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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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要求

1.1概述

编写本技术规范旨在获得最大范围的竞争,同时清楚地写明所需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的标准要求。

技术规范要求所有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产品都是全新未使用的而且是最新款式的,并且涵盖了目前最先进的技术及材料上的改进(除非合同上另有规定)。

本技术规范、招标资料和进度计划旨在提起投标人注意工程中某些必要的特征,但并不覆盖所有设计和施工的细节。

因此,投标人应安装配备必要的设备,完成所有细节,并在操作上与供货商密切合作。

本技术规范不能认为是最详尽的,并且无论特指与否,投标人必须拥有业主没有提供的所有必要的材料和设备,并准确无误而又优质的完成设计院的施工图纸所要求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工程内容。

项目概况

1.2.1工程描述

南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的建设资金部分利用国债资金。

整个项目工程内容包括:

垃圾收运系统、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以及垃圾渗沥液处理站工程,填埋场建设规模属Ⅲ类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为Ⅲ级。

工程以此规模设计填埋场及其相应构筑物。

1.2.2本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工程为南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库区土石方工程、库区防渗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库底、边坡的挖、填方工程,边坡处理,锚固平台设置,进场道路、库区道路工程等),防渗工程(HDPE土工膜、膨润土垫、长丝纺粘针刺非织造土工布、HDPE管道、复合土工排水席垫、卵石导流层等)等的供货、施工、安装等。

除上述描述外,投标人须准确无误而又优质的完成设计院的施工图纸所要求的所有明示或暗示的工程内容。

工程进度安排

南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库区土石方工程、库区防渗、渗滤液处理站工程计划于360天完成。

1.2.4坐标与高程

本合同坐标系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高程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图纸上标明的所有坐标和高程均以此为基础。

投标人须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建立与此坐标和高程相关的坐标点和水准点,并在施工纪录图上标明这些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位置。

投标人须一式两份地给监理工程师提供能说明投标人建立的每一个坐标点和水准点或临时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位置和高程详情的图纸或记录。

1.2.5工程地质

本招标文件包括一套由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地质的资料或描述(另册)。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地质情况,以便对工程的基础处理、施工降水等方案做出正确的估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不足够为上述估价或施工方案服务时,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投标人可以自行勘探,但勘探成果必须在投标前提供给业主一份,以用于评估。

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地质条件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符时,投标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反映,并做好地质情况的记录。

当地质资料不完全时,投标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反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实际地质勘测,以补充地质、水文资料。

 

1.2.6人员配备

职位

最低数量(人)

最低工作/业务经验(年)

最低类似工作经历(年)

最低职称/资质

项目经理

1

5

3

工程师

二级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

1

6

2

高级工程师

土建、防渗工程师

2

5

3

工程师

安装工程师

1

5

3

工程师

质检员

1

5

3

质检员证

安全员

1

5

3

安全员证

造价员

1

5

3

造价员证

材料员

1

5

3

材料员

技术员353技术员

注:

1、最低工作/业务经验是指与本工程性质、规模相当的工程方面的施工经验;

2、类似工作经历是指:

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应有主持过HDPE土工膜防渗安装工程量超过100,000m2工程的经历;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等应有参加过大型HDPE土工膜防渗安装工程的相应岗位的工作经历;

3、最低职称/资质要求中,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相当资质,总工程师要求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以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提供资格证书、职称等级证书及项目经理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携带相关原件用以验证。

1.2.7设备能力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进度安排,配备足够的施工机具。

投标人应在投标资料中列出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型号、性能参数、数量,并注明来源。

1.2.8投标人有能力承担本工程的证明材料和承诺

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进口HDPE土工膜)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供材料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书;

2.投标人应提供完整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不得临时组织施工队伍的承诺;

3.投标人应对施工售后服务提出保证方案,并同时提交防渗系统抗渗年限的承诺函。

1.2.9其他

投标人应独立完成本工程的实施,除材料供应外不得分包。

同时投标人还应满足商务部分有关资质的规定。

1.2.10资质资料的提交

投标人必须严格根据上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如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或废标。

1.3投标使用的标准和定义

1.标准缩写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GB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GBJ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CJ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

