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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

 

材料汇编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二○一○年七月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2)

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8)三、《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管理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13)

四、《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19)

五、《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10]87号)………………………………(34)

六、《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预算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环财函[2010]37号)…………………………(34)

培训材料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

“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

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

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对采取有力措施使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得到解决的村镇,国家实行了“以奖促治”政策,以激励和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为进一步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以奖促治”,推动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注重实效,农民受益。

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出资出劳。

规范管理,公开透明。

整治项目的确定、成效考核和奖励资金的使用要向社会公布,尊重群众意愿,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集中整治一批环境问题最为突出、当地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村庄,使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环保意识得到增强。

到2015年,环境问题突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村镇基本得到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加强,环保意识明显增强。

  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

“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

优先治理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

“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

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

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

每年上半年,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具体要求。

“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地)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审查。

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二)资金管理。

“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

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2008年已安排的“以奖促治”项目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要于2009年8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以奖促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以奖促治”工作机制、责任制落实、治理目标完成、资金管理等情况。

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

  四、组织领导

  

(一)地方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综合整治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部门分工。

环境保护部要做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

财政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会同环境保护部抓紧制定出台“以奖促治”资金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培训材料之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六条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建设,达到环境保护部有关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八条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九条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励机制,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各地专项资金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动用的,未动用资金一律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在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同时提出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培训材料之三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

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

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

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

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

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

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培训材料之四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

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以指导各地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原则

(一)中央引导、地方推动。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应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应结合实际,按照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果。

为体现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鼓励存在同一类环境污染问题的连片村庄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建设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集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鼓励借助城市、城镇公共环保设施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二、支持内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采用《200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及《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推荐的农村环保技术的污染治理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建制村。

(二)专项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共同构成。

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由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

四、项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

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最低限值):

①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

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70%。

④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束后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各地可结合当地农村环境保护情况在上述最低限值基础上适当提高治理目标要求。

(二)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3、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4、有明确责任主体(工商登记尚未注销或被合并、分立)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5、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

6、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

(三)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对审查通过的村庄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1、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

2、辖区内污染治理重点地区的集中连片村庄。

3、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五、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的村庄,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除已实行省管县的外),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投资可行性论证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六、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正文。

正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

(二)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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