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演讲范文(共7页)4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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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演讲范文

  

  一、自然法观念批判与实证法学的源起

  无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是随着20世纪自然法的复兴而呈现的新康德主义和新经院主义的崭新形式,最终自然法的价值判断必归结于一些伦理概念或者蕴含于概念中的伦理命令.这些构成自然法观念轴心的伦理概念,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已为我们所熟悉.从亚里斯多德,西塞罗直至近代的格老秀斯、卡瑟勒因等,无不以其推崇的某个或某些伦理概念展开其法理学构架,并视这些“先验”的伦理观念为实在法的判断标准和效力来源。

  但是,认真的实证主义者却无视这种“先验”的思辩方式,而对占据了自然法理论核心地位的正义、自由、平等一类概念加以拷问.他们发现正象其他道德教化一样,这些动人的词藻内容模糊含混。

它们不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动;而且既便在一个静止的时点上,其边缘和界线也是无法确定.当诵读这些教化时,你或会产生愉悦之感;但当面对真正需要决断的活生生的个案时,它却顿时哑然失语.这些名词更多地传达了一种情感倾向和偏好,而绝非一种确定的规范.它们内涵的也不确定性也总是被那些怀着明确利益目的的阶层和团体利用,而?

晌亲笆魏脱诒握媸道嫠咔蟮牟势欤?

br>但正义、自由、平等、秩序这些伦理命令却掩盖了真实的利益冲突,诱使法学的思维从不同利益的判断和平衡这一正确的视角偏离.由这些伦理观念把持的自然法学必然充斥了形而上学的内容.一旦面对生动具体、交织着利益纷争的事实上的法律问题,这种自然法的思维进路不仅会无效和失灵,于增进社会福利的实际价值毫无助益;而且,更为严重是阻碍人们睁开眼睛,面对社会现实,去考察经济利益、政治愿望、当时的一般观念等现实存在的直接决定法律内容的诸种因素,去探寻在此诸多因素制约下可欲的利益平衡点。

  在作者看来,做为对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反动,实证法学正是源起于对被视为“自然法”的上述伦理概念的怀疑、失望和对自然法思维进路的批判.无论是分析实证主义(analyticalpositivism)、社会实证主义(sociologicalpositivism),还是被称之为viennacircle的逻辑实证主义,实证主义首先是坚定地将伦理观念从法律和法律理论的轴心地位移开。

完全不同于那种视法律为某种可以由一些“先验”的伦理规则合乎逻辑地推演,因而也当然具有真理性的体系的幻想;实证主义者简单而明确地承认法律就是一种社会事实。

正是!

这种态度,使我们可以平静地观察和剖析过去和现存的法律和法津制度,考察此种法律和法律制度生成的原因——是怎样的不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和妥协,能够表达于政治的不同利益诉求的分力合而决定了既成法律这一平衡点。

  这样才有可能摆脱对自由、平等一类词汇喋喋不休的重复;实在地深入探视隐藏在既成法律下面的,从不同方向着法律走向的经济利益、政治考量、不同群体的不同道德观念的碰撞以及由此形成的一般伦理情感等诸种社会因素。

倘若不从自然法观念的束缚中摆脱,我们恐怕不可能睁开眼睛正视这一切,而是继续着“自由”的喃喃呓语。

  二、一种新实证主义观念

  

(一)在对自然法批判和放弃了对伦理价值的迷恋、膜拜的基础上,历史上的实证主义者便分化出不同流派,采纳了各自不同的分析进路。

分析实证主义将目光锁定在法律制度中提取出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而社会实证主义则更多地关注影响实在法制定的各种社会因素4。

对法律观念、概念或不同社会因素在法律和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权重,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又持有各自不尽一致的看法。

  作者在此承袭前文中对自然法观念批判的视角,试图初步阐释自己的实证主义观念。

此种观念!

虽然难掩其粗糙,但作者有理由相信:

它不是一种无意义的重复或简单的转述。

  

(二)1.在作者看来,法律是主权者在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张间预设的平衡点。

法律本身即是一种价值评价与调配的过程。

在世俗社会中,法律构成原初的评价标准,而没有什么自然法的更高层级的正义理论能推衍出法律这一价值评判的体系。

  此种标准目的是确立不同利益冲突间的平衡。

这种评价体系做为历史的社会产物,是不同利益集体通过其政治媒介均试图将平衡点移向于已有利的一方,而在民主框架下以民主手段相互斗争形成的平衡结果。

而国家以中立的面目颁行,这种模式化的一般性的描述遂被强令遵行。

任何个案中偏离此平衡点。

则司法者只能依此法律规则恢复其预设平衡状态。

  2、这样,法律的实质便清晰地凸现为利益的平衡。

此处之所谓“利益”,不可将之狭隘地仅仅理解为经济利益。

任何个人、集团或阶级的可表达政治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欲求,均可纳入“利益”的语义。

至于这种“欲求”的内容,可能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判断,也可能在直接、表层意义上仅仅表现为一种政治意愿或一种普遍习惯思维的作用。

但此种欲求必须能表达和作用于立法或司法过程,否则在其进入立法者和司法!