SI国际制单位

SY中华人民国和国石油部标准

JG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

CB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运业标准

TBJ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标准

TJ中国国家建设部标准

Y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金部标准

JC中国建材局标准

2.使用标准

在标准规定和合同文件之间有明显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文件为准。

在标准规定和合同文件的任何条款之间有语义模糊的地方,监理工程师须立即对合同的意图作出解释。

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必须遵循这些技术规范的相关章节中有关施工的质量标准、测试步骤和/或技术规范,这些标准被定义为“可适用标准”。

投标人必须熟悉这些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3.替代标准

投标人可以建议使用其它相似的正式的和/或国际通用标准,只要这类标准不低于技术规范中相关适用标准。

投标人须给监理工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替代标准是适合的,并且给监理工程师提供投标人在以前的类似工程施工中成功运用此类标准的证明。

替代标准只有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及业主考察确认以后才能被认为是适用于本合同的。

投标人必须在他希望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日期之前至少三十天提出使用替代标准的建议。

1.4可适用的版本

除非在技术规范和图纸中另有说明,可适用标准的版本必须是在合同招标的最终期限6个月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授权单位发行的最后版本。

1.5现场

投标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合同以外的目的。

1.5.1现场的占用

本合同施工现场的位置及投标人可以使用的进场道路如招标图所示。

在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投标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工地布局详图以供审批。

在该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构筑物、材料储放场和现场道路的位置。

除上文已指定的地点外,投标人不得使用任何其它公共或私人场所来存放机械或材料。

投标人在进行施工和材料储放时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所有有关规则,并应使受工程影响的道路保持清洁。

任何由于施工污染而导致的罚款及其他后果均应由投标人承担。

基于投标人制定的施工计划和进度,施工现场的各个部分将根据施工实际进度对投标人开放。

如果投标人要求提前获得施工现场的某些部分,只有在没有外在因素来阻止批准该土地占用申请时,业主才有可能批准投标人的用地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投标人将不会得到额外的支付。

除非本合同特别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了书面通知,投标人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只能在施工图纸所指定的场地上,且在施工现场边界内进行施工活动。

投标人使用施工现场边界内的土地应遵循本章有关条款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边界外开展的工程同样也应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并应受本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的约束。

1.5.2现场道路和通道

除非本合同其它部分另有要求,投标人应负责安排工程实施所要求的或与工程实施有关的临时性现场道路和通道的修筑、维护、清除和复原。

复原工作应至少将临时性现场道路和通道用地恢复到原有状况的程度,投标人还应恢复在施工开始前的已有排水设施。

投标人应负责维护所有施工所使用的现有道路(不论是否铺设了路面),并在施工结束时将这些路复原至施工开始前的状况或不低于原有状况的水平。

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开始前,投标人应修建临时性通道(包括临时性岔道和通道)通达进度计划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各个部分,这些工作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投标人应对上述临时性通道的维护负完全责任,其维护工作应达到一定的程度以使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通道可以保证本合同下的设备、车辆和行人能够安全方便地通过并保证现有用户的使用。

进行现场通道维护时,投标人应对业主的人员及车辆在现场的通行作出安排。

如果进入现场的通道将通过私人土地、公共耕地或公共土地,投标人应在实际利用前记录这些土地的表面状况并就该记录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投标人应使这些土地适合于用作进入现场的道路,并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保持这些通道是清洁的和维护得当的。

在结束使用这些进入现场的通道时,投标人应至少将这些通道恢复到第一次进入时的状况。

1.5.3现场外的场地

如果需要获得某些特殊性的或临时性的它属土地、另外的专用场所或私有土地以用来处置多余的施工材料,或需要获得某些取土坑或采石场的使用权,投标人应得到这些场地的拥有者或占有者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对于上述场地,投标人还应记录首次进入时的土地表面状况,同时该记录得到这些场地的拥有者或占有者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投标人应允许业主,监理工程师及他们所授权的人员有权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进入上述特殊性的或临时性它属土地或另外的专用场所。

在上述情况下,投标人应将所获得的土地或场所四周形成一个工作区域,并将其所有的活动限制在该区域内。

当在该场地内的活动结束时,投标人应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来的状况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在本条款中,“专用场所”应被认为是包括房屋、办公室、车间、仓库和储放场地等。

