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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包装有什么要求干货文档格式.docx

此外,还要符合进口国关于商品的要求或限制的规定。

如有的国家不准麻袋进口,有的国家不允许用稻草作衬垫等。

(3)包装是增加商品的附加价值的一种手段,因此,商品的包装在符合科学、牢固、美观、适销的条件下,还必须精打细算,使出口商品改进包装后增加实际经济效益。

二、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

进出口商品包装,可以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外包装,其作用主要是保护商品。

按包装外形分,有袋、包、桶、箱等;

按包装材料分,有纸、金属、塑料、木材、棉麻等;

按质地分,有软性、半硬性、硬性等。

此外,集合运输包装的使用日见增多,集合包装又有集装箱、集装袋、托盘等种类。

销售包装或称内包装、小包装,有美化和宣传商品的作用。

销售包装的种类也有很多,有透明直观式、半透明开窗式等作识别商品;

有手提式、易开式、礼品式、配套式为携带或方便使用。

三、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以及放射性、辐射性等危害生命、财产、环境的物质和物品。

由于危险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危害程度也各有不同,因此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下列三类:

ⅰ类包装适宜装较大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ⅱ类包装适宜装中等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ⅲ类包装适宜装较小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

四、中性包装在进出口包装中的应用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包装上(包括商品本身)不标明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标明原有的商标和牌号。

国际市场上常见的中性包装有两种:

一种是无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既无原有商标,又无原生产国别和厂名;

一种是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包装上有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包装上一般都标有中国制造或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监制或产地、厂名。

如果外贸合同中规定中性包装,就要注意包装上无国别、无厂名、无商标、无产地、无中文字样。

还要注意内外包装以及商品上都不应有中文字样,更不能用国内报纸和其它宣传材料做商品的包装填充物和衬垫物。

中性包装的出口商品,有关的一切单证也必须用英文书写,并应注意不能有“madeinchina”字样。

一切都应按照合同、信用证和来往函电中有关的规定处理。

五、包装标志及包装标志的种类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检验、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和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包装标志有以下类型:

(1)运输标志,即唛头。

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

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

唛头的内容包括:

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文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x宽x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指示性标志。

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警告性标志。

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的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六、签订包装条款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对外贸易合同的包装条款,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包装材料和方式,如木箱装、纸箱装、钢桶装、麻袋装等,并根据需要加注尺寸、每件重量或数量、加固条件等;

二是运输标志,按国际惯例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也可由买方决定,但在签约时,进口单位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责任,以减少运输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

订立合同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1)对于有些包装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因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而引起争议,除非买卖双方事先取得一致认识,应避免使用。

尤其对设备包装条件,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特别精密的设备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外,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2)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内,合同条款不必列入。

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可增加包装费用,如何计费及如何收费也应在条款中列明。

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则条款中应明确包装材料到达时间,以及愈期到达时买方应负的责任。

(3)运输标志如由买方决定,也应规定标志到达的时间(标志内容须经卖方同意),愈期不到时买方应负的责任等。

七、包装检验的要求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

对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另外进行验残,查明货损责任方以及货损程度。

对发生残损的商品要检查是否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

对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习惯要求。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抽样或当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八、包装检验证书

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packing)是用于证明进出口商品包装情况的证书。

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列入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证明,如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单独证明包装情况时,商检机构可单独出具包装检验证书,证明出口商品包装的具体情况,作为交接货物、银行结汇的依据;

进口商品的包装,若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要求时,商检机构可出具包装检验证书,作为为对外办理索赔的依据,有时也在品质证书或重量证书中同时证明有关包装情况的内容。

九、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志

在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或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加注我国规定的各种检验标志,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国家或国际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就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简称商检标志。

商检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各种商检标和质量许可证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各种商检标志。

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商检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质量标志”三种。

使用商检标志必须向国家产检局或有关商检局办理申请,经审查、考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十、包装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包装的检验办法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

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问题,每年由保险公司向国外支付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管理、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加工部门、供货部门、装卸运输部门、仓储部门、出口经营部门以及商检、海关等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在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检验、出运等各个环节上,对出口商品加强包装的检查管理,严格交接责任制度,坚决堵塞漏洞。

其中对商检部门要求在抽样、检验品质、鉴定重量、验船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

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质量。

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

商检部门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

出口合同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则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

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采购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发证放行。

(1)纸箱:

①箱身塌陷或破烂;

②应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封盖封口的;

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2)木箱、木桶:

①箱板及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

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驰、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

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

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3)钢桶、塑料桶:

①渗漏严重;

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

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4)各种袋子:

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

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5)其它异常情况:

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

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

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

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

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

⑥摔标或破烂的货件;

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件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

