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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集团养老保险工作管理程序

中远集团养老保险工作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远集团养老保险管理,进一步实现员工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中远(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险统筹中心是中远集团职工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和北京社会保险管理的经办机构之一,全面负责集团范围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远集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一部分。

鉴于集团所属企业分散等情况,为便于管理,在集团范围内将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划分为三个管理层次:

(一)第一层次为中远(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险统筹中心(以下简称集团劳险中心);

(二)第二层次为中远集团所属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三)第三层次为中远集团所属二级企业的所属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管理层次以下的企业作为第三管理层次的代管单位给入该管理体系。

被代管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项目向代管单位报送职工动态、缴费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按照国家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集团劳险中心组织修改和开发了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Lims),集团范围内各参保单位必须纳入Lims系统管理,建立集中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的数据库,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网上操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各项操作的标准化。

第二章 参保单位管理

第五条 参保单位信息由集团劳险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新增参保单位

(一)集团所属企业因分立、开办、合并等原因,需要新增参保单位时,按隶属关系提交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申请,集团劳险中心按规定对其纳入中远养老保险管理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确定纳入统筹管理的时间。

(二)经同意纳入参保范围的新增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增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提供以下材料并逐级上报:

1.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明确新增单位所处的管理层次和是否独立操作Lims系统。

3.填报《Lims系统用户设定表》(表二)。

4.不具备进行社保登记条件的新增单位,需提供纳入参保范围的有关说明材料,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Lims系统管理。

(四)集团劳险中心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在Lims系统增加新参保单位,分配单位代码,根据参保单位所处的管理层次设置权限和用户。

(五)新增单位按照lims系统操作要求,进行日常操作。

第七条 减少参保单位

(一)参保单位须按隶属提交注销单位申请,并向集团劳险中心提交企业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集团劳险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

1.核查拟减少(注销)的参保单位是否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欠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参保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补欠,逾期不能补欠按实际缴费情况确认个人帐户。

2.核查拟减少(注销)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划转安置情况,拟注销的单位仍有尚未处理的职工个人帐户时,不能进行注销操作。

(三)集团劳险中心根据参保单位提交的文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条 参保单位上级社保管理单位变更

由于企业经营调整,参保单位的上级社保管理单位产生变化时,由原上级主管单位逐级上报集团劳险中心,并附相关文件资料,由集团劳险中心核对调整。

第九条 单位信息维护

与养老保险管理有关的单位信息变化时,须逐级上报《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三),经逐级审核确认后,由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对单位信息进行统一变更和维护。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收缴

第十条 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3月10日前(驻粤单位6月10日)各参保单位上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月25日(驻粤单位6月25日)前由集团劳险中心根据北京市(广东省)公布的社平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对各单位上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作进行封顶保底处理,生成本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缴费比例

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集团总公司每年定期公布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 基金收缴

(一)月报收缴

参保单位(包括第三管理层次代管的所属单位)于每月28日前汇总本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情况,生成《收缴月报表》(表四),并打印,逐级上报,于次月10日前将实际收缴基金上解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对各参保单位上报的《收缴月报表》(表四)进行核对、汇总、确认,生成并打印《收缴汇总月报》(表四-1),上报集团劳险中心,并于每月30前将收缴基金上缴集团劳险中心。

集团劳险中心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岗位于每月20日前对各二级企业上报的(收缴月报表)(表四)进行核对,并转集团劳险中心财务部作为征缴依据,财务部根据《收缴月报表》(表四)核对基金到帐情况,根据基金到账情况通知养老保险业务岗进行个人帐户确认,集团劳险中心汇总打印《收缴月报汇总表》(表四-1),并上解基金。

每月30日前二级企业应上缴的基金(上月)未到位时,在lims系统中做欠费处理,欠费期间职工个人账户暂不确认,待清欠完成后确认职工个人帐户,欠费期间个人帐户不计息。

(二)补缴收缴

参保单位按月上报《收缴月报表》(表四)以外的缴费,按以下补缴程序操作:

1.参保单位确定补缴人员补缴时间段,由lims系统自动生成欠缴人员单位、个人补缴费用和利息。

补缴应遵循先欠先补的原则,即应按时间顺序先补较前的欠缴。

2.参保单位(包括第三管理层次代管的所属单位)于当月28日前汇总本月参保人员补缴数据,生成《补缴表》(表五),并打印,逐级上报,于次月10日前将实际补缴基金上解二级企业。

3.二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对各参保单位上报的《补缴表》(表五)进行核对、汇总、确认,生成并打印《补缴汇总表》(表五-1),报集团劳险中心,于每月30前将补缴基金上解集团劳险中心。