者的视野以前,对法学而言也无多大助益。

  3、此处的“平衡”,即鲜明地表达了与自然法理念截然不同的分析进路。

法律所施行的利益魇屎驼庵值魇实慕崧郏皇抢醋杂谀持窒妊榈墓勰钔坡鄣慕峁遣煌婕旁诓欢系亩氛屯仔写镏碌钠胶狻7烧庖皇痉缎缘钠胶庋旧砑词瞧胶獾慕峁庇忠蚬仪苛φ淖饔枚晌蠢锤霭钙胶獾谋曜肌?

br>此种在既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探求不同利益诉求的较为稳定的一般平衡的努力,是每一个健全理智的政治国家所必不可少。

但所取得的平衡又有一日终将被打破。

所以法律须学会在变化的条件下不断寻找新的平衡点,并且,这一过程本身即面临着一个在维持相对稳定与适应变化的形势间保持平衡的问题。

  4、法律从其形式和渊源上看乃是“主权者”预设的一般性规范。

显然,作者直接援引了奥斯丁“主权者”的概念,并且与其“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的看法并无实质差异。

当然,虽然亦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主权者的颁行,但作者仅仅视其为法律的形式特征,而不是象奥斯丁一样视命令性或强制性为法律的本质特征。

  (三)这样一种实证主义观念不承认法律的逻辑自恰性。

在作者看来,经验即足以印证以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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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但作者认为,实证主义并不放弃对法律制度和法律的价值评判。

只是不同意以一些空洞含糊的伦理命令做为评价标准。

作者对此标准尝试做一概括:

既存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合理的良性运作机制,能够充分表达不同利益集团的诉求,更重要的是在此种自发运作的机制下能够自发地寻找到平衡点,而此种平衡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三、自然法观念陷阱

  

(一)自然法理论在十九世纪以前的西方法律观念中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不同的自然法学者,常常围绕自然法原则的内容争论不休。

但对于存在“失验”的自然法,并且与此种自然法吻合的实在法才因此吻合性而获得法律效力的观念,却根深蒂固,深入人心。

似乎这一观念本身即成为失验的东西。

自十九世纪以来,虽然有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以其理性思辩对此种理论提出了诘问和批驳。

但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失去其影响,相反在20世纪却出现了自然法思想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复兴。

  

(二)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律和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对西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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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自然法理论和其以自由平等一类伦理概念作为逻辑起点展开分析的思维方式随着西方法学的整体渐入而影响我国法学研究。

因其理想主义色彩,反较理性的思维更易吸引众多膜拜者。

  (三)但如前所述,这些充满了激情的思想除了满足人类本性中固有的浪漫欲望以外,却于法律和法律制度分析并无实益。

反而以其模糊性遮蔽了人们研究决定法律之实在因素的视线。

所以将这样一种可能吸纳许多学者精力,却不能于现实法律产生助益的思维方式称之为自然法观念陷阱,并不含哗众取宠之意。

  (四)这一陷阱现实上已铺设在我国法律与法学现代化的前进路途之中。

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提出规避自然法观念陷阱的警示,以促使我们更自觉地以社会实证和分析实证的进路开展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

  abstract:

theauthorbelievedthatthejurisprudencearisesfromthecriticismoftheclassicalnaturallawschool,anditscorewasinessencesomeethicalconceptsandethicalinstr!

uctionswhichwereambiguousandreasonless.thenaturallawschoolasakindofmetaphysicshadrestrictedthethoroughresearchtothefundamentalelementsoflaw.sothepositivistjurisprudenceturnedtothepositivistfactorsabandoningthoseethicalinstructionsbeingregardedasthecoreofthenaturallaw.theauthortriedtoexpoundhisnewviewsaboutthepositivistjurisprudence.hedeemedthatlawwasthebalancedesignedbythegovernorbetweenthedifferentconflictingclaimsforinterests.hedidn’tconsiderthelawself-evidentlorgycalityanddefinitelyopposedtoabandoningthevalueevaluatingtothelaw.atlast,theauthorcalledattentionstothetraplaidbythegaturallawtheory,whichweshouldescapefrom,andsuggestedcarryingoutourresearcheswiththemethodsoftheanalyticalpositivismandthesociologicalpositivism.

  作者简介:

胡波,男,27岁,汉族,湖北宜昌人,西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湖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tel:

023-XXXX年XXXX年

  地址:

##**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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