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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训案例

《经济法》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实训一经济法概述

一、实训目的

主要学习和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实训要求

1、熟悉法律关系的概念;

2、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3、掌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实训方法

1、案例分析法,学生畅所欲言,表达自己对案例的观点及想法。

四、实训内容

【案例介绍】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

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

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

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

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

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

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

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

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

王明同意了。

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

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

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

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

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

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几种观点】

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

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

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

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

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

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

⑶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

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⑷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⑸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

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

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

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

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

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

五、考核方式

对学生的分析进行点评记录。

六、考核标准

标准

项目

格式

正确

比较正确

基本正确

错误

内容

全部完成

大部分完成

基本完成

没有完成

态度

积极认真

认真

比较认真

应付

创新

思路新颖,

比较新颖

一般

照搬照抄

七、课时安排

2个课时

实训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实训目的

主要学习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区别,以及公司有合伙的区别。

二、实训要求

1、熟悉公司的基本内涵;

2、掌握公司与合伙的区别;

三、实训方法

1、教师进行案例讲解,并提出相关问题:

2、学生学习案例并回答相关问题:

四、实训内容

【案例介绍】

东港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香港商人张某在大陆兴办的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的摊子比较大,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也比较复杂。

东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是新新百货商店。

该店由孙某、李某和钱某三人合伙组成,共有资本90万元,每人各出资30万元。

三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

97年12月初,东港公司曾向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违约金为5%。

付款期限届满时,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东港公司多方查找,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

及至98年6月,百货商店仍然没有偿还欠款,而合伙人孙某见商店负债累累,难以自拔,早已不告而别,李某和钱某苦苦支撑至此,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

在清算过程中,人们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30万元货款和5%的违约金。

李某和钱某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了。

东港公司因此与之发生了纠纷。

东港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南方时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

南方公司原是当地唯一的大型时装公司,生意很好,但开业不久,公司附近就又开出两家新的时装公司。

在激烈的竞争中,南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于98年7月宣告破产。

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东港公司的150万元。

东港公司怕这笔债务又像百货商店的一样要不回来,又考虑到南方公司的股东是通宝公司等省内著名企业,干脆以这5家股东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他们偿还150万元欠款的诉讼。

【几种观点】

1、新新百货商店、南方时装公司应当清偿欠东港公司的全部债务,企业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和股东企业承担。

2、百货商店和南方公司都只要用剩余财产来清偿债务即可,超过部分不必清偿。

3、南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百货商店承担无限责任,即由李某和钱某分别承担50万元债务,还有50万元由孙某承担,因为合伙协议约定按此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责任。

因为孙某下落不明,李和钱应当将企业的全部60万元财产用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李和钱各出30万元,还有30万元留待孙某清偿。

4、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企业不必为南方公司承担他们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中新新百货商店是合伙企业,虽然合伙人之间有按比例承担债务责任的协议,但每个合伙人还是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来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

孙某不告而别了,李某和钱某就应当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他们可以向孙某追偿。

而公司则不同,它是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组成,具有资合的性质,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南方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债务就不必再清偿了。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本案中新新百货商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则不同,公司是与股东相分离的主体,公司的财产虽然由股东的出资而形成,但公司的财产权利是独立于股东的,股东对其投资形成的资产没有直接的支配权,只能通过股东会等形式间接行使权力。

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东港服装公司在南方时装公司破产时,要求南方公司的股东承担破产财产无法清偿的债务,其实是混淆了股东和公司的区别。

通宝贸易公司等五家股东企业拒绝承担投资额以外的债务责任是对的,法院应当支持他们。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五、考核方式

对学生的案例分析答案进行评析。

六、考核标准

标准

项目

格式

正确

比较正确

基本正确

错误

内容

全部完成

大部分完成

基本完成

没有完成

态度

积极认真

认真

比较认真

应付

创新

思路新颖,

比较新颖

一般

照搬照抄

七、课时安排

2个课时

实训三合伙企业法

一、实训目的

主要学习和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以及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实训要求

1、熟悉什么是合伙企业;

2、掌握合伙人的概念;

3、掌握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实训方法

1、教师讲解理论知识、并分析案例;

