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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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编 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诚 信

  第三节 客 观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五节 保 密

  第六节 职业行为

  第三章 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二节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三节 道德冲突的解决

  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三章 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 客户的接受

  第二节 业务的承接

  第三节 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第四章 利益冲突

  第五章 客户寻求第二次意见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类型的报酬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八章 礼品和招待

  第九章 保管客户资产

  第十章 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本编的目标与结构

  第二节 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第三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四节 公众利益实体

  第五节 关联实体

  第六节 治理层

  第七节 工作记录

  第八节 业务期间

  第九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二章 经济利益

  第三章 贷款和担保

  第四章 商业关系

  第五章 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章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七章 临时借调员工

  第八章 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第九章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十一章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理层职责

  第三节 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第四节 评估服务

  第五节 税务服务

  第六节 内部审计服务

  第七节 IT 系统服务

  第八节 诉讼支持服务

  第九节 法律服务

  第十节 招聘服务

  第十一节 公司理财服务

  第十二章 收 费

  第一节 收费结构

  第二节 逾期收费

  第三节 或有收费

  第十三章 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第十四章 礼品和招待

  第十五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十六章 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众利益实体

  第三节 关联实体

  第四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五节 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以及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七节 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四编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本编的目标与结构

  第二节 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第三节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第四节 直接报告业务

  第五节 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六节 多个责任方

  第七节 工作记录

  第八节 业务期间

  第九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二章 经济利益

  第三章 贷款和担保

  第四章 商业关系

  第五章 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章 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七章 最近曾任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第八章 兼任鉴证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的长期关联

  第十章 为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理层职责

  第三节 其他考虑

  第十一章 收 费

  第一节 收费结构

  第二节 逾期收费

  第三节 或有收费

  第十二章 礼品和招待

  第十三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五编 非执业会员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三章 潜在的冲突

  第四章 信息的编制和报告

  第五章 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经济利益

  第七章 诱 惑

  第一节 受到诱惑

  第二节 提供诱惑

  附 则

  术语表

  第一编 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会计职业的显著特征。

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的规定,在向客户或雇佣单

位提供服务时,按照维护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

  第三条  本守则第一编规定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适用于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全体会员。

第二编至第五编规定会员在具体情况下如何运用概念框架,其中第二编至第四编适用于

注册会计师,第五编适用于非执业会员。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参照执行第五编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循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二)客观;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四)保密;

  (五)职业行为。

  第二节 诚 信

  第五条 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并公正处事、实事求是。

  第六条  当会员认为报告、报表、沟通函件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时,会员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与

其发生关联:

  

(一)含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草率提供的陈述或信息;

  (三)遗漏或掩盖应当包括的信息,而遗漏或掩盖这些信息将产生误导。

  如果会员意识到其已经与上述信息发生关联,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与该信息的关联。

  如果会员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报告,则没有违反本条的规定。

  第三节 客 观

  第七条 会员不应因偏见、利益冲突以及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职业判断。

  独立于鉴证客户是遵循客观性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

户。

  第八条  本守则难以列举会员可能遇到的、可能损害客观性的所有情形。

如果某一情形或关系导致偏

见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会员不应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九条  会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

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会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

  第十条 胜任的专业服务要求会员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二)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持续职业

发展能够使会员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使其在特定业务环境中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勤勉尽责要求会员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  在适当情况下,会员应当使客户、雇佣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

局限性。

  第五节 保 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一)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

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直系亲

属、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对其预期的客户或雇佣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雇佣单位内部保密的必要性。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

  第二十条  在终止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以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

息保密。

  如果变更雇佣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任何由于职业关系和

商业关系获得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授权;

  

(二)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包括为法律诉讼出示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

法行为;

  (三)会员有义务和权利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包括:

  1.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质量检查;

  2.答复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和调查;

  3.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的职业利益;

  4.遵守执业准则或道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决定披露涉密信息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如果客户或雇佣单位同意会员披露这些信息,所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

  

(二)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当涉及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完整的信息或未经证实的结论时,

如果进行披露,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决定披露的类型;

  (三)预期的沟通方式和沟通对象。

会员尤其应当确信沟通对象为适当的信息接受者。

  第六节 职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会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有损职业声誉的行

为。

  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会员当时所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有可能认

定某一行为将对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会员应当避免这种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不应损害职业形象。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存在下

列行为:

  

(一)对其能够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以及积累的经验进行夸大宣传;

  

(二)对其他会员的工作进行贬低或比较。

  第三章 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提供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帮助会员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履行维护公众利益

的职责。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旨在为会员提供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要求会员:

  

(一)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

  

(二)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适用于会员应对威胁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会员认为只要

本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采取防范措施时,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

三方,在权衡会员当时所能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有可能认为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

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以确保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当会员知悉(或合理预期其知悉)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或关系时,会

员应当评价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

  第二十八条 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会员应当考虑威胁的数量因素和性质因素。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如果某些威胁是重大的,或者合理的防范措施不可行或无法实施,会员

可能面临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形。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会员应当拒绝或终止所从事的特定专业服务,必要时与客户解除客户

关系(针对执业会员)或向其雇佣单位提出辞职(针对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可能无意中违反了本守则的个别条款,这种非故意行为是否损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

则的遵循,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一旦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员应当迅速予以纠正,并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可能产生于各种情形或关系。

