,正确把握发展与监管、监管与服务、

维护投资者热情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重大关系,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市场体系培育,完善

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改变以往保险机构“野蛮生长”、“有生无死”的状况,

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在市场准入方面,要适当限定新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支持设立一批专业性保险公

司。

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逐步填补有关省市的法人机构空白。

上半年,保监会下发

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把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和扩展类两级,新设保险

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想申请扩展类业务,就必须具备更高的条件,比

如资本金、内控和盈利水平等要求。

 

  在市场退出方面,研究制定市场退出的监管规定,建立针对股东、业务、人员、分支

机构和法人机构的多层次、多渠道退出机制。

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既可以是全国

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

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

要规范市场化并购重组,有效引导保险市

场的存量调整,加快推动有关立法工作,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

 

项俊波强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保险业在完

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责任和

义务,要深刻领会全会对保险业改革的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握机遇,敢于担

当,主动作为,全面推进保险业各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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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一要研究制定保险业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总体方案。

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不可或

缺的制度安排和政府为民惠而不费的有效途径,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

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现代市场体

系,提升保险业竞争力,推动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

二要切实抓好保险

业改革任务的落实。

制订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具体方案,通过保险经

济补偿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健康

和养老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三要继续推进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各项任

务。

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继续落实寿险费率改革政策,积极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

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考虑交强险改革,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监管制度建

设,完善市场退出和风险处置的制度机制,促进保险业务模式、经营机制、风险管控等创

新。

四要大力深化保险监管改革。

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自主权,加强和改进监管,守住防

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加强偿付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

运用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推进监管制度机制改革,提高监管实效,强化监管制

度执行力,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推动监管职能转变,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项俊波指出,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保监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

任务。

要认真抓好年初监管工作会议任务的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年底前的各项工作目标

和任务圆满完成。

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尽早谋划明年的监管工作,增强保险监管的前瞻

性和针对性,确保明年开好局、起好步。

,《决定》明确了金融保险业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要深刻领会全会对金融保险业改革的新要

求,全面推进公司各项改革。

一是要深入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对公司改革发展的机遇和

挑战,准确把握公司发展的方向,准确把握作为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发展规律,不断

深化选人用人、薪酬激励、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市场化改革,在改革中发挥国有企业的

主导作用和中国人寿在保险业的引领作用。

二是要深入研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给公司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公司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新机遇,

探索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模式,进一步明确集团和各成员单位治理边界,突出集

团公司管战略、管干部、管预算、管风险的职能。

三是要深入研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

起决定性作用”给公司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寻求这一重大理论创新与公司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结合点,以市场为导向,坚定不移地推进经营管理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杨明生特别强调,中国人寿系统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当

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阶段的

工作,善始善终抓好教育实践活动。

要切实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谋划

好明年工作,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取得新成效,在保险综合经营向金融综合经营推

进上取得新进展,在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上采取新举措。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于涉及到保险行业改革问题的政策,引起了保险业人士的高度关

注。

保险行业会有什么改革思路,会后将出台哪些具体的政策?

  利率市场化逐步落地

  “个税递延是一方面,还有可能是健康险方面的税率优惠”,兴业证券一位保险分析师说,此前关

于保险业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其实已经开始落地,保监会也有自己的步骤,先放开了普通人身险,但分

红险不会这么快就放开。

  “利率市场化对于银行来说还会继续推下去,但保险业似乎已经到头了”,平安证券保险分析师缴

文超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放开,但存款利率还没有,可能三中全会后会先放开大额协议存款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业的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是跟着银行的步骤,等银行全放开了,保险业利率

市场化也会全部落地。

  商业养老、健康险呼唤税收优惠

  京华山-保险分析师夏平表示三中全会可能会对养老金做出一个方向上的指引,对于商业养老,

之前说的最多的的是税收优惠,就是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然后迟迟没有出台,这次大会后可能会有实

质性的进展。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也表示认同,个税递延从 2007 年就开始推了,一开始在

天津但遇到了阻力,后来在上海准备试点,但到现在还没出来。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今年 8 月明确表示,今年下半年将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上海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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