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记忆六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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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记忆六文档格式.doc

  507、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8、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10、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不属于变更范围)

  511、商标的国外优先权为6个月,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

  51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513、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1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非法抢注无效)

  515、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16、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17、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18、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19、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520、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21、除前述两条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52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52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24、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525、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4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26、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2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28、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29、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0、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53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2、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直接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表演权利时,被许可人以以上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35、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3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7、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38、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39、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4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哪种情况下即需要取得许可又需要支付报酬,哪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可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哪种情况下只需要取得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好像新的著作权法中已少有这一类),请大家自己列表总结一下。

  54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54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54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4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45、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46、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547、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548、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549、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外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为6个月。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内优先权为6个月。

  550、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51、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5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53、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均为三个月。

  554、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55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5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5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558、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说明: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故复习时未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笔记,大家自己动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这部分法规修改得较多,我复习时也是从头开始复习,和在学校学婚姻法时的内容已经有相当大的出入了。

所以也建议大家认真复习这一部分的法条。

这部分法条和民法、合同法一样,每个法条都有出题的可能。

  559、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60、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56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6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6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6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6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6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6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6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6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57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57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72、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573、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仍有权参加法定继承)

  574、从继承法角度,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75、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576、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577、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78、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7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580、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8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58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58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58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8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586、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87、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88、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89、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90、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9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59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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