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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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组织落实《X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工业大气污染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工业生产性粉尘专项治理、工业堆场专项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五个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采取科学施治、源头预防、重点治理、整体推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政策导向、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新科技应用、加强环境监管和严格问责等办法和措施,全力推进整治项目全面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重点围绕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通过专项治理能明显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及按工业治理标准进行污染整治的其他项目。

(一)燃煤锅炉专项治理项目

1.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通过采用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超低排放改造,使S2O、NxO、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表1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尘<5mg/3m、S2O<35mg/3m、NxO<5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自备电厂和65蒸吨/时以上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提标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其它用途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自备电厂燃煤锅炉和65蒸吨/时以上其它用途燃煤锅炉S2O、NXO、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值),烟尘<20mg/3m、S2O<50mg/3m、NxO<1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全市10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X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治理标准:

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与市、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颗粒物、S2O、NXO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X)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2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产业集聚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更换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治理标准:

在市区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内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产业集聚区要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产业集聚区现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

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X)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3m、S2O<50mg/3m、NOx<150mg/3m。

燃油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X)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3m、S2O<100mg/3m、NXO<2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工业炉窑专项治理项目

5.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全市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S2O、NXO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3m、S2O<100mg/3m、NXO<32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石灰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石灰生产线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X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4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铸造行业废气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铸造行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X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4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制砖行业废气治理项目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制砖企业砖瓦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原料燃烧、破碎及制备成型,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X》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300mg/3m、NXO<2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耐火材料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X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4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玻璃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玻璃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X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4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石墨碳素生产线废气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10月底前,完成石墨碳素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X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X)》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3m、S2O<200mg/3m、NXO<40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工业生产性粉尘专项治理项目

12.采碎石企业粉尘治理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在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完成全市范围内采碎石企业整合重组的基础上,对重组后的采碎石企业生产性粉尘进行综合治理。

采取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在线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通过采取密闭、加湿除尘、改造除尘器等综合抑尘措施达到治理效果。

治理标准:

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平台联网;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3m;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颗粒物<0.5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粉尘治理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

采取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在线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通过采取密闭、加湿除尘、改造除尘器等综合抑尘措施达到治理效果。

治理标准:

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平台联网;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粉尘治理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

采取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通过采取密闭、加湿除尘、改造除尘器等综合抑尘措施达到治理效果。

治理标准:

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平台联网;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钙粉企业粉尘治理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8月底前,完成钙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

采取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通过采取密闭、加湿除尘、改造除尘器等综合抑尘措施达到治理效果。

治理标准:

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10M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与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平台联网;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3m。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工业堆场专项治理项目

16.所有工业企业堆场入仓密闭治理。

凡有露天存放的原料、辅料、产品、废弃物等一切有露天存放物料易产生扬尘的企业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完成厂区和生产线粉尘排放综合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

凡有露天存放的原料、辅料、产品、废弃物等一切有露天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全部建仓入库,物料传送装置进行密闭改造,厂区及生产线一律采取密闭、喷淋、覆盖等有效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挥发性有机物(VOSC)专项治理项目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治理监管,建立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生产监管制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取密闭式作业,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

启动部分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减少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排放,减少二次污染生成。

17.表面喷涂行业(含喷漆)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机械制造、机械加工维修、汽车维修、家具生产、室内装修等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表面喷涂作业的注册企业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信息普查标准:

填报表面喷涂行业(含喷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信息普查表

治理标准:

禁止露天喷涂作业,大型构件需露天喷涂时必须有移动收集处理系统;喷漆房等表面喷涂设备产生的废气必须有专门收集处理措施,并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所有表面喷涂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化工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全市化工医药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信息库建立工作。

10月底前完成化工医药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信息普查标准:

填报化工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信息普查表

治理标准:

化工医药行业挥发性气体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相关行业标准。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9.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信息普查标准:

填报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信息普查表

治理标准: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0.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橡胶制品行业已注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橡胶制品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信息普查标准:

填报橡胶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信息普查表

治理标准:

橡胶制品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X)表5中的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1.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

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塑料生产加工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信息普查标准:

填报塑料生产加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普查表

治理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把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一个时期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抓业务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根据责任分工,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各级党委、政府承担本辖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方案,按照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积极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限完成任务。

(二)加大投入,奖惩分明

企业肩负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本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和小锅炉拆改倾斜;各级财政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将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以奖代补和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用于环境改善的使用效率。

市政府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办法另行下发。

对于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治理的企业,市政府将挂牌授予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称号,具有该称号的企业将不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企业名单,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不进行停产,对于示范企业重新出现超标情况的将取消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称号,并依法处理;对于未取得大气污染防治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将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必须进行停产限产。

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并且仍然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监管,落实周调度、月排队、季通报跟踪调度机制,确保各项治理任务顺利推进;各级环保监察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严管重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考,严格问责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考核体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单位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定期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的当地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和行政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出现突出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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