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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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办法
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缙云县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缙政发〔〕号)《关于公布年度缙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缙征办〔〕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结合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移民安置工作。
移民安置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本项目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有土安置和其它安置方式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
第二章移民资格确认
第四条移民资格确认对象为《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及其他房屋产权人,涉及大洋镇漕头村、环湖村和方溪乡方溪村等个行政村。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农业人口(本办法所指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指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下同);
(二)原农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满三期的士官(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及县人武部出具的有关其现役军人证明);
.正在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政府确定的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婚嫁迁入和新生、合法收养的且户口已迁入或户籍已登记的人口;
(四)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六条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人口;
(三)其他不可列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农村移民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房屋搬迁安置(以下简称搬迁安置)时可增加一个计算安置人口,计算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曾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
(二)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八条农村移民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搬迁安置时计入安置人口,计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等农村移民待遇:
(一)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下同)的非农户籍配偶;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尚未成家的非农户籍子女。
第九条除农村移民外,在搬迁区依法拥有房产并经实物指标调查及复核确认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确认为财产户。
第十条因项目建设征地涉及的不作搬迁安置只作生产安置的人口,按照《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缙政发〔〕号)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包括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移民安置方式
(一)有土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同时又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相应生产安置的征地费用在项目区土地补偿款中抵扣。
(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是指符合《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缙政发〔〕号)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不安排生产用地,参加缙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规定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安置方式。
(三)自谋职业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由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自主从事第二、三产业,不要求安排生产用地的安置方式。
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本人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前二年在企业、单位稳定就业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间断的;
.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或已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具有相关证照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家庭主要成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证明)。
(四)自谋出路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不要政府统一安置,自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自谋出路安置的农村移民户,必须在搬迁区外拥有建筑面积为㎡以上的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凭证),同时具备自谋职业安置的相同条件。
(五)集中供养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老人,由当地乡镇政府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政府不再统一进行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
(六)投亲靠友安置。
是指农村移民户选择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相应原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条件的证明;
.所投靠的亲友作出接受投靠的书面承诺;
.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落实生产用地、建房用地或购买闲置房,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投亲靠友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农村移民在上述安置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经审核确认,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农村移民自迁入安置地之日起,享受安置地村或安置新村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
第十四条财产户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经审核确认,签订安置协议。
财产户不作生产安置,不享受农村移民待遇。
第十五条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分家析产的,析产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准;符合分户析产条件未析产或确需重新析产的,经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被搬迁房屋析产户数进行平均析产。
在实物指标调查之后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前离婚分户的,房屋按原婚姻家庭人数平均析产,进行相应搬迁安置。
缙政函〔〕号文件发布后(年月日)提交的有关房屋买卖、赠与等权属转移材料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移民搬迁安置分别为三湖安置点、小仙都安置点、雅村安置点和舒洪安置点。
三湖安置点安排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小仙都安置点安排排屋和套房,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雅村安置点安排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舒洪安置点利用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舒欣小区)的排屋现房进行安置,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排屋现房不够安置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安排自建排屋,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排屋现房房源情况、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和结算价格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另作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
(一)三湖安置点利用漕头村剩余土地进行调剂。
(二)小仙都安置点和舒洪安置点在周边行政村统筹调剂,人均生产安置用地面积亩。
(三)雅村安置点不安排生产安置用地。
第四章搬迁安置
第十八条搬迁安置方式
(一)排屋安置。
是指政府向农村移民户提供联立式排屋用地,由农村移民自主建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公寓安置。
是指政府向农村移民户提供套房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产权调换。
是指政府根据被搬迁户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提供套房与被搬迁户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房款的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为农村移民户和财产户。
(四)货币补偿。
是指政府对被搬迁户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予以补偿,对被搬迁户的合法房屋建筑占地按元㎡进行补偿,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为财产户、选择自谋出路安置和投亲靠友安置的农村移民户。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在以上四种搬迁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
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排屋和公寓安置标准
(一)排屋安置标准:
三湖安置点和小仙都安置点的排屋安置按建筑占地面积㎡人进行安置,安置对象为农村移民户。
户型为㎡、㎡、㎡、㎡等。
人户可与直系亲属并户选择;安置人口在人以上(含人)的农村移民户在不超过安置标准的前提下可选择种户型。
(二)公寓安置标准:
雅村安置点和小仙都安置点的公寓安置按建筑面积㎡人进行安置,户型为㎡、㎡、㎡、㎡、㎡等。
第二十条产权调换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搬迁户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套房选择和附属用房配备
(一)套房选择
选择公寓安置的农村移民户,按移民人数的原则选择套房即人户可选套,人户可选套,人户可选套,依次类推;但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农村移民户和财产户按最少套数和最少超过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确定。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二)选择公寓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农村移民户、财产户,按所选套房户型可配套小车车位或储藏室(架空层或地下室)。
所选套房户型大于㎡的,配套一个小车车位;所选套房户型小于㎡的,配套一个㎡以下的储藏室。
储藏室不计入安置面积,层高低于(不含)。
