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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习论文

法院执行行为亟待规范

不好的重要原因有相当部分是法院自身执行行为的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给自身造成许多麻烦,影响案件质量,降低案件执行的效率,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针对这一情况,本着从严格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纠正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出发,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剖析自己,查摆问题,从每个执行环节抓起,严格依照法律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现对查摆的各类问题试做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的现状。

  

(一)执行立案不规范,审查不严。

表现在:

1、申请执行人的提供的申请手续不全,有较多案卷缺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2、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较多是复印件,未经确认;3、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存在超期立案现象;4、立案与否没有通知书或裁定;5、对超申请执行期限而提出申请执行时,没有法定理由而予以立案。

  

(二)阅卷审查不细,制做笔录套话。

表现在:

1、各类型执行案件采取的措施几乎一致,没有针对个案特点;2、部分执行人员在阅卷时没有体现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审查。

  (三)执行法律文书制做亟待规范。

表现在:

1、各种法律文书采用填充式较多,不严肃,不规范;2、法律文书填充的字迹凌乱,笔体不一致,用墨不一致;3、用语不规范,如“查封、提押”等法言法语混用,错字错句时而有之;4、填充的法律文书正副本不一致,有的正本填写的是五日内还款,副本却写的是七日内还款,不认真,粗心大意。

  (四)法律程序不到位,执行措施不当。

表现在:

1、送达法律文书不符法律规定;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将查封裁定书只送给房管部门,而未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造成查封行为对被执行人无效,又如将法律文书送达无法律送达义务的第三人转交、留置送达时无相关人员在场等。

2、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不严谨,造成执行不能。

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仅在裁定书中述明不准买卖过户,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将被查封的房屋租赁给他人,合同一签就是十年,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法律依据制裁当事人。

又如只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房管部门,却未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不知情为由将房屋卖与他人,虽不能过户,但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买受人据此请求卖方承担违约损失,卖方又据此向法院提出异议,说司法行为不当,导致损失,要求法院赔偿。

  (五)部分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热情服务态度不够。

表现在:

1、机械执法,执法手段单一,不是扣押就是拘留,别无他法,缺乏执行的艺术性、灵活性,导致执行效果差;2、接待当事人耐心不够,态度冷、横、硬、烦,引火烧身,把矛盾引到自身来,导致本来想配合执行的当事人也就此回避甚至设阻难为执行工作的开展,落得案没办好,谁都埋怨;3、个别执行人员办案拖沓,不认真负责,当事人不找就束之高阁,火不上房人不着急,办案效率低下,损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赖;4、欺软怕硬,对有社会背景的被申请人,不敢得罪,执行畏难,怕影响自己的利害关系。

5、办案盲目冲动、义气行事,对案情不认真分析,寻找科学的执行方法,而是想当然,说扣就扣,说封就封,不认真调查、不听取当事人的反映,不考虑社会效果。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院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表现出消极懈怠的工作作风。

  

(二)有些执行人员工作热情很高,但综合能力较低,缺少社会经验,协调组织能力差,法律知识欠缺,工作方法不当,业务技能不高。

  (三)服务于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把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摆上位置。

  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一)加强执行人员业务能力、思想品质的提高,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一件案件办的质量高低、效果好坏,其根本的因素还是体现在执行主体的具体表现,表现能力显示出其综合素质的高低,有的案件执行的不好,当事人不满意,上访告状,社会影响大,有的案件办得却是送锦送旗,锣鼓喧天,社会效果好,从差距中可以找出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工作方法、社会协调能力的强弱。

因此,全面提升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

一是从思想上全面肃清消极懈怠利已的倾向,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记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效忠法律,热爱本职,求学上进,有大局观念,先人后已的思想情操。

二是从工作上加强业务技能的提高,不断地更新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项培训,丰富自己,拓宽视野,做到学以致用。

三是自觉溶进社会,接受社会的锻炼,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摸索出一套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办好案件。

  

(二)严格依照法律的执行程序规范执行行为

  法院不法为对法律的最大不尊重,法官不执行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法律的执行者不依法办事,最令百姓寒心。

法律在百姓面前成为形式上的规矩,形成群均仰视之,漠然待法的态势,对国家和社会而言,何来法治于国。

严格依法办事,是法律对执行者最基本的要求,而不是最高标准,执法者应时时刻刻严格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办事,并保证程序合法到位。

尤其在执行环节上,违背了法律程序办事,极易造成当事人实际利益的损害,因此在执行环节上要做到:

1、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认真审查申请执行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做出立案与否的通知或裁定,并送达于申请执行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2、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针对个案情况做出执行方案,依照法律程序下达执行通知,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做到送达方式、送达对象准确合法。

3、规范法律文书制作,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文书内容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用语规范、严谨、表述完整,字迹清晰,盖印符合标准。

4、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关手续立即补办,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应慎办严办。

  (三)增强为民服务的法律意识。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行动应从党的宗旨出发,法律不是为治民而创设,法律是为民服务的,执法者是党领导下法律执行者,自然忠实为民服务。

目前个别单位、个别人把为民服务口号喊得很响,但实际运作起来却敷衍了事,没有心系于民,打的都是自己的如意算盘,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天空,自己所谓的政绩。

