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教学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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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教学总结

栾川**医院章程

 

栾川**医院

 

第一章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条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三条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

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医院名称:

栾川**医院

第七条医院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村

邮政编码:

4715**

第8条组织机构:

院委会→院长→理事会→监事

第三章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医院的注册资金为:

捌佰万元整。

第十条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范围:

精神病科、内科、外科、中医科、急诊医学科、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产科(妇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详见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本医院由**独资筹建,并作为股东。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院长、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院委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医院章程、院委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

(三)医院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

(五)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院业务发展。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详见验资报告)

股东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所占出资额比例

**

800万

现金

100%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院委会

第十九条医院设院委会,院委会由全体股东组成,院委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院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院长,决定有关院长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院长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生医院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

第二十一条院委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院委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院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院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2月召开。

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院委会会议由院长会召集,院长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指定授权人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召开院委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院委会成员。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院委会决议有效。

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院委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院委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医院设院长会,院长会成员共三人,设院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院长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医院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二十八条院长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院委会,并向院委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院委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院长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院长。

(二)院长会会议由院长长召集和主持。

(三)院长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院长同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院长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院长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医院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并根据医院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医院经营管理机构院长由院长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院长对院长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院委会或者院长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院长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院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院长、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院长、院长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院长、院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医院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

院长、院长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者院委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院长、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院长和院长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院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院长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监事

第三十七条医院设二名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院长长、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医院财务;

(二)对院长、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院长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院长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院委会,监事列席院长会会议。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二条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医院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医院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院委会确定清算组,并在院委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医院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医院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清算后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而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第四十八条清算结束后,医院应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院院委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于医院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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