某一情形或关系可能产生多

种威胁,某种威胁也可能影响对多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

威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一)自身利益威胁。

如果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会员的职业判断或行为产生不当影响,将产生自身

利益威胁;

  

(二)自我评价威胁。

如果会员对其(或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的其他人员)以前判断或

服务的结果做出不恰当评价,并且将据此形成的判断作为当前服务的组成部分,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三)过度推介威胁。

如果会员过度推介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某种立场或意见,以致其客观性受到损害,

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

  (四)密切关系威胁。

如果会员与客户或雇佣单位存在长期或亲密的关系,而过于倾向他们的利益,

或认可他们的工作,将产生密切关系威胁;

  (五)外在压力威胁。

如果会员受到实际的压力或感受到压力(包括对会员实施不当影响的意图)而

无法客观行事,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

  第三十一条  防范措施是指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行动或其他措施。

防范措施包括下

列两大类:

  

(一)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需要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规定;

  (四)职业准则;

  (五)行业或监管机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会员编制的报告、报表、沟通函件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第二编至第四编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五编规定

了非执业会员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某些防范措施可以增加识别或制止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由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以及雇佣单位规定的这类防范措施包括:

  

(一)由所在的雇佣单位、行业以及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同行、雇佣单位以及社会

公众能够注意到不专业或不道德的行为;

  

(二)明确规定会员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或情形。

  第三节 道德冲突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会员需要解决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遇到的冲突。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如何解决道德冲突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与所涉事项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建立的内部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这些事项后,会员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权衡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后果。

如果问

题仍无法解决,会员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内部的适当人员进行咨询,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如果道德问题涉及会员与某一组织的冲突或是组织内部的冲突,会员还应当确定是否向

该组织的治理层(如董事会)咨询。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考虑记录道德冲突问题的实质、有关讨论细节和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如果某项重大冲突未能解决,会员可以考虑向相关职业团体或法律顾问获取专业建议。

  如果以不提及相关方的方式与相关职业团体讨论所涉事项,或在法律特权保护下与法律顾问讨论所涉

事项,会员通常能够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条件下获得解决道德问题的指导。

  第四十条  在考虑所有相关可能措施后,如果道德冲突仍未解决,会员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拒绝继续

与产生冲突的事项发生关联。

会员可视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或退出某项特定任务,或完全退出该项

业务,或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雇佣单位提出辞职。

  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 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编至第四编并未完全涵盖注册会计师遇到的威胁或可能威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

各种情形和关系。

如果遇到本编至第四编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和关系,在评价这些情形和关系时,注册会

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客观或职业声誉的业务、

职业或活动。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各种情形和关系的潜在威胁。

威胁的性

质和重要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类型而不同。

威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一)自身利益威胁;

  

(二)自我评价威胁;

  (三)过度推介威胁;

  (四)密切关系威胁;

  (五)外在压力威胁。

  第四十四条 产生自身利益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过分依赖向某一客户的收费;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的密切商业关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五)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进行雇佣协商;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或有收费安排;

  (七)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前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误。

  第四十五条 产生自我评价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或运行财务系统后,对该财务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用于生成有关记录的原始数据,又将这些数据作为鉴证对象;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现在是或最近曾是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现在受雇于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且在客户中担任能够对鉴证对象产生重

大影响的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直接影响鉴证业务中的鉴证对象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产生过度推介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二)在鉴证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产生密切关系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与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组成员与客户某员工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而该员工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产生

重大影响;

  (三)客户的董事或管理层,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是会计师事务所

的合伙人;

  (四)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享受优惠待遇,除非所涉价值微小;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员工长期与某一鉴证客户发生关联。

  除以上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

威胁的亲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产生外在压力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坚持不同意审计客户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审计客户可能不将计划中非鉴

证服务合同提供给该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的起诉威胁;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因降低收费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的压力;

  (五)由于客户的员工对所涉事项更具有专长,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同意客户员工判断的压力;

  (六)注册会计师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除非同意审计客户的不恰当会计处理,否则将不被提

升。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用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

  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的例子详见本守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以确定如何更好应对已识别的、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威胁,包

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职业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

师当时所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有可能认定通过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

平,以保证不违背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威胁的重要程度、业务的性质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等因素将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考虑。

  第五十一条  在工作环境中,相关防范措施因具体情形而异。

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

所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倡导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维护公众利益;

  (三)实施和监控项目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

  (四)制定有关政策,以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评价这些威胁的重要程度、采取防范

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当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

务委托;

  (五)制定要求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和管理对来源于某一客户的收入的依赖程度;

  (八)当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分派不同的合伙人和项目组,并向不同的上级报告工作;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十)及时与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沟通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

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是否适当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出鉴证客户和关联实体的名单,要求与之保持独立性;

  (十三)建立惩戒机制,以促进遵循政策和程序;

  (十四)公开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鼓励和授权员工向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反映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方面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由未涉及非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非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二)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三)向客户的独立董事、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会员等独立第三方咨询;

  (四)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职业道德问题;

  (五)向客户治理层披露服务性质和收费金额;

  (六)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七)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高级员工。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判断是否依赖客户已经执行的防范措施,但仅仅依赖客

户已经执行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五十五条 客户内部系统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客户要求由其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某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二)客户拥有具备经验和资历的、能够胜任管理决策工作的员工;

  (三)客户执行了能够保证对非鉴证业务委托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四)客户拥有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和沟通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 客户的接受

  第五十六条  在接受某一新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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