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与应用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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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与应用实务

 

第三讲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讲解及应用实务

 

主讲人强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概述

注:

《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在准则体系中的地位

 

无形资产准则体系

 

(二)《指导意见》结构及组成

《指导意见》共6章,35条

第一章引言:

介绍《指导意见》的制订依据、著作权资产的定义和适用围;

第二章基本要求:

对承担著作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做出要求;

第三章评估对象:

规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涵、形式及状态;

第四章操作要求:

对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方法、程序等做出规;

第五章披露要求:

规著作权资产评估的披露;

第六章附则:

《指导意见》开始实施日期。

(三)《指导意见》讲解原则

《指导意见》是以《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为上位准则并且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列,因此《指导意见》在体例以及一些基本要求方面《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保持一致,与《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似;

本次讲解主要就著作权资产特性以及著作权资产评估特性方面的容做讲解,并结合实务讲解在实务中如何应用;

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容就不做重复讲解

二、《指导意见》主要容讲解及应用实务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

(二)著作权资产概念;

(三)著作权权力形式与种类

(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

(五)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

(六)著作权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七)著作权资产评估披露要求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力概念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赋予作品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总和:

著作权具有以下特性:

(1)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论作品是否发表;

(2)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围发生法律效力;

(4)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2.作品的概念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作品,作品应该具有以下必要条件:

(1)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

(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围的创作;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

3.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作品分为以下8+1类,(不包括民间艺术作品):

(1)文字作品:

指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如老师的讲学、某人的报告、即席致词、诉讼中的辩护词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出现的能演奏或配调演唱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以剧本等形式表现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可供说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谱形式或未以舞谱形式出现的但可通过经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体动作、姿态、节奏、表情来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通过视觉给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工艺美术等;建筑作品是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上物附加的艺术装饰。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人、物形象的作品。

但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

但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在工厂、矿山、铁路、桥梁及建筑工程建设之前,所创作的能为建设施工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是指生产企业为确定产品的构成、成分、规格和各项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而设计的图纸及其说明,示意图是指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来显示某一概念和现象的图,如人体针灸穴位图、植物构成图、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

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著作权的权力: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权力分为以下16+1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力;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力;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力;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力,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力;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力;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力;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力;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力;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力;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力;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力;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力;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5.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

《著作权法》规定:

著作权权力的权力第

(1)-(4)项一般是不能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并且保护也是永久的(发表权有例外情况),这四项权力被统称为著作权的人身权;

财产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第(5)-(17)项权力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些权力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将著作权中的第(5)-(17)项权力统称为著作权的财产权。

6.理解著作权权力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著作权的财产权与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对比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不同的地方:

民法规定的所有权一般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力;

著作权的财产权一般包括:

使用、收益和转让(类似处分),因为著作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没有占有的概念;

(2)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有时可能会与复制、发行等财产权合并使用。

如:

首次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必然要发表作品,因此就会涉及到发表权;

(3)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产品,生产实物产品不属于著作权中的复制;

(4)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与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图书发行权中的“发行权”有所不同,的发行权属于行政许可的权力,不是著作权中的发行权;

(5)享有出租权的仅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对别的作品并没有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

(6)展览权是公开列作品的权力,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有展览权;

(7)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

“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个方面:

“现场表演”指的是演员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动作、声音、表情公开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

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现场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

表演权所涉及的作品主要体现在戏剧作品、戏剧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及文学作品。

(8)广播权的三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第二层含义,以有线方式,如通过有线广播或者有线电视传播或者转播无线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而不是直接以有线的方式传播作品;

第三层含义:

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

(9)摄制权也称“制片权”,指作品拍成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等作品,也包括将作品制作成为讲课录像等录像制品。

制作成为电影片、电视剧等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电影片、电视剧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与获得报酬的权力,其中剧本、作词、作曲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制作成录像制品的,其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力由作者与表演者、录像制作者共同享有,其他权力仍归作者享有。

(10)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

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

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11)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按目前国司法实践,可以包括以下权力:

注释权,即作者注释其作品的权力;

整理权,作者整理其作品的权力;

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力(广播权“三个层次”含义中都没有涉及本权力)。

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是指作者将其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的权力:

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力与复制权中的录音不同,复制中的录音是狭义的机械复制,如将作者的演讲等口述作品录音等。

将音乐作品制作唱片包括录音磁带、CD等,首先要对作品进行适合表演或者演奏的改写、配器等,还要请演员表演或者演奏,再进行录音制作。

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力,对建筑、雕塑设计图的保护不仅仅指未经许可禁止印刷、出版,还包括根据设计图建造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物、雕塑等作品。

7.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的权力:

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的权力,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表演者的权力: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力:

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畴);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畴);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畴);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财产权畴);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财产权畴);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财产权畴)。

(3)录像、录音制作者的权力: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力。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转播、其播放的广播或播放的作品、将作品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力。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但由独立于著作权。

8.理解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也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也是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创造收益,具有财产属性;

(2)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一般不能单独发挥作用,需要与相关著作权一并发挥作用。

9.《著作权法》共赋予著作权权力人12+1项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为8+1类,但并不是对所有类型的作品上述12+1项权力都适用,不同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权力人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

