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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1建筑与结构

5.1.1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屋面防水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淋水或蓄水试验。

(2)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规定,并按检验(建)表5.1.1内容填写完整,数据应真实。

(3)屋面淋(蓄)水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对无监理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4)屋面淋(蓄)水试验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及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手续应齐全

(5)对屋面泛水、变形缝、出屋面管道根部、过水孔等细部以及易出现渗漏水的薄弱部位在淋(蓄)水试验时,作为重点控制部位。

(6)坡屋面(斜屋面)采用2h淋水试验,或有监理(建设)签认的经一场2h以上的大雨记录。

有条件的平屋面采用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h,对于蓄水屋面则必须进行蓄水试验,蓄水高应符合设计要求,蓄水区的划分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是否有淋(蓄)水试验记录。

(2)核查淋(蓄)水试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进行淋(蓄)水试验。

(2)淋(蓄)水试验未按规定进行或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

5.1.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地下室防水工程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防水效果,并按检验(建)表5.1.2填写检查情况。

(5)地下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是否有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核查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3)核查设计防水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

(4)核查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渗漏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

(3)填表中主要项目错、漏,签证不完整。

5.1.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1)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地面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地面防水工程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并将试验结果填写在检验(建)表

5.1.3中。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地面防水工程的施工图与蓄水记录的部位是否相符。

(2)核查地面蓄水试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设计规定。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2)蓄水试验方法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设计要求。

(3)填表中主要项目错、漏,签证不完整。

5.1.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1.4.1垂直度测量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应设置垂直度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全高(查阳角)垂直度测量不少于4处。

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4.1内容填写完整。

(2)现浇砼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砖砌体工程垂直度允许偏差符合设计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其它砌体的工程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GB50203的相应条文规定。

(3)本节

(2)规定外的其它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的相应条文的规定。

(4)测量垂直度所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签字应齐全。

(6)监理单位应对垂直度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7)垂直度测量布点应有控制点布置图。

对各布点进行编号并在图上标明。

(8)建筑物高度小于20m的可用吊线和尺检。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查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垂直度测量记录。

(2)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全。

(3)测量仪器没有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1.4.2标高测量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GB50204及GB50203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GB50203、

(3)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有无标高测量记录。

(2)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核查标高测量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标高测量记录。

(2)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3)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全。

5.1.4.3全高测量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建筑物长度较长时,以30m为间距增设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

全高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4.3内容填写完整。

(2)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大于30mm。

(3)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齐全。

(4)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有无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核查检测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查原则

凡出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标高测量记录。

(2)测量记录内容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3)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1.5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抽气(风)道工程竣工前应进行抽气(风)道检查。

并按检验(建)表5.1.5填写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2)抽气(风)道检查记录须附施工平面图,注明编号,并与记录表中编号相对应。

每层每个抽气(风)道都要做好记录。

(3)抽气(风)道串气、串风或不通畅等必须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注明部位、时间、措施、操作人)至复验合格为止。

(4)抽气(风)道检查应记录完整,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对预制的抽气(风)道检查时对各楼层的各节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并做到好

(6)烟道工程竣工前检查可参照使用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Ⅱ核查办法

(1)对照施工平面图,核查抽气(风)道的位置、编号及数量。

(2)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3)核查对抽气(风)道不通畅,串气、串风、是否有处理记录,是否有经复验合格记录,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按施工平面图上的数量进行全数检查。

(2)记录内容不全或检查结论不明确。

(3)检查人员签证手续不全。

5.1.6幕墙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5.1.6.1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的“四性”检测报告包括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

(2)设计要求做“四性”试验的幕墙必须提供“四性”检测报告。

当设计无明确时,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商定。

(3)幕墙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须作“四性”试验的,应提供“四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

检测报告见检验(建)表

5.1.6.1。

(4)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幕墙(如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四性”检测报告。

(5)幕墙应按设计计算的最大(最不利)层高和分格选取典型的单元作为试件进行检测。

试件单元的宽度最少应包括三根垂直受力杆件,其中最少有一根承受设计负荷;高度至少应包括一个层高,并在垂直方向上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与承重结构相连接。

试件单元中必须包括典型的水平接缝和垂直接缝,并包含可开启部分(除非工程中无此部分)。

(6)组成检测试件的所有材料及构件均必须按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7)检测试件的安装和镶嵌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不得加设任何特殊附件或采取特殊措施,以保证试件受检状况与工程实际相符。

(8)幕墙试件的检测应在工程实际幕墙上墙安装之前进行,并附有结构胶、耐候胶相容性试验报告。

(9)幕墙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是否每种类型的幕墙(如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均有“四性”检测报告。

(2)核查检测报告中试件单元的选取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5)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幕墙工程未按要求做“四性”检测。

(3)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无相应的检测资质。

(5)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

5.1.6.2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外墙金属、塑窗的“三性”检测报告包括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2)设计要求应作外窗“三性”检测的,必须提供“三性”检测报告。

当设计无要求时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各方商定。

(3)外窗工程验收时,按要求应做“三性”试验的,需提供“三性”检测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检测结果及结论,并附有必要的试件图纸资料。

