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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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实施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二月十二日

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熟悉,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计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策略

(一)增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熟悉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增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伙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办法落实。

各地应当成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增进普遍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踊跃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普遍开展社会动员。

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关注疫情相对严峻或偏远贫困地域人群、流动人口及青少年。

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切和支持,减少歧视,营造良好的综合防治气氛。

(三)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干与效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整合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同意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干与服务。

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标准,成立适宜的检测、咨询、干与、随访等服务流程,健全防治物品及时供给和合理应用制度,提高干与效果。

(四)扩大覆盖范围,增进常规开展。

各地应当不断扩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覆盖面,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性病防治、计划生育等服务领域,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与服务,早发觉、早干与、早随访,使更多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家庭受益。

各级卫生部门应当成立与常规妇幼保健工作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增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常规化和持续开展。

二、办法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与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1)。

(一)普遍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行有针对性的讲座和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人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共防治知识水平。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妊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熟悉和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忙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利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怀胎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第一次同意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与办法;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取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取得干与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同意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实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及早取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与办法(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2图2和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式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两类。

采用其中一类实验对第一次就医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实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不是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与办法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怀胎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增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增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为志愿选择终止怀胎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怀胎服务。

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增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与办法。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当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肯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医治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Ⅰ期或Ⅱ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医治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4。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和用药进程中,应当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按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紧密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觉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3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觉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置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临盆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办法的重要作用,帮忙其及早肯定临盆医院,及早到医院待产。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可能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利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临盆进程中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

医务人员应当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同意性、知识和技术、负担的费用、是不是能持续取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同意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

对于具有人工喂养条件者尽可能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有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指导其坚持正确的纯母乳喂养,喂养时刻最好不超过6个月,同时踊跃创造条件,及早改成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一、3、六、九、12和18月龄时别离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儿童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时刻和技术要求收集血样,记录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取得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诞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及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

如6周初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映,则以后及早收集血样进行第二次初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刻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映,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肯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医治服务机构。

两次不同时刻(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映,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依照未感染儿童处置,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或初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缘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1)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

(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缘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刻不足4周。

复方新诺明用药方式、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与办法。

1.为梅毒感染妊妇提供规范医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妊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医治,以医治妊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

按照妊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妊妇是不是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妊妇给予相应的规范医治(医治方案见附件7)。

对于孕初期发觉的梅毒感染妊妇,应当在孕初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医治;对于孕中、晚期发觉的感染妊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医治,2个医治疗程之间需距离4周以上(最少距离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

对临产时发觉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当即给予医治。

在妊妇医治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觉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当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医治。

所有梅毒感染妊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医治。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可能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临盆进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医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同意规范性医治,包括孕期未同意全程、足量的青霉素医治,同意非青霉素方案医治或在临盆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医治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医治;对诞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临盆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医治(医治方案见附件7)。

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医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按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

对诞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临盆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诞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阴性或诞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临盆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进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

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医治(医治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对诞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临盆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医治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实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与办法。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医治情形,紧密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

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诞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

依照国家免疫计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切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按照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量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切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气氛,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紧密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形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行和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符合本地域情形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实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

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按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初期诊断的血标本收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与办法;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医治,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医治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诞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专门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利用,保障其安全的利用和有效性。

参与并同意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搜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与办法的规范落实,各地域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增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增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增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

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按期同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按如实际需要肯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归并利用本地卫生资源,成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域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查验人员;增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保障工作顺畅运转。

(三)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办法,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要求,成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置机制,并与本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联系。

发生职业暴露后,尽快进行暴露情形的报告和记录,及时收集暴露案例的信息,进行暴露评估,肯定是不是需要利用相应的预防性药物及进行流行病学监测。

五、信息管理

成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搜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指定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增强信息的搜集、报告、审核、管理及质量控制,确保信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对信息数据的分析、利用及管理能力。

(一)信息数据的搜集与上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成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记录;按期搜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对检测发觉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依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9)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记录卡,并通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信息的网络报告。

对所发觉的孕产妇、婚检妇女中艾滋病、梅毒感染者或乙肝患者,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质量控制。

在数据信息搜集进程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认真查对各类原始记录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及时对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与汇总,确保数据信息管理、利用与分析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核查,按期组织开展信息漏报、重报等情形的专题调查,对相关报表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订,减少错报、重报及漏报,提高数据信息质量。

六、监督指导与评估

成立国家、省、地市、县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体系。

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制订国家级监督指导及评估方案,按期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域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方案制订本地域方案,按期组织和开展自查和监督指导,并按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督导评估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质量。

七、资金和物资管理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增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资金和物资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形整合资源,统筹利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有效利用其他项目经费和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避免中央财政、国际合作项目和本地资金的重复投入。

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经费支持的试剂、药品、设备等相关物资,应当依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严格管理。

对各类补助经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发放管理办法。

各项补助经费的发放要进行详细记录,便于检查。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增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意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附件:

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2.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3.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感染初期诊断

检测及服务流程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7.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医治方案

8.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与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

9.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流程及要求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图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

附件2

孕产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图2.妊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图3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

(适用于孕期未同意HIV检测的产妇)

附件3

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图4.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

附件4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医治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处于艾滋病临床Ⅲ期或Ⅳ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医治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临盆时。

从怀胎14周或14周后发觉艾滋病感染后及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拉米夫定(3TC)150mg+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天天2次;或AZT300mg+3TC150mg,天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天天1次,直至临盆结束。

2.临盆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临盆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能够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

新生儿诞生体重≥2500g,服用NVP15mg(即混悬液),天天1次;诞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10mg(即混悬液),天天1次;诞生体重<2000g,服用NVP2mg/kg(即混悬液kg),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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