1.5.4现场外的工程

不论是在施工现场边界内部或外部,对于所有涉及到河流、隧道和道路的工程,投标人应在开始施工前取得所有有关部门所要求的批准文件。

并且,投标人应提前与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以确保这些施工的时间和实施安排。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施工现场外开展某项工程,投标人应事先将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前,投标人不得开始该项工程。

1.公用道路上的工程

当需要在公用道路(“公用道路”在本技术规范中是指街道、公路或小道等用公共费用进行维护的设施)上或邻近地方进行某一项工程时,投标人在道路工程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其它方面应遵循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建议。

如果因为工程施工,需要施工车辆行驶或停放在公用道路(特别是较窄的道路上时),投标人应按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并保持最小通过车辆宽度,在道路转弯及交叉处提供并保持较宽的通过车道宽度,并且提供、使用和保持足够的合适的交通信号标志。

当在施工地段需要安排来往车辆进行单向交替通过时,投标人应提供人员以保证车流平稳通过并达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如果工程施工需要关闭某一条道路,投标人应与有关的人员和管理部门进行交涉并将有关事宜安排妥当。

当关闭道路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投标人应对该道路承担所有责任并且不使业主产生额外费用。

如果由此而产生了任何索赔要求,投标人应就此对业主进行赔偿。

如果关闭道路的申请被拒绝了,投标人无权要求业主支付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在水道和河流上或水道和河流下的工程

对于任何在水道或河流中、上、邻近或下进行的工程投标人应在工程开始前将其拟定的施工方法提交相关的河道管理部门、水利部门、防汛指挥部或其它管理部门,以供他们进行审批。

投标人应遵守上述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规定并承担所有为了满足上述管理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安全措施和水上交通管理的费用。

在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时,如果投标人受到了延误或拒绝,业主没有义务支付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计划开始一项将对水道、河流、运河或湖泊产生影响的施工,投标人应至少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通知上应详细列出各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另外,投标人还应采取所有可行措施并就此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以防止淤泥或其它材料的沉积和其它形式的污染。

所有在河流、水道、运河或湖泊中、上、邻近或下进行的施工不得损害河岸,防洪墙或防洪堤的稳定性。

1.5.5环境保护

投标人应将工程施工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代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投标人不得砍倒、移动或损坏任何树木。

投标人应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工地现场四周设置必要的围墙和保护栅栏。

如果工程施工靠近相邻的社会单位进行且不可避免地将对他们产生影响,投标人应至少在工程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单位的代表,并且为他们的车辆及行人提供临时通道。

在土建施工中,投标人应该保护任何在施工现场所以现的有价值物品、古董和构筑物,一旦发现了这样的物品,投标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投标人在施工中应该遵守有关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控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1.5.6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

如果工程施工将不可避免的影响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投标人应至少提前7天向这些财产的拥有者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应为其车辆、动物、和行人提供临时性的通道。

如果工程施工将不可避免地影响邻近社会单位的通道,投标人在施工前应接受邻近财产拥有者和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复原标准。

一般情况下,复原工作应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5.7现场的复原

当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一项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时,投标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要求来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通道,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并达到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在任何一项工程开始时,投标人应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复原和修复标准。

一般情况下,复原工作应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

1.5.8现场记录

投标人应对各类开挖工作的地点和范围进行现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地层和施工中遇到的障碍。

现场记录应每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应注明开挖地点和开挖面高程。

1.5.9现场勘察记录

业主对现场已进行过勘察,勘察的内容包括:

●钻孔报告

●检验钻孔报告

●实验室测试报告

投标人将被认为是已查阅了上述勘察并已评估了施工现场的土地状况及其对于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影响。

如果投标人认为上述勘察报告的数据不充分,投标人应聘用专业分包商来获得更多的勘察数据。

投标人应将专业分包商开始现场勘察工作的日期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该通知应至少提前3周发出并包括所有即将开展的勘察工作的细节。

在勘察工作结束时,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报告一式四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这些报告应包括所有的勘察工作的详细成果。