检测报告见检验(建)表

5.1.6.2。

(4)同一工程有多种类型外窗(如铝合金窗、塑窗等)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三性”检测报告。

取最不利3樘。

(5)必须按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6)送检试件应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用特殊的组装工艺及改善措施。

(7)外窗试件的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8)除木窗外,其他新型材料加工而成的外窗可参照执行。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是否每种类型的外窗均有“三性”检测报告。

(2)核查送检试件的数量是否符合抽样规定。

(3)核查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是否满足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核查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5)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外窗工程未按要求做“三性”检测。

(2)检测报告中送检试件的数量不符合规定。

(3)各项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相应性能指标要求。

(4)检测报告中的检测单位无相应的检测资质。

(5)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

5.1.6.3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幕墙后置埋件应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后置埋件的抗拔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同一工程幕墙后置埋件有多种类型的,应按不同类型分别提供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3)后置埋件应以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施工班组为一批,每批按

0.5%取样,且不少于5根。

(4)试验应在后置埋件隐蔽前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隐蔽;若有不合格,应双倍取样复检,若仍有不合格的,则应全数检查。

Ⅱ核查办法

(2)核查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后置埋件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2)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

(3)后置埋件的检验数量不足。

5.1.7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高耸构筑物、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工业厂房及在软弱地基上建造的建筑物,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地基处理或基础托换的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以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规定应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物,需进行可靠性鉴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按单位工程提供降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应按检验(建)表

5.1.7-1~2内容填写完整。

(2)沉降观测的每一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水准点,不得少于3个。

水准点布设坚固稳定,应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避开沉降和振动影响的范围,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距离宜为30~50m。

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施工前15d完成,对水准点应定期核对,以保证观测的精确度。

(3)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变形特征和变形明显的部位;

2)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不影响建(构)筑物的美观和使用;3)点位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和长期保存。

(4)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并符合下列规定:

1)观测点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隔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子处;

2)变形缝和防震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的交接处;3)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烟囱、水塔和大型储藏罐等高耸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5)沉降观测测量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

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每次观测均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检查,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之差不得大于1mm。

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5mm的要求。

(6)测量精度宜采用二等水准测量。

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前后视距要基本相等。

前后视观测应使用同一水准尺,前视各点观测完毕后,应回视后视点,最后应闭合于水准点上。

(7)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进度、基础荷载的增加以及意外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1)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烟囱等构筑物每增加15m观测1次;采用锚杆静压桩在压桩前、后应各观测1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时间较长,在停工时复工前应各观测1次。

停工期间,可据实际情况每隔2~3个月观测1次。

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4

2)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增加观测次数。

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增加观测次数,做好记录。

3)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按设计要求,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8)沉降观测应作好记录,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记录;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建筑物沉降曲线图和沉降观测分析记录。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水准点的位置与埋设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建筑物型式、基础构造、荷重分布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核查观测点的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反映建筑物变形特征。

(3)核查观测时间、次数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应附的资料是否齐全。

(4)核查水准测量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检定、校验。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沉降观测记录。

(2)水准点、观测点的布置,观测方法、时间、次数以及水准测量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3)沉降观测记录不真实。

(4)测量仪器未检定或超过使用期。

5.1.8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5.1.8.1节能测试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设计对建筑物节能效果有要求的应进行节能效果检验,节能测试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8.1内容填写完整。

(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和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3)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应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

(4)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

(5)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

(6)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符合有关相应标准规定。

(7)节能检验必须在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设计的审核文件;

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或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3)锅炉或热交换器、循环水泵等的产品合格证;

4)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

JGJ132、J85及相关的标准规定。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测试仪器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2)核查节能测试记录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检验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节能测试记录。

(2)测试仪器未检定或超过有效期。

(3)测试记录缺漏,签证手续不齐全。

5.1.8.2保温测试记录

Ⅰ基本要求与内容

(1)当设计要求做保温测试时,应进行保温测试,保温测试记录应按检验(建)表5.1.8.2内容填写完整。

(2)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

(3)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位不应少于一处。

(4)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

(5)建筑外门外窗传热系数测试检验部位各不少于5樘(处)。

(6)采暖建筑地面热工性能检验按不同的地面材料各检验不少于3间(处)。

(7)屋顶内表面最高温度检测数量,不少于3处(间)。

(8)东、西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不应少于3个。

(9)围护结构材料层蒸汽渗透阻检测数量取不同的保温材料检测各不少于1处。

(10)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1)保温检验应在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国家有关部门对保温设计的审核文件。

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

3)保温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

Ⅱ核查办法

(1)核查是否有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是否有保温工程验收报告。

(2)核查仪器仪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3)核查保温测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检验项目、数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Ⅲ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保温测试记录。

(2)仪器、仪表未检定或超过有效期。

(3)测试记录缺漏,签字手续不全。

5.1.9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Ⅰ基本要求和内容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1)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2)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3)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5)对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范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放射性能检测报告,当总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2当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

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按检验(建)表5.1.9填写。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a.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m2时,设1个检测点;

b.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100m2时,设2个检测点;

c.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设3~5个检测点。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

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OV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5)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

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

室内环境污染物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对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Ⅱ核查办法

(1)核查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定。

(2)核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出厂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3)核查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Ⅲ核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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