第二十二条安置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一)排屋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檐口高度不超过;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通讯、有线电视、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
排屋安置用地的地脚圈梁由政府统一建设,费用按建设成本收回。
(二)套房建设标准。
套房设计为小高层;外墙装饰、内墙粉白、地面粗平、水电(计量表)安装到户、外墙窗和进户门齐全、落水管安装到位、公共部位按设计要求实施到位。
第二十三条安置房价格及结算
(一)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套房及储藏室、车位价格
.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内的按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的重置价结算;
.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面积分段结算:
在㎡(含㎡)以内的,结算价格为元㎡;超过㎡的,结算价格为元㎡;
.储藏室结算价格为元㎡;
.车位结算价格为元个。
(二)排屋安置用地补差结算:
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占地超过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元㎡予以补偿,安置房建筑占地超过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按元㎡供应。
(三)排屋安置用地的地脚圈梁建设费用从被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补助奖励金额中抵扣。
(四)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倒塌基等(安置补差外的)按照元㎡标准给予补偿。
(五)套房的房款结算:
套房供应金额与被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补助奖励金额,在套房交付前进行找补结算,签订房款结算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舒洪安置点安置方式、安置标准和结算价格
(一)排屋现房安置
现有房源:
联立式建筑占地面积㎡排屋户、联立式建筑占地面积㎡排屋户。
不配备车库、车位、生产用房等附属用房。
安置对象:
安置人口人以上(含人)的农村移民户可选择排屋现房安置。
人户安排建筑占地面积㎡的户型,人户安排建筑占地面积㎡的户型;人以上户可按上述标准进行组合;人户可与直系亲属并户选择。
结算价格:
安置房按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的重置价结算。
(二)自建排屋安置
排屋现房不够安置的经申请同意可安排自建排屋,按建筑占地面积㎡人进行安置,户型为㎡、㎡、㎡等。
安置对象为安置人口人以上(含人)的农村移民户,人户不单独安排自建排屋用地,但经申请同意后可以与直系亲属并户安排排屋用地。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无故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否则依法实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及损失由被搬迁户承担。
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
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物补偿
第二十六条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及成果经审核后是确定移民安置人口身份,确定并兑现各种安置、补偿、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主要依据。
实物如有遗漏或数据不准确确需复核的,经批准后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年月日,即《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
第二十七条实物补偿范围:
《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明确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涉及五云街道、东渡镇、大洋镇和方溪乡等四个乡镇(街道)。
第二十八条补偿补助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缙云县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案》(缙政发〔〕号)规定执行。
该方案没有明确的由缙云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留地货币补助标准按《缙云县征收集体土地留地货币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缙云县人民政府第号令)执行。
(三)房屋及附属物由房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房屋重置价按《关于公布年度缙云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缙征办〔〕号)执行。
房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四)农家乐经营户的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或其他财产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认后再予补偿。
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分财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
被搬迁户在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时因虚假或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等事实而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搬迁安置补助及奖励
第三十条搬迁补助费
被搬迁人房屋腾空后,初次搬迁补助费以元户为基数,另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计付;再次搬迁补助费以元户为基数,另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计付。
第三十一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一)实行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从腾空验收之日起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年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房日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个月。
(二)实行排屋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从腾空验收之日起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发放;从腾空验收截止日起超过年未提供排屋用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排屋用地提供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个月。
(三)选择舒洪安置点排屋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放:
从腾空验收之日起到选房日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发放,选房日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个月。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不足元月的予以补足。
第三十二条农村移民补助奖励
(一)生产恢复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生产恢复期间,按农村移民人口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未征用土地管理补助费,按农村移民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建房补助费
公寓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农村移民户按农村移民人口元人进行补助;排屋安置的农村移民户,按期启动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元人,按期完成建房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元人,按期完成外墙粉刷并验收合格的按农村移民人口补助元人。
(四)搬迁安置奖励
.入户评估奖励:
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农村移民人口予以奖励元人;第二批次奖励元人;第三批次奖励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签订协议奖励:
第一批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和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元人元㎡;第二批次奖励元人元㎡;第三批次奖励元人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房屋腾空奖励:
第一批次腾空搬迁及实物处理经验收合格后上交房屋钥匙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元人;第二批次奖励元人;第三批次奖励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搬迁入住奖励:
按期办妥搬迁入住手续的按农村移民人口奖励元人。
逾期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财产户搬迁安置奖励
(一)入户评估奖励:
第一批次入户评估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元㎡;第二批次奖励元㎡;第三批次奖励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二)签订协议奖励:
第一批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元㎡;第二批次奖励元㎡;第三批次奖励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三)房屋腾空奖励:
第一批次腾空搬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元㎡;第二批次奖励元㎡;第三批次奖励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四)安置房交接入住奖励:
按期办妥安置房入住交接手续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予以奖励元㎡。
逾期不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生产恢复补助费、未征用土地管理补助费、建房补助费、入户评估奖励、签订协议奖励、房屋腾空奖励等统一存入移民安置结算专户。
上述补偿、补助奖励资金,排屋安置的按搬迁安置工作进度分期发放;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房时进行找补结算。
第三十五条移民房屋腾空验收合格的批次顺序作为选房顺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移民安置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包干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由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部门共同完成移民安置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切实加强建房管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要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八条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安置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十九条移民安置资金包括:
实物补偿费、土地调剂费、安置区块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和移民搬迁补助奖励、安置房统一代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建立完善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
移民安置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本项目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为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年度项目计划由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编制,报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缙云县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