1.5.10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进入

在本合同期间,投标人应允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及经过他们授权的人员,包括业主的工作人员,其它投标人或专业队伍,能够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达到工地现场的任何位置,包括专用场所或临时性私有土地。

1.5.11工地变更

如果投标人认为指定的区域不足以用于施工或临时性工程则可直接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管理部门联系扩大施工用地面积事宜。

投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投标人占用业主所提供的和(或)临时性工程工地的时间应与监理工程师所批准的工程进度一致。

投标人必须承担由于超时占用工地而产生的费用。

1.6施工设施和临时性设施

投标人负责将工地现场围墙维护良好的状态直到监理工程师发出验收证书止,或者直到监理工程师提前(据监理工程师的判断)发出有关该书面通知为止。

1.6.1现有设施和构筑物

投标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其施工对现场设施或环境造成的破坏。

投标人应将所有受到损坏的设施和受到破坏的环境修复到令监理工程师和所有者满意的程度。

1.现有状况的测量

投标人就按下述要求进行现场测量工作。

所有的标高应参照设置在施工影响区域外的初始参照点来测定,且应达到±30mm的精确度。

所有的测量结果应按日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一份。

2.现有设施的保护

投标人应很好地规划施工,使其对现有设施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投标人应进行以下工作(但不限于):

●在开挖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临时性支撑;

●与有关管理部门或机构以及私立组织或团体进行联系;

●临时性改道;

●永久性改道;

●申请得到所有的许可证、执照和许可;

●合适的保护;

●合适的复原。

即使已进行了上述工作,投标人仍应对所有因其施工而造成的现有设施损坏负责。

投标人应以其自已的费用来修复因其施工而受到损坏的现有设施,并达到令监理工程师和这些设施的所有者满意的程度。

在架设输电线邻近进行施工时,投标人应采取必要的回避、保护和安全措施。

所有有关上述工作的费用应计入投标人的投报价。

1.6.2临时性设施用地

投标文件应详细列出临时性设施用地,并在投标图纸中详细的标出并报价。

如果投标人所要求的临时性设施用地与图纸所示的不同,或投标文件的临时性用地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由此产生的一切更改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

●临时性设施用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停车场用地;

●投标人办公室;

●停车设施;

●材料储放场地;

●施工通道用地;

●设备或设施用地;

●工人宿舍;

●其它施工场地等;

1.6.3临时性设施用地的恢复

在临时性工程用地上或其它指定区域上的工作完成时,投标人应尽快将这些区域复原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以使对这些区域的占用时间控制在最小。

如果本合同中没有具体指定复原的标准,投标人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将这些区域复原到施工开始的状况。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额外的要求,投标人则应按要求进行额外的复原工作。

额外的复原工作将得到额外的支付,只要这些的报价是合理的。

1.6.4临时性围栏

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在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人员的办公室以及停车场周围按有关要求设置m高的铰接安全护栏或经过批准了的类似安全护栏,护栏上应有两个分开的门以供行人和车辆分别通过。

临时性围栏所保护的工程或其一部分在进行施工期间,临时性围栏应得到妥善的维护,并令监理工程师满意。

1.6.5施工所使用的临时性设施

在业主所提供的临时性供水供电设施以外,如果投标人需要另外的电话、电力、水、排污和其它服务设施,则应自行作出安排并支付费用。

投标人负责支付所有其使用的水电费和电话费。

1.供水

为了进行施工的目的,投标人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安排供水事宜,并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总价中包括有关成本及费用,如:

增容费、服务费和设施费等。

投标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供水设施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在通水之前安装计量装置。

投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包括供水设施和计量装置费用及有关收费和费用。

如果某个工作人员将进行一项可能污染饮用水的工作,或该项工作被监理工程师认为是可能污染饮用水时,该工作人员应经过检查以确保他不是伤害或其它通过水源传播的疾病的患者,并且应将可能受到传染的危险告知工作人员。

当任何工作人员经医生检查被查出患有通过粪便传播的疾病时,投标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

任何患有这样疾病的雇员不得从事与饮用水接触的工作,直到业主的医务顾问认为该人从事这些工作是安全的为止。

在进行供水工程时,投标人还应遵守当地自来水公司的要求和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供电