败坏了党的形象,执法者的形象。

因此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仍是刻不容缓的问题,首先应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坚定的执行司法为民的举措。

其次,端正工作态度,规范自身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再次,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把当事人的事放在第一位,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倾听百姓之心声,让百姓有苦诉,有冤伸,权利及时得到保障,正义得到伸张。

基层法院积案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

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但是目前“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尤其是基层法院的积案更是存在着各种难执行的问题,包括内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笔者通过所在基层法院在近几年实施执行会战等各项集中执行活动中针对执行积案总结出“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执行难的表现类型 

   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执行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对执行积案实行梳理、自查、归总,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

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是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是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是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

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

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积案“执行难”的成因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分析 

   

(一)从社会层面看 

   1、由于社会诚信度低,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

 

   2、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

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

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3、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

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

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

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

 

   

(二)从立法执法层面看 

   1、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亟待修改。

当前,法院执行积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

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因此,当事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当事人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积案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对法院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失望和不满。

 

   2、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

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

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

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判决后,钱马上就能到位。

 

   3、执行依据错误。

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

其中实体处理错误时有发现,但往往又因法律障碍不能纠正而予继续执行,必然最后导致错误执行。

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

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

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

 

   (三)从心理层面上分析 

   1、当事人的心理。

做为申请执行人他们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法院就应负责执行。

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法院执行。

千方百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社会求稳定心理。

执行与社会稳定可以说是一对矛盾的问题。

特别是执行涉企、涉政府、涉社会特殊群体案件,为了稳定问题,执行就显得软弱,就需稳定。

 

   3、法官的心理复杂。

目前执行人员的心理压力较大,这种心理一方面来自领导,执行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待遇等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决定。

他们不能真正地独立司法,有些案件就是领导不过问,也得知道怎样去执行。

另一方面来自当事人,执行工作对抗性较强。

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而法律没有赋予执行人员的特殊的权利。

对人身安全没有什么特殊的保护。

只有惩戒没有豁免,经常出现干的越多,出现问题越多。

诸方面原因使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高,消极执行。

 

   三、解决积案“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最在限度的实现债权的利益,缓解积案“执行难”的局面。

主要从以下方面寻找对策:

 

   

(一)深化执行工作改革。

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

 

   

(二)围绕公正、穷尽各种手段 

   一是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 

   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这样一个道理:

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

唯有如此,人民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是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权利 

   通过统计发现许多执行案件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结案的较少,大部分案件是靠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才自动履行的。

在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时,平时我们强调靠说服教育促其自动履行,但更注重强制执行。

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是做好执行前置工作、降低当事人执行风险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

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

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

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

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

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四是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

这样既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也保证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过程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外出执行过程。

我经常跟随法官或者书记员外出执行。

这些工作包括到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冻结被执行的存款、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和住所地进行考察、做好协助工作、询问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者特殊不动产如车辆、设备等等、作查封笔录,清点财产、列举扣押财产清单转移拍卖和变卖财产给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措施,追偿债款和工人工资、到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查封手续或者解封手续,到车管局办理查封手续和解封手续、到看守所送达文书等等许多与执行有关的工作。

 

2.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文件。

在执行局的办公室里,我主要是协助法官或者书记员制作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文书。

其中主要包括执行通知书、查封、解封、冻结存款、扣划存款、拍卖财产等民事裁定书、拍卖或者变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合议笔录、各类决定书、悬赏公告、悬赏裁定书、快递单的填写、结案表、委托拍卖通知书和委托书、摇珠决定书、协助冻结、扣划、解冻存款通知书等等各类文书。

自己在制作文书的过程中,对于现在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已经非常了解,不仅学会了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而且还增长了知识。

在制作文书的同时,我还需要整理文件,把各类文书分别放进相应的档案袋里,把执行费用的收据、银行转帐的凭据单、快递回执等等放进相应的档案袋里,以方便法官办案。

 

3.复印文件,整理文件。

在实习期间。

刚好碰上福田法院执行局办理移送案件。

我跟随的法官需要移送30宗案件,这些案件里面的所有的资料都要复印留档。

我把所有的资料都复印了,并且分类整理好,整理各个相应的文件。

这些工作很繁杂,工作量也很大,自己一个人差不多弄了两个星期。

4.负责接待当事人、接电话和通知各当事人等事宜。

因为法官和书记员有时不在办公室,我自己留守办公室的时候,需要帮忙接待当事人,接听电话,通知他们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去协助执行工作,接受当事人关于案件进程的一些询问,回答他们所要知道的一些情况。

 

5.其他工作。

在实习期间由于我所在的办公室都是男生,对于搞清洁和整理内务都很少理会,于是我便承包起搞清洁和整理内务的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和别人相处。

另外当我跟随的法官休假的时候,我还被调到归档室帮忙整理档案,填写档案袋的信息,装订档案。

或者到别的法官那帮忙到电脑室上载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到内勤整理空白文书,查询资料等等很琐碎的工作。

 

主要收获:

 

实习生活转眼就过去了,在这三个月里,我认真听取法官的指导,积极勤奋工作,热心好学,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赢得了负责人的好评。