4.集团劳险中心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岗位于每月20前对各二级企业上报的《补缴汇总表》(表五-1)进行核对,并转集团劳险中心财务部作为收款依据,财务部根据《补缴汇总表》(表五-1)核对补缴基金到帐情况,根据补缴基金到账情况通知养老保险业务岗进行个人帐户确认,集团劳险中心汇总打印《补缴汇总表》(表五-1),并上解基金。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建立

职工个人帐户以职工身份证号码和lims系统“电脑序号”两个项目作为识别本人帐户的标识。

以职工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录入相关信息后,自动生成“系统电脑序号”,并在系统中注册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接续,以选取职工调入时不同的动态类别进行辨定,并做相应的处理,选取不同的动态类别,将对职工退休时养老金计发产生影响。

动态类别分为:

新录用、机关事业调入、新录用农合工、转业军人、复员军人、北京市调入、跨统筹调入、中远系统内部调入、其他。

(一)新参保人员包括新录用、机关事业调入、新录用农合工、转业军人、复员军人等,准确录入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从起薪月建立个人帐户。

(二)北京市企业调入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

1.按照调入人员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帐户信息,并将其复印件逐级上报到集团劳险中心。

2.集团劳险中心以调入人员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为依据,审核参保单位录入的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进行确认操作,转入的的个人帐户未经确认,不能与续建的个人帐户合并。

(三)跨统筹范围调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续建

跨统筹范围调入的职工个人帐户补录工作由集团劳险中心根据划转基金到位情况进行统一补录。

1.参保单位在lims系统中选择动态类别跨统筹调入,录入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地方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单据(部分省市同时附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情况表)复印留存,原件逐级上报。

2.应划转的职工个人帐户基金到位后,集团劳险中心根据养老保险转移单据和实际转入的基金进行个人帐户的补录。

调入职工个人帐户基金未转入集团劳险中心指定账户,原个人帐户与调入后续建的个人帐户不能合并,其实际缴费年限以调入之月起计算。

(四)中远集团所属参保单位之间调动职工个人帐户的续建

由接收单位从Lims系统中获取调入人员信息,根据员工管理部门出具的通知单,录入调入时间,进行接收。

(五)由接收单位核定新参保、调入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单位和个人月缴费额,确定进入本单位《收缴月报表》(表四)的时间。

由于工作调动未能及时接续产生的欠缴,由参保单位按月补录单位、个人欠缴,lims系统自动生成补缴月报,逐级上报,进行补缴。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的记载和确认

(一)职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记载,每月生成的《收缴月报表》(表四)是参保人员当月的应缴数额。

参保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收缴月报表》(表四),并按《收缴月报表》(表四)中核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额上缴养老保险费用,基金到帐后,由集团劳险中心对足额上缴保险费用的单位进行个人帐户的确认。

(二)补缴记载

欠缴补缴,缴费单位检查欠缴人员欠缴明细,确定补缴时间段,打印《补缴表》(表五)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和上解补缴基金,集团劳险中心收到补缴费用后,进行个人帐户的确认。

除因工作调动未能及时接续缴费产生的欠缴外,欠缴补缴需补欠缴期间应计的利息。

补缴因工作调动所产生欠缴的,自补缴月开始计息。

(三)个人帐户对单位和职工欠缴情况进行准确记载。

未在规定时间上缴养老保险费用或未按《收缴月报表》(表四)全额缴费产生欠费的单位和个人,欠费期间不记载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单位和个人欠费全部补缴到位后,方可确认个人帐户,并从补足欠费之月起计息。

职工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时,单位和职工不能补足养老保险费的,则按实际缴费情况办理调转保险关系、清算个人帐户。

职工调往中远所属其它单位,不允许出现欠缴转移,对调转前的欠缴需进行补缴或做中断缴费处理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统筹范围内调出

职工在中远管理的参保单位之间调动以及在中远管理的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统筹范围内企业之间的调动统称为统筹范围内调动,统筹范围内调动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1.职工调往中远所属参保单位,由调出单位凭员工管理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单在lims系统中作调出处理,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统筹范围内)(表六)一式两份,加盖本企业人事或劳动保险管理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由调出职工交至调入单位,并在《收缴月报表》(表四)中做减员处理。

2.职工调往北京市统筹范围内的中远外企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依据员工管理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单,在lims系统中做调出处理,由二级企业社保管理人员审核并打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统筹范围内)(表六)一式两份,报集团劳险中心,其中一份在“经办机构”处加盖审核单位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公章(集团劳险中心存档);另一份由集团劳险中心加盖北京市个人帐户管理专用章后返回二级企业,二级企业留存复印件,原件转三级企业交职工本人并由职工交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做续建个人帐户的依据。