(1)文字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2)口述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和汇编权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4)美术、建筑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

(5)摄影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8)计算机软件: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

另外:

录音录像制品不属于作品,但制作人也享受有: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

(二)著作权资产概念

1.著作权资产的概念

《指导意见》定义著作权资产如下:

著作权资产,是指权力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益。

2.形成著作权资产的必要要素:

(1)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

(2)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

(3)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的财产权;

(4)权力人拥有或控制的在评估实务中就是强调是被评估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著作权资产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期刊、小说、电影、电视剧等都具有一定期限的时效,当过了时效期,其价值就会有巨大贬值,甚至出现不能持续发挥作用的情况。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的的财产权,不但著作权的财产权可以形成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有关权力的财产权也能形成著作权资产。

3.区分著作权资产与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之间的区别

著作权资产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力财产权形成的资产,著作权资产一定会涉及作品著作权,也就是说其发挥作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发挥作用,而不是作品本身在发挥作用;

著作权相关实物资产是指载有著作权作品的实物资产。

有一些作品其本身就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作品也能预期产生收益,因此作品本身可能也具有财产属性,并能形成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例如:

一本承载具体作品的纸质实物—图书,使用该图书可能预期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该图书应该是企业的一项资产,但该图书发挥作用的不是其著作权,事实上购买该本图书也并不代表拥有该本图书的著作权,该本图书是企业的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又如:

企业购买了一份载有微软公司Office2007办公系统软件的一个光盘,该光盘是资产,因为使用Office2007可以为企业产生收益,但这种收益并不是Office2007著作权所发挥的作用,并且购买该光盘也并不代表拥有Office2007办公系统软件著作权,该软件是资产,甚至是无形资产,但不是著作权资产。

(三)著作权权力形式与种类

1、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力形式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力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许可使用权”两种形式:

“所有权”:

12+1项财产权都应该有所有权形式。

许可使用权:

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法定许可:

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需在使用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许可。

2、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第二十三条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2)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许可都是非专有性质的许可,不具有排他性。

授权许可:

授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授权他人行使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力;

专有许可:

专有许可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在特定时间和地域围行使其作品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再授权第三方以相同方式使用;

非专有许可:

如果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同时如果著作权人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方以相同的形式使用,这时的许可使用权就是非专有使用权。

其他形式的许可在此是一个“兜底”条款,包含其他各种形式的许可,如交叉许可等。

授权许可的限制

许可限制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时间限制:

即许可具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许可失效,许可期限当事方在协议中约定;

地域限制:

即许可使用的地域围。

这里主要是指在哪些国家、地区使用作品;

许可容方面限制:

许可的权力及许可的容。

3、《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力形式。

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使用权时,应当明确著作权使用权的具体许可形式和许可容。

权力形式:

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力;

使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容:

指权力人许可使用人行使的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哪些权力利,或者是与著作权有关权力财产权中的那些权力,以及对使用人行使权力的一些规定和限制;

例如:

一部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一家电视剧制作中心签订非专有许可协议,由后者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

该许可协议为授权许可中的非专有许可(许可权力形式);

该许可协议许可的著作权的改编权(许可权力束);

该协议许可且仅许可电视剧制作中心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不能改编为话剧、电影等(许可容)。

(四)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资产权属核实

1、著作权的权力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的登记作为著作权确立的前提(这点与专利、商标不同),也就是著作权登记不是著作权确立的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

但著作权用于质押目的的,则根据国家局8号令《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

拟质押的著作权要先行进行著作权登记,然后再进行质押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权力(邻接权)与著作权相同也可以自愿登记,但质押目的时需要登记。

出资目的时评估师应该建议登记。

著作权转让或许可合同也可以登记,登记后可以增加相关合同的公信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自愿原则),在国家保护中心登记。

(计算机软件工信部登记—《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2009年9号令。

2、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

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

3、《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财产权在保护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财产权在保护期,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4、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

(1)《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对剧本、歌词、音乐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只要不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即可。

(2)《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在符合特定条件,作者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也就是说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但其他著作权归所在单位;

(3)《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

(4)《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对于著作权其他权力仍归原权力人。

5、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

(1)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如果满足下列两条件之一的,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除此之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围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法人作品:

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作者的作品,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具体执笔人、设计者等负责。

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6、著作权资产产权权属资料核实:

自愿登记的著作权资产可以以产权登记文件为准核实著作权资产。

关注作品的作者。

一般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从关注作品的作者开始,追寻著作权的权力人及权力人的变化轨迹,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转让、许可等应当签署相关协议。

《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质押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交由著作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执行出资目的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著作权的登记情况。

也就是说著作权用于出资目的的,注册评估师应该建议客户进行著作权产权登记。

客户委托评估机构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著作权应该归属谁?

根据目前评估机构与客户签订的评估委托协议,一般都没有就评估报告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因此评估报告的著作权应该归属评估机构,这也是评估机构可以限制客户公开评估报告容的法律依据。

提供给客户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对资产报告(纸质报告)的拥有所有权,但不具有著作权。

7、著作权法律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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