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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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

答: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

答: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

答:

林业“三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

答:

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9、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

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

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10、什么是林权?

答:

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属统称为林权。

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11、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

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12、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成员。

(3)个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不享有林地所有权,享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13、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

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

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15、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

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毎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6、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

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7、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

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

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

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8、什么是林地流转?

答:

指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或者无偿赠予、继承的方式,由一方转让到另一方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19、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答:

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转包人接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0、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答:

是指承包者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1、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答: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

答:

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3、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答:

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不转移林地占有的情况下,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使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

2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答:

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25、什么是林权证?

答: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26、林权证有哪些作用?

答:

林权证可以申请林木采伐、林权流转、抵押贷款、融资担保、领取有关政策性补偿和补助资金等。

27、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另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我县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实际,研究林改方案的会议一般应为村民会议。

28、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

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是这次林改的一条最重要原则。

这条原则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本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

一是村组林改方案的制定。

包括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林改方案”,进行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

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

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29、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小组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林改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为通过,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30、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

明晰产权,对集体林地主要采取以下五种形式:

(1)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

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3)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4)落实“谁造谁有”政策。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

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

已经实行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31、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

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其中包括不再收取承包费。

32、将集体山林流转给其它经营主体能否收取费用?

答:

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出租等承包方式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它经营主体,收取流转费用。

但转让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流转山林进行资产评估。

流转所获得收益70%以上应由集体内部成员分配,剩余部分留集体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33、这次林改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

这次林改的范围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集体林(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

国有林不纳入这次林改的范围。

集体林中,权属有争议的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列入改革范围;争议比较大、历史根源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34、县、镇、村(组)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

县级改革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改办备案;各镇改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林改办备案。

各村、组改革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备案。

35、对村、组林改方案进行票决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印发会议通知,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进行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

召开村(组)林改方案票决会前要对方案进行充分酝酿,召开会议时要严格做到“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开会签到,林改方案签字,票决签名,不准请人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林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参会人员在表决的林改方案相应栏上(同意、不同意、弃权)签名。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问、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记载林改方案的讨论意见,记载推选的唱票人、记票人和监票人姓名,记载实发表决票、收回表决票、有效票、无效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票的张数。

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通知回执、表决表等作为附件存档备查。

36、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

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第一,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要组织好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承包合同书;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第五,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林业部门登记,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37、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林权勘界结果公示和林权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时间才符合规定?

答: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的公示期限为7日,林权勘界结果公示期限为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38、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是否可以?

答:

对林改前已分到户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稳定不变,这是一条法定原则,不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

39、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

“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

“五保户”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40、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41、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

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42、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43、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

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44、农村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

答:

集体林木、林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

45、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用于非林业建设?

答: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46、《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

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47、责任山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承包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答:

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48、退耕还林的土地是否发放林权证?

答:

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土地认定为林地,并办理林权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

1998年后毁林开垦的,要限期恢复林地用途后,方可确权发证。

49、退耕还林户获得了退耕地经营权,在参加集体的其他山林分配时,是否应先抵扣其退耕地面积?

答:

按照国家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退耕还林户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其承包的退耕地不应在分配山林时抵扣。

50、发包方能否重新调整已承包的山林?

答:

为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提高林农在林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发包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的林地。

如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每隔几年进行一次调整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该约定无效,发包方不得再依此约定进行调整。

51、如何落实“谁造谁有”山林?

答: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

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52、对目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生态公益林应如何确权发证?

答:

对目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由集体申请登记发证。

53、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答: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

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4、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改革形式的,是按照现在林改时核定的人口分,还是每年分利时都按当时的人口分?

答:

原则上按照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口进行分股或分利,今后不再变动。

或采取其他形式,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

55、林权由什么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答: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56、林权登记申请由谁提出?

答: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57、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注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58、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答:

林权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林种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2)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权属归属无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59、林业“三定”时所发山林权属证明存在重证或错证的如何处理?

答:

山林权属证明出现重证、错证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相互协商、达成共识、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审查、核实其颁发权属证明的依据。

若由于山主错报错登或政府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发山山林权属证明的,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纠正。

一时无法查清的,暂缓登记发证。

60、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本次能否对其已承包的林木、林地登记发(换)林权证?

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

承包方提出林权申请登记的,应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61、森林、林木和林地相关的四项权属中,某项权属发生争议,对未发生争议的其他权属能否进行登记发证?

答:

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为有利于权属争议的解决,只要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山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都应暂缓进行登记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发证,以维护林区社会的安全稳定。

62、对在外县的插花山如何进行登记发证?

答:

插花在其他县(市、区)的林地,其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由林权所有者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发证。

63、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是否登记发证?

答:

本次林改对非林地上的林木暂不发证。

64、林业“三定”时为非林业用地,现在为林业用地,本次林改是否登记发证?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认可为林地的,应纳入林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65、林权登记现场勘界需要哪些人参加?

答:

林权登记现场勘界参加人员包括:

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当事人、四至边界相关权利人、林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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