同时,充实的日子让我不仅仅在知识方面有了提高,而且学会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可谓收益匪浅。

 

实习生活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院执行局的重要性。

很多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很少会自动履行义务的。

这样法院执行局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了。

通过法院执行局的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当事人不得不履行义务,这不仅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而且对树立法律威信,建设一个稳定的法治社会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的。

 

实习生活让我把课堂上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

运用知识于实践不仅需要扎实的知识,而且需要对社会现象的法律敏感性和运用知识的灵活性。

记得有一次去扣划存款的时候,发现所要扣划的帐户是保证金帐户,所以不能随便扣划的。

但是由于案由是工程建设款,法定的抵押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所以才可以顺利扣划的。

记得自己当时并没有反应过来,还要法官提醒自己才恍然大捂。

其实这个知识点是非常熟悉的,但是运用到实践中还需要很高的法律敏感性和知识的灵活性的。

 

实习生活还让我明白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和如何和别人相处。

懂得尊重别人,关心别人其实需要很大的气量和宽容的心的。

完成一项工作,需要大家齐心合力的努力。

所以和谐的人际关系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但是,在实习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的。

譬如自己社会经验比较少,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社会常识的的问题不会很好地处理。

制作文书有时会粗心大意。

而发现这些问题,找到自己的缺点,也让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有利于自己取得进步。

 

其它方面:

 

在福田法院执行局实习的两个月里面,自己亲身经历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种种程序,见过各种各样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参与了各种案件的执行过程,心里不由得感受到执行难度之大。

对于法院判决的许多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况很少,许多都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措施,当事人才愿意执行。

另外,即使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也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现象,不仅仅是法律意识浅薄和法院执行机构的缺陷导致的,而且还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而执行难不仅仅是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是关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法律尊严和法治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命运。

所以,在实习的过程中,自己不时地思考,为什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此难呢?

如何才能解决司法中这样困境呢?

这些问题,我想,不仅仅是自己作为一个法学的学生必须思考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司法系统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经过我的查找资料和调查,我找到了一系列这样的数据:

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下降,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执行率上升到70%以上。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

仅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未执行案件就达36万件。

[i]而2005年全国法院未结执执行案件达37.9万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02%。

而大量的执行积案是由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导致的。

以深圳为例,2005年,全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72777件,同期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执行案件45436件,占62%。

这就是说,即使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全市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生效判决,有超过六成要交付强制执行的。

[ii]执行难的现状不仅仅表现在数据的统计上。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参与了各种案件的执行过程,亲眼目睹了当事人无视法律,对于执法人员阳奉阴违,恶意转移、隐秘财产的现象。

同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很高,执行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各种情况都体现了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这种现状不仅仅体现在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自觉履行率低,而且体现在即使实施强制措施,顺利执结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

 

我想,造成执行难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执行立法严重滞后。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关于执行的法规规定,但是真正通过人大确定下来的统一的法律却很少接触到,接触到的大多都是地方性的法规,譬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只是深圳市地方性的法规,所起的作用也只能适应于深圳这一地区,也就是只治标不治本。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条文只有30多条,并且都是比较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从而执行中的许多事项都有法可依。

譬如当法院在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款项的时候,银行等金融机构有协助履行的义务,但是如果这些机构没有履行或者没有积极及时地履行,法院也无可奈何的。

因此,执行的立法严重滞后,给法院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从执行机构的角度出发,执行机构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有学者提出,法院行使执行权,“审执不分”是导致“执行难”的体制原因。

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规定了设立执行庭,这仅仅达到了一个目的,即:

禁止审判庭行使执行权,却忽略了执行庭在继续行使审判权,仍然使审执不分。

[iii]这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是在我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执行机构和体制的不完善。

譬如根据我在实习过程中的了解,如果基层法院,如福田法院的判决中的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可以到中级法院上诉,如果中级法院改判了福田法院的判决的话,上诉判决书生效了以后,义务履行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是要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法院里的审判与执行内容的脱节,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是当事人再申请再审的话,那就造成更大的执行难度了。

因此,执行机构的不完善也是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障碍。

 

再次,从执行的外部条件出发,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的执行威慑机制的不完善和威慑力度的不强,也导致执行难。

现代法律意识尚未形成,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还没有真正确立起尊重法院和法院裁判的意识。

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履行者并没有严格按照文书的判决要求去做。

试想一下,一个在审判阶段,连答辩状都没有提交,也没有出庭为自己辩驳的败诉者,怎么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许多当事人都无视法院的判决的,甚至公然抗法,或者是即使有财产,也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才可以执结案件,这样也就大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曾经见过连裁定书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的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老板。

试想一下,连这样简单的裁定书都不知道的人,怎么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呢?

公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律的信赖是顺利执行很大的保障。

 

另外,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也成了顺利执行的一个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我们现在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形势的产物。

各个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在别的地方法院对本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时候,会根据各自的利益进行不同程度的阻挠,或者是不提供积极的协助。

这样,那些财产在别地的案件就不能很好、及时地进行执结了。

 

同时,社会诚信的缺失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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