2、学生分析讨论案例;

四、实训内容

【案例介绍】

王海、李平、俞颖三人于1998年9月15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王海出资4万元,李平出资3万元,俞颖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摊亏损。

同年10月1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1999年2月18日,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城市银行贷款7万元,期限为1年。

1999年6月2日,李平向王海和俞颖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立欣后退出综合商店,王海、俞颖商量后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日,李平办妥了退伙手续,舒立欣想李平交付了3万元。

王海和俞颖向舒立欣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修订了合伙协议,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

2000年1月22日,王海、俞颖和舒立欣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如何清偿未作处理。

2000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平偿还全部贷款,李平说自己已经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不负责,由舒立欣承担。

银行找到舒立欣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舒立欣说这笔贷款是在其入伙前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银行又找到王海、俞颖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海、俞颖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还的份额。

【几种观点】

1、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三人来还,因为是他们向银行借的钱,与舒立欣无关。

三人按照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2、应该由王海、李平、俞颖和舒立欣四人共同来承担,因为他们先后均是该综合商店的合伙人,且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应该由王海、俞颖、舒立欣三人来还,因为合伙企业解散时的合伙人是他们三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评析意见】

首先,当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对于债务应当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以用于清偿。

这种责任的承担可能导致个人破产,但是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随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断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建立起来。

本案中,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在未清偿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分配,这是无效的行为,应该全部返还,因5万元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所以还有追究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但是需要注意,合伙协议中的分担比例只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再次,舒立欣虽然不是该合伙企业最初的合伙人,但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他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了书面入伙协议而成为合伙人;且原合伙人又向他介绍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即向他履行了告知义务。

入伙的新合伙人舒立欣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权利。

依《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舒立欣对该笔贷款负有清偿义务。

若他清偿后,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他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最后,李平尽管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已退出了合伙企业,但是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他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向银行贷款发生在李平退伙之前,所以若银行要求他清偿贷款,他应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清偿。

又因为他已退伙,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若他向银行清偿了,则可以向王海、俞颖和舒立欣追偿。

后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李平、王海、俞颖和舒立欣对银行要求他们清偿贷款而各自提出的理由拒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他们对该笔贷款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合伙人逃避企业的债务。

五、考核方式

对学生的分析结果进行讲解。

六、考核标准

标准

项目

格式

正确

比较正确

基本正确

错误

内容

全部完成

大部分完成

基本完成

没有完成

态度

积极认真

认真

比较认真

应付

创新

思路新颖,

比较新颖

一般

照搬照抄

七、课时安排

2个课时

实训四合同法律制度

一、实训目的

主要学习和掌握要约、承诺、要约邀请的概念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二、实训要求

1、熟悉要约的概念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掌握承诺的概念;

3、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实训方法

1、教师讲解理论知识;

2、学生学习理论并会实际应用分析案例;

四、实训内容

【案例介绍】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

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几种观点】

1、被告违约。

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购买钢材的要约。

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故被告拒收货物,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

3、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表明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

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规定。

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现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种能导致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

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导致合同关系的产生,只能诱导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称:

“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应理解为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一般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钢材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买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

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的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的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当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合同成立。

具体来所应当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具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至少应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其余欠缺条款可以按《合同法》第62条处理。

而要约邀请,则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本案中,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如果构成要约,就必须具备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

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钢材。

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法律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

原告以传真告知货物的价格并发出货物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基本条款,且表明了原告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

相对而言被告则处于承诺人的地位,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出传真及拒绝收货,都不能认定其具有过失,因此,也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考核方式

对学生的分析结果进行总结。

六、考核标准

标准

项目

格式

正确

比较正确

基本正确

错误

内容

全部完成

大部分完成

基本完成

没有完成

态度

积极认真

认真

比较认真

应付

创新

思路新颖,

比较新颖

一般

照搬照抄

七、课时安排

2个课时

实训五附期限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一、实训目的

主要学习和掌握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及两者的区别。

二、实训要求

1、明确怎样判断两种合同的区别。

2、要求学生针对实际问题能分析出合同的具体类型。

三、实训方法

1、教师进行案例讲解;

2、学生进行案例讲解;

四、实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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