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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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黔林改办通[2007]4号

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一)

一、基础部分

l、我省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我省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

五次大的改革,促使我省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我省林业生产力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我省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11月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2.5%,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

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

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

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

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

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

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限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

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

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

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

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

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

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8、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

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两种会议如何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集中较为困难的情况,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村民代表参加。

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9、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10、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

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1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

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

本次林改,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

“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林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

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

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2、为什么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要发(换)林权证?

答: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可以说是唯一的法律凭证。

本次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获得各种补偿必须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

在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了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现在证、地相符,又无任何异议的,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林木至今无权属证书的,则要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退耕还林地,已发放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复发放。

13、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

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人分配的办法等。

14、本次林改后,林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一、收费项目。

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二、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椎和收取办法。

取消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村(组)自行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

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

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

(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

即:

“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

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后,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

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

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20、为什么要将基层林业执法单位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开支?

答:

我省森林覆盖率,经过多年努力,已达到39.93%。

但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两江”上游生态屏障还有一定差距。

因而,在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基础上,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这是对林业管理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范收费,逐步减少林业费金征收比例并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所以,省政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二是要将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即靠林业费金养人和办事的执法单位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21、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

不会。

一是现在形势与20吐纪80年代不同。

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

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

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广大林农群众会拥有林产品的收益权,处置权,因而,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涉及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经济利益。

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二、自留山、责任山政策

22、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

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3、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

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

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

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

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他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4、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5、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

“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

“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6、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

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

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

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8、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

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

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9、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山实行管理的,应当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并分别确权发证。

30、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

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应稳定不变。

3l、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

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在户籍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如现在户籍已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即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协商将自留山、责任山收回的,维持不变。

如属于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不知道但时效已过20年的,视为农户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的稳定。

32、本次林改,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

林业“三定”后,经过20多年的人口变化,户与户之间所占山林面积悬殊较大,甚至出现“无山户”的现象是正常的,应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维持,不允许重新进行调整。

33、本次林改可以拿出来进行调整分配的林地有哪些?

答:

本次林改,有下列三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调整分配:

一是死亡绝户,原自留山或者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法定程序形式,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重新发包。

34、承包的林地被他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

对未经承包方同意经营他人所承包林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切实维护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对以前承包方口头同意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或承包林地被他人利用已造林多年的,在保护森林资源,稳定承包方林地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成比例和经营期限。

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35、村集体是否可以收回未进行有效管护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承包山?

答:

承包者未按合同约定,管护不力导致承包林地上林木被严重破坏的,属于违约行为,但在处理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属于农户家庭承包,且合同未到期的,则重在教育和对集体利益损失的赔偿,不宜收回承包山。

如果是属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36、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

应当恢复原状,由本村(组)组织农户承包经营。

但应本着尊重历史、充分协商、维护稳定、兼管各方利益的原则处理。

37、退耕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林权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

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38、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

如已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2003年3月l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三、“谁造谁有”政策

39、“谁造谁有”的政策如何落实?

答:

“谁造谁有”是森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林业政策的基本内容。

“谁造谁有”主要是指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林地由他人造了林的情况。

我省的具体情况有:

一是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

处理的原则是:

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抛荒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二是村民自行在集体荒山造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这种情况同样要稳定,要在明确林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补签合同,确定交纳林地承包费。

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交还集体;或在这次林改中,将林地纳入林改,分配给谁,由谁与造林者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时间期限从林改时起算。

如果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被集体收回又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只要手续齐全、程序合法,集体与造林农户的承包合同继续执行,在本次林改时,集体经济组织可从集体山林中确定相应面积的山林,补给原有自留山或责任山主经营;对集体山林已没有的,组织造林户与自留山和或责任山主签订合同,协商利益分配。

40、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现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承包给个人经营,如何确权发证?

答:

对由村民小组管理的林地组成的村办林场,首先应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和利益分配,签订协议明确使用期限。

对已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持,待使用期满及时归还。

41、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分配应如何确定与人口、户口有关问题?

答:

参照国家对耕地第二轮承包的有关政策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按人口或按户口分配以及起算时间界限等,由山林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42、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本次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

采取其他形式的,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确定。

43、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乡镇或村委会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

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乡镇或村委会擅自将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属侵权行为。

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山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对流转超过一年,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流转方实际已做了大量投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妥善协商解决,确保各方权益。

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44、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经营者未按合同上缴承包款或实物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归谁?

答:

承包者未按合同缴纳承包款或实物的,属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5、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意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荒山、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明确林木林地的经营主体,所获收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内分配。

46、对于撤区并乡、行政村并村的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

在建镇并乡撤区时,将原乡(镇)、村的林地、林木并入现在的乡(镇)、村的,由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次林改范围,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建镇并乡撤区前乡(镇)、村村民所有。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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