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

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

十二、海运危险货物包装鉴定的有关规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

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性能鉴定。

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设计、工艺和材质规格组织生产。

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

鉴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适当缩短周期;

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改进。

在鉴定周期内,商检机构负责抽查。

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对申请性能鉴定的包装容器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对合格产品签发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并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

商检机构在接受使用鉴定的申请后,经鉴定合格签发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港务部门凭鉴定结果单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如果货物需分批出运,可由港务部门在鉴定结果单正本上逐批核销。

外贸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包装鉴定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取检验证书。

十三、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时的处理办法

海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时,首先应向外轮理货公司查询和索取有关对外签证,其次要认真查阅海运提单上有无船方收货时的残损批注。

如有理货签证或有船方批注,则残损的责任方属于承运人或发货人,有保险的也可能在于保险责任。

如无理货签证,又无船方批注,说明残损责任不在于发货人或承运人,则应向港务局的商务部门交涉,取得港区或装卸公司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进行到货提取。

陆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首先应向到达站铁路部门查询,在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有无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其次查看铁路运单上有无残损批注。

如有商务记录、事故记录或残损批注,说明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发货方或国外运输部门。

如无上述记录或批注,则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国内铁路部门,应向国内铁路部门交涉,取得铁路部门签署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提取货物。

空运、邮运进口货物发生外包装残损时,同样应向空运、邮运部门查明造成到货外包装残损的责任界限是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责任的须取得空运、邮运部门签署的事故记录或在注明破损的货运单上签收,才可提取货物。

到货外包装已有残损的,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必须申请到货口岸商检局办理验损。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可通知人保负责检验。

如由国外保险但由人保代理的,也可以通知人保派员到现场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和对外出证。

十四、包装不良所致的货物残损短缺判定

包装不良是指运输包装或内包装不良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残损或短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可判断为包装不良。

(1)货物包装不符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习惯包装,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2)货物因包装不良或箱内衬垫、支撑、紧固不妥而引起货物破损、变质或挥发等。

(3)货物系属防潮防震或不可倒置或易碎的,但在外包装上未注明标志,以致货物受损。

(4)不应同装一箱的货物而混装在一起,又未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因而造成损坏、变质。

(5)货物应装在焊封的金属罐听内而没有焊封,以致货物受潮变质或生锈。

(6)货物有凸凹不平或突出部位,未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碰伤损坏。

(7)箱装应有油毛毡、沥青纸等防水防潮措施而没有采用,以致货物遭受水湿损失。

(8)箱板、桶板潮湿,经过长途运输后,水分蒸发而木板收缩,造成板间离缝,以致货物渗漏损失。

(9)纸箱实装重量超过正常负荷限度,以致破损而造成货物残损。

(10)袋装货物由于缝口不牢、缝线过疏、缝线过紧而崩断,造成大量破包以致货物漏失。

(11)箱装用针过长或钉箱不慎,以致打破箱内货物而造成残损。

十五、进口设备的内外包装检验的主要事项

(1)检验包装标志。

包括运输标志(合同号、发运人及发货人代号、目的港、件号等),指示标志(此处向上、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挂索位置等),警告标志(易燃、有毒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2)检验包装材料(木箱,板条箱,纸箱等),包装方式(裸装、散装、箱装、集装箱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3)检验包装箱外表是否破损、受潮、发霉、变形、重钉、受渍等情况。

(4)检验包内装材料,衬垫物料,防潮、防锈以及防震措施,货物放置支撑、固定情况等是否良好、合适,是否已破坏或不符合同规定。

(5)有残损问题需向外索赔的设备,所有内外包装物料必须妥善存放,待索赔终结后才能处理。

十六、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的监管方法

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如果质量低劣,出口后就会造成包装破损,影响商品质量,甚至引起索赔事故。

近年来,有的商检局已采取措施,对包装用纸箱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

有的商检局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申请,经商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厂进行考核,从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文明生产、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质量许可证和统一的编号,方准生产出口包装用纸箱。

生产厂应按照合同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严格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提供作出口商品的包装用。

检验合格的纸箱必须出具合格证和纸箱上加盖商检局规定的编号和工厂生产序号,以备检查,并将检验结果、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情况按月向商检局报告,如有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报告。

使用出口包装纸箱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包装用箱的验收制度,收购时必须逐批查对检验合格证和生产编号,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收购和使用。

也不准向未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收购纸箱。

外贸公司向外省收购的出口商品,如使用当地生产的出口包装纸箱,首次使用时应报请商检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三次,如连续二次发现不合格,或发现将不合格品擅自提供出口用的,应吊销其质量许可证,不准其继续生产出口包装纸箱,使用单位亦不准收购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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