(二)跨统筹范围调出

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个人帐户本息按劳社厅发〔1999〕22号《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划转由集团劳险中心统一操作。

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参保单位凭员工管理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单做调出处理,由二级企业审核并打印《北京市其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统筹范围外)(表六-1)一式两份,填入调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后上报集团劳险中心,其中一份在“经办机构”处加盖二级单位劳动保险管理机构公章;另一份由集团劳险中心加盖《北京市个帐户管理专用章》后返回二级企业,二级企业留存复印件,原件转三级企业交职工本人并由职工交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做续建个人帐户的依据。

集团劳险中心业务部门将审核后的转移单据转中心财务部,财务部办理个人帐户基金划转。

(三)个人帐户的转入参见个人帐户的建立——中远系统之间的调动、北京市所属参保单位调入和统筹范围外调入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封存、中断与恢复

参保单位职工因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失业、判刑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除名、开除)的,做职工减员处理后,封存个人帐户,封存期间个人帐户继续计息,不计算缴费年限。

除上述原因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封存个人帐户,封存期间继续计息,不计算缴费年限。

中断期间不参加月报缴费。

中断恢复缴费时,由参保单位做恢复处理,恢复缴费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中断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军、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经人事部门认定后,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清算

(一)退休清算。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二级企业依据参保单位上报的退休申报材料,为申报退休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第三管理层次单位做减员处理,将所需材料和数据报二级企业,由二级企业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汇同退休审批材料上报集团劳险中心,月报中做减员处理。

(二)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

参保单位根据一次性结算的相关规定,做减员操作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由二级企业打印(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清算单)(表七)、《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清算单》(表八)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集团劳险中心,集团劳险中心养老保险业务部门审核后,由集团劳险中心财务部统一向二级企业拨款,并由二级企业将款项划拨到所辖参保单位。

一次性清算按以下标准支付个人账户:

1.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的支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本息。

2.退休死亡的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

3.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本人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支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同时按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支付养老补偿金。

4.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支付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并支付养老补偿金。

第十八条 个人帐户的计息与结算、核对

(一)计息

集团劳险中心在每年4月份,根据北京市下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为参保职工上年度个人帐户计息,计息标准采用“月积数法”。

(二)结算、核对

每年计息结束后,集团劳险中心向二级企业传送《养老保险    年个人帐户对帐单》(表九)(以下简称对账单),由各参保单位打印一式两份发给职工,双方根据实际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如对《对帐单》有异议,可在接到《对帐单》后三个月内,向集团劳险中心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对帐单》作为个人帐户的存储凭证,经职工本人核对、确认签字,单位确认盖章后,由单位和职工分别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的继承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

参保单位根据一次性结算的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对其个人帐户进行结算,集团劳险中心审核批准后,向二级企业统一拨款,由二级企业将款项划拨到所管理的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通知法定继承人领取,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核定

第二十条 退休(职)办理程序

(一)退休员工所在单位员工管理部门根据员工退休通知填写《中远集团职工退休申报表》提交本单位劳动保险管理部门。

(二)参保单位劳动保险管理部门将员工退休通知和《中远集团职工退休申报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上报《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十四)及有效证明材料)上报所属二级企业,同时在Lims系统中做退休减员操作。

(三)二级企业按时汇总所管辖参保单位当月退休人员情况,生成以下退休审批材料: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

2.执行北京市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表十一)一式四份,执行广东省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单位填写《中远集团驻粤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表十一-1)一式四份及《中远集团驻粤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核定表》(表十二)一式两份;

3.执行北京市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单位填写《中远集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情况表》(表十三)一式两份,驻粤单位填写《中远集团驻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情况表》(表十三-1);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附《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十四)一式两份及有效证明材料一份;

5.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及退职需附《职工劳动鉴定表》。

(四)二级单位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集团劳险中心,同时在Lims管理系统中生成当月退休人员的数据并汇总上传。

(五)集团劳险中心于每月15日—25日按规定对正常退休人员进行审核并审批待遇,将提前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的审批材料报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审批。

每月25日以后将审批结果材料反馈各单位,同时在Lims系统中审核确认本月退休人员先待遇数据。

(六)各参保单位收到审批材料后,从Lims系统中打印《待遇通知单》,于次月10日

送达退休人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 执行北京市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单位每年1—3月退休的人员,由于退休时北京市上年度社平工资尚未公布,暂使用上上年度社平工资预核待遇,审批材料中除《中远集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情况表》(表十三)和《中远集团驻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情况表》(表十三-1)须按时上报外,其它材料可暂且不报。

