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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2013年6月制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二条地址:

昆明

第三条性质: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的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

昆明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首届培训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组成人员: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董事长法人担任,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设秘书一人。

第七条董事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或者其代表、培训学校站长、培训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八条董事会章程对培训学校股东、董事、监事、站长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九条培训学校由个人出资设立。

第十条培训学校享有股东资产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培训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培训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成立后,由培训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培训学校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培训学校申报注销,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

一、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干部疗养院、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面向社会培训,向上述养老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培养输送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权利

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培训学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培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培训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遵守董事会章程;

三、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培训学校承担责任;

四、培训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培训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培训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站长、名誉站长、副站长和站长助理;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培训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培训学校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培训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培训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站长为聘任制,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二条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站长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培训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站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务会;

二、主持培训学校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培训学校工作;

四、对培训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聘任或解除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的收入归全体股东,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亦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站长不按照本章程以及全体股东的决议执行事务时,董事会有权更换培训学校站长。

第二十六条股东不得从事有害本培训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被聘任的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在站长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如超越授权范围执行事务,或者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培训学校造成重大损害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培训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培训学校每年12月底前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培训学校每年弥补亏损,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七章合并、分立和变更资本

第三十一条培训学校合作或者分立,由培训学校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培训学校增加资本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约定方式决定股东认缴的增资数额。

第八章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需要注销,由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服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三条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其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昆明颐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之日起生效。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培训学校名称: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培训学校地址:

昆明。

第三条培训学校性质:

培训学校为民营股份制独立法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四条培训学校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老龄事业及家政服务发展所需的各类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培训学校规模:

以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为主,旨在通过面授形式助其在毕业前获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六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董事会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了解本校的经营状况;

(三)有权查阅本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由举办者投入。

第八条培训职业及层次:

初、中两个等级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的职业培训;

第九条培训学校的培训形式有:

短期、中期培训;业余培训。

第十条培训学校主要面向全省招生,培训对象为养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培训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是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培训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站长;

(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培训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培训学校站长具体负责组织培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事长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培训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九条对培训学校培训学员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的资产与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培训学校变更性事宜,须经董事会提出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五条培训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后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培训学校按法律程序完成终止清算后,向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并向民政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事长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教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制定本制度。

一、理论培训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二)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

学员按时报到入学。

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师、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三)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师严格执行计划。

(四)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师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五)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

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师、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

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培训组织与管理

(一)学员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师的实操指导。

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师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由班主任组织实施,负责对每天、每个学员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三)结业考核工作由培训班班主任组织、实施,学员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

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四)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员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五)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班主任召集本期学员、教师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

确认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六)实际操作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七)严守纪律、严格管理。

学员在全程培训中应自觉执行请销假制度,精心维护器材设备、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八)在教学或培训班举办期间,若出现相关教学安全事故或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培训学校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法律维权的权利。

教学研讨制度

一、经常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内容包括教学计划制定、教学问题分析、教学动态及教学大纲修订等。

二、为确保教学活动效果,活动要提前一周确定活动内容及主要发言人。

主要发言人要认真查阅资料,写出发言提纲,把新知识、新动态或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介绍给大家。

三、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讨活动,充分发表见解,积极参与讨论,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职业鉴定考试结束后,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研讨活动。

(一)对本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以便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不断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二)共同商议并分配下学期教学任务,根据授课专业确定教学计划,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注意派教师到重点院校参观学习。

被派教师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并向全体教师传达。

负责组织教师认真讨论,以便对照先进找差距,取长补短,使教师的教学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成为与时俱进的精品课程。

教师管理及聘任制度

为引进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的优化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教师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聘任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人事制度改革方向相适应的教师聘任制度,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着重解决少数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平庸、不思进取、教育教学能力较差、不服从分配等问题。

二、聘任原则

聘任在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和设置的岗位内进行。

贯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学校择优聘任和教师竞争应聘相结合的办法。

三、聘任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继续教育等规定要求;

(三)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具备完成本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任形式

为充分发挥我校专业优势,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我校任课教师聘任形式采取自我申报、学校审核进行。

五、聘任管理

(一)受聘教师,学校按照其实际工作量发放一切待遇。

(二)学校建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估和奖励制度,对尽职尽责,出色并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校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有下列行为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直到解除聘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1、不能按所规定授课任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

2、每年无故缺课五次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的;

3、经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并经学校考核后认定为不合格的;

4、聘约期满,可续聘或解聘。

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使学校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昆明颐康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章财务组织体系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学校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学校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财务部门工作分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两类,会计核算负责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凭证、报表等核算内容准确、及时、完整;财务管理负责销售、成本、预算等分析、反馈、控制等管理工作,为生产经营提供财务支持。

三、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和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会计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

各岗位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聘用及考核,会计岗位的任用采用回避制度,不得聘任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

四、学校对子学校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子学校情况予以委派财务总监,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财务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外汇、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全集团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财务决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拟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考核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财务预算工作,编制学校本级财务预算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所属学校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审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核定下达所属学校年度生产经营经济责任目标工作;按期检查、考核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督促所属学校按期完成生产经营计划,从财务管理角度,搞好生产经营预测与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六、负责全学校银行账户监管和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资金管理工作,拟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上缴税、费的协调工作,监督所属学校及时上缴税费。

七、会同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学校的资产清查工作,办理全集团资产报损的申报和审批手续;负责学校本部费用的开支、审核、报销、纳税、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发放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编报全学校各类财务报表;督促所属学校按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学校本部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全学校的合并财务报表。

九、负责组织全学校财会人员的培训(包括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审核与发放,对所属学校财务负责人的推荐、任免提出建议。

十、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等工作,负责协调和承办学校对外投资等工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税务等工作。

十一、统一协调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筹资与融资、集中组织安排建设资金;依照财务制度的规定配合资产管理部,规范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章、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五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学校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学校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学校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七条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制定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八条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九条原始凭证是学校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第十条原始凭证需按照学校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部门主管复核后,由财务负责人根据预算限额审核,领导审批后,出纳方能付款。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

一、采购付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

请购单、采购合同、入库通知单、入库单、卖方发票、付款申请单等。

二、销售收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

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发运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三、费用报销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

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等。

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

与资金往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付款申请单等。

五、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收款收据、请购单、手工入库单、出库单等,均应连续编号。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由记账会计、复核、主管人员签字盖章,会计主管制作的记账凭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盖章。

会计凭证一个月装订一次,由专人保管,存放在财务档案室。

会计档案在财务部存放满一年后,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每日及时记录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所有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对于经沟通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调账。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每月在软件系统中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过账、结账,生成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包括月度抽查、半年末及年末盘点,核对物料收发记录、仓库实物、系统账存数量,并由仓管员、部门主管、会计人员及财务经理在抽查表和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二、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客户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会计人员制作对账单和账龄分析表,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客户及业务员确认,对未签章确认对账单的客户,根据情况停货催款或现款现货。

三、财务部门与采购部门、供应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采购人员制作对账单、经会计人员审核,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供应商确认,按结算期付款。

对未确认对账单的供应商,暂停付款。

四、财务部门与资金往来个人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会计人员出具对账单通知借款人,敦促及时报销或还款,对于应销账而未销账的个人,停止借款并在工资发放中扣除借款。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通过软件系统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

一、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二、财务报表按照编报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凡学校拥有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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