为了进行施工的目的,投标人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安排供电事宜,并在工作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总价中包括与供电有关的成本及费用,如:

申请费、服务费等。

在联通城市电网前,投标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有关地方部门的规定,在电气设备周围设置适当的保护。

任何在电气设备邻近进行的施工均须经过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批准。

电费或其它供电费用应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报价中,业主将不为此单独支付。

3.卫生设施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投标人应为其雇员提供,设有并清洁足够的、合适的厕所。

投标人应保证其雇员合适地使用这些厕所而不使工地受到污染。

投标人应设置一个尺寸足够大的化粪池。

4.工人宿舍

投标人应修建并维护其工作人员和工人的临时住所。

投标人修建临时性住所的位置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投标人应提供生活区域的服务设施并对其负责,这些设施应符合卫生法规和当地的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应提供并负责上述区域内所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1.7施工的主要措施

1.7.1边坡保护

投标人应在必要的地点使用适当的边坡保护措施。

1.7.2脚手架和工作平台

脚手架和工作平台的强度必须足够安全地承受最大的静荷载和动荷载的合力。

脚手架的材料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扶手和踏板必须是安装牢固和确保安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1.7.3降水

场址区域地下水位较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降水排水技术方案。

在施工挖掘工程时应该使水位降至施工工程底面以下至少50cm。

排水系统应该能够连续工作。

投标人应该确保工地现场的任何时候有足够的备用设备以保证连续排水。

投标人应该考虑对降水系统排出的水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处理。

投标人应承担由于等待湿地变干,或挖掘工作遭破坏,或雨水或水管破裂流出的污水、废水导致塌方,由此而产生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地基处理的索赔要求。

投标人必须确保降低地下水位而不影响任何相邻的施工、现有设施或构筑物。

同时投标人应注意避免由于施工降水造成对水准点影响,如果产生影响投标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业主将不为此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设计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平面布置图:

基坑(场底)的位置和尺寸:

井点系统总体布置;总管长度、井点排列间距;测井位置、泵体位置及临时供电、供水、道路及排水线路等;

剖面图:

地下管线、总管、滤管、观测井和泵体的高程及降水曲线等;

文字说明:

包括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和动力配套的型号以及排水沟管的设置,排水地点的选择,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场底)或沟槽的措施等。

2.井点降水的一般规定:

井点设备应根据土层的性质,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点选用,选用时应考虑能源消耗是最小的;

井点可单排、双排或环形布置,井点施工前应做现场抽水试验,确定降水曲线,并将其结果送交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降水曲线表明的降水效果及由于降水引起土体的差异沉降不能满足工程上的要求,投标人应对井点施工的设计进行调整;

基坑(场底)开挖深度必须控制在降水水位0.5m以上,环形和双排井点的控制点在基坑(场底)中心,单排井点控制在基坑(场底)对侧的底边线;

泵体位置布置应考虑交通方便、吊装搬移、检修、排水和操作安全;

井点系统布置,还应考虑井点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管道的影响,投标人必须注意合同的相关条款采取措施,并做好沉降观测,井点出水必须遵守本技术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严禁随地流淌或渗入土层,在降水范围内应设置观测井,其数量和位置应包括在井点施工设计送监理工程师认可;

观测井井管宜安装在与井点管同一含水层内和同一深度上,并应经过检验(如灌水后的试抽等)使观测结果可靠。

3.井点降水的质量标准:

井孔应垂直、孔径、孔深应符合规范要求,轻型井点冲孔孔径不得小于30cm,喷射井点冲孔深度应比滤管底深1m以上;

井管连接后应成直线,连接处应密封、牢固,井管平面位置偏差不大于,滤管应存放在井孔中间,不得碰到井孔壁,井管管顶高程偏差不大于;

井管灌砂应符合规范要求,实际灌砂量不得小于计算灌砂量的95%,应使砂完全包住滤网,距地面~深度处,井孔应用粘土封堵;

管路系统的连接部分应无渗水、漏水现象;

施工期间的井管有效率在95%以上,且连续五根井管中的失效井管不得超过二根,相邻的二根井管不得同时失效。

4.井点降水的安全技术规定:

操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的要求;

冲水管、井管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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