待北京市上年社平工资公布后,二级再按规定重新核定1—3月退休人员待遇,报送全套审批材料,履行全部审批手续。

集团劳险中心重新生成1—3月退休人员待遇数据,并补发差额。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以退休审批表中填写的退休日期为准,自退休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当月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领取工伤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后,符合退休条件的,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待遇经批准后,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其待遇情况通报工伤抚恤金发放部门,按中远劳险函〔2004〕005号《关于印发〈中远集团工伤人员定期待遇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停发工伤抚恤金并发放工伤抚恤金高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

工伤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其它退休人员同渠道发放。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集团劳险中心统一操作。

中远驻上海、广东地区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地方基本养老金及离休护理费调整政策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由集团劳险中心统一按政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操作流程

(一)集团劳险中心收到北京、上海或广州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通知后,根据调整办法在Lims系统中编制调整程序,由系统对规定范围之内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进行统一调整,生成《基本养老金调整核对表》。

(二)集团劳险中心将调整数据进行确认后下传至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核对无误后,打印《基本养老金调整核对表》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集团劳险中心。

(三)经各二级单位核对确认后,集团劳险中心及时将调整数据纳入社会化发放。

(四)各参保单位通过Lims系统打印《待遇调整通知单》,逐级负责将调整后的待遇情况传达给每一位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 离休护理费及其它养老待遇项目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操作流程进行。

第七章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中远集团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的其它待遇项目全部由集团劳险中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邮局等渠道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八条 每月25日-27日集团劳险中心养老部计算全系统退休人员统筹项目支付数据,当月28日(逢节假日按北京市文件规定执行)将支付数据转入集团劳险中心财务部,次月5日前经社会化发放渠道进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集团劳险中心养老部按月汇总当月新增退休人员、减少退休人员及统筹项目支付情况,生成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报。

第三十条 中远驻广东以外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1-2月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发放,中远驻广东地区单位于每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时与调整金额同步发放。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变更

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的变更由集团劳险中心统一操作,各二级单位须及时审核、汇总所管理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数据变更材料,于每月24日前上报集团劳险中心,以便集团劳险中心及时确认数据变化。

相应的数据变更材料由集团劳险中心留存备查。

(一)离退休人员动态信息变更

各参保单位发生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时,银行发放信息报集团劳险中心财务部,其他变化信息报集团劳险中心养老部。

1.新增退休人员

二级企业汇总待遇核定后的新增退休人员发放信息,在Lims系统中上传集团劳险中心,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及银行发放信息。

经集团劳险中心确认后纳入发放数据。

系统内转入人员,由二级企业汇总转入人员信息,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相关通知或协议,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操作,相关通知或协议留存。

系统外调入人员,由二级单位汇总调入人员名单及调入材料,上报集团劳险中心,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进行统一操作。

2.离退休人员减少

死亡的退休人员,由二级单位审核汇总死亡人员证明材料,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停止(恢复)发放养老金通知单》(表十五),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由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进行停发养老金操作。

系统内转出人员,由二级企业汇总转出人员信息,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相关通知或协议,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操作,相关通知或协议留存。

系统外调出人员,由集团劳险中心依据调出材料打印《北京市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转移单》(表十八),统一进行转移,并在Lims系统中做停发养老金操作。

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停/恢复发放

离退休人员由于判刑、失踪及其它原因须按规定暂时停发基本养老金的,由二级单位审核汇总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相应证明材料,打印《北京市停止(恢复)发放养老金通知单》(表十五),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由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进行暂停发放养老金操作。

因刑满释放、失踪后找回及其它原因须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二级单位按上述程序整理上报相应证明材料后,由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进行恢复发放养老金操作。

(二)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是指Lims数据库中反映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但不涉及当时养老待遇水平的信息。

离退休人员需进行基本信息变更时,由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变更项目及相应证明材料(包含相关档案记录的复印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十六)一式两份,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由集团劳险中心在Lims系统中统一进行基本信息变更操作,并将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十六)反馈给二级单位。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信息变更

离退休人员需变更待遇信息的,由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变更项目及相应证明材料(包含相关档案记录的复印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表十六)一式两份,涉及初始核定待遇变更的,需重新整理打印退休审批材料,上报集团劳险中心,由集团劳险中心审核后在Lims系统中统一进行待遇信息变更操作。

从待遇信息变更的下月起,按变更后的待遇水平纳入社会化发放,以前的差额不予补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险统筹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中远劳险〔2000〕226号《中远集团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程序》和中远劳险〔2000〕0244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程序》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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