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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

 

第二章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章工作交接

 

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工作交接

 

第一条财务人职工作调换或因故辞职,一定将自己所经管的财务工

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换或许辞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仔细接收移交工作,并持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

项。

第三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锋续前,一定实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还没有编制会计凭据的,应当编制完成。

2、还没有在财务系统中办理登记的账目,应当办理完成。

3、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版面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据、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电脑资料及其余财务

资料和物件等内容;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按“财务信

息系统管理制度”办理交接。

第四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定有监交人。

财务人员交接,由

其直接主管负责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

要逐项查对点收。

第六条财务财富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由企业分管领导

监交,而且一定将所有财务会计工作、重要财务进出和财务人员的

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尽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

书面资料。

第七条交接完成后,交接两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署名或盖

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企业名称,交接日期,交接两方和监

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建议等。

移交清册的填制应一式三份,交接两方备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持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财务人员暂时辞职、轮岗或许因病不可以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许

代理的,财务财富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一定指定有关人员接替

或许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暂时辞职或许因病不可以工作的财务人

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许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材

料,它是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存贮在计算机存

储器和网络上的会计数据、程序言件及其余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

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财务财富部一定成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

归档、保留、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构成部分,财务财富部应设置

一名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管理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依照归档的要

求,把会计资料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送交企业档案室保留。

第十三条会计资料的装订一定切合要求,凭据要按编号次序装订成

册,报表、账本要求完好、洁净、齐整,所有资料一定齐备,不得

出缺。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一定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

善保留,寄存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履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不得任意堆放,严防毁损、消散和泄密。

第十五条财务财富部应向本企业供给会计资料查问服务,查阅人凭

有关申请,经财务财富部部长审察同意后方可查阅资料,而且由会

计档案管理员负责辅助办理。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若有特别

需要,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做有关登记,并应限时送还。

第十六条企业撤除、归并时的会计档案,应伴同全企业的所有档案

一并移交给指定的企业,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开列清册,仔细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日

期;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第十八条各样会计档案的保留限时,依据其特色,分为永远、按期

二类。

按期保留限时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各样会计档案的保留限时,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保留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管理部提出建议

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对须销毁资料进行判定,严格审察,假造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报请财务总监审察,经企业同意后方可销毁。

关于

此中未了却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据,应独自抽出,另行立卷,保留

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二十条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个清点查对;按规定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有关部门和财务财富部共同派员监销。

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

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状况写出版面报告一式两份,

一份报财务总监,一份入档案备查。

 

第五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会计制度履行,不得

任意改正或自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依据审察后的原始凭据录入财务系统生成记账凭据;

(二)将记账凭据与原始凭据粘贴在一同;

(三)核算主管审察记账凭据;

(四)财务系统生成明细分类账及总账,月平生成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记账规则

(一)记录会计凭据须依据审察过的原始凭据。

除依照会计核算

要求进行结账、调账、转账,以财务人员写的有关说明作记账依照

外,其余记账凭据都一定以合法的原始凭据为依照。

(二)每张记账凭据一定由制单、复核、会计工作主管分别签章,

不得省略。

波及资本的记账凭据还一定由出纳、经办人分别签章。

(三)每张记账凭据的日期、凭据号码和纲要一定记录清楚。

(四)记账凭据发生错误时,按规定的方法改正。

第二十四条对账规则

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符合、账账符合、账实符合。

详细内容以下:

(五)账证查对:

是指各样账簿(总账、明细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

款日志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据(记账凭据及其所附的原始凭据)的核

对。

月终假如发现账证不符,就应付账簿记录与会计凭据进行从头

查对,以保证账证符合。

(六)账账查对:

每个月一次,总账系统各账户余额与各子系统明

细账余额相查对,财务财富部就各样财富物质明细账期末余额与财

产物质管理部门的保留账相查对。

(七)账实查对:

第一类,现金日志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质库存

数额相查对,要求每天查对一次。

银行存款日志账账面余额与开户

银行对账单相查对,要求每个月查对一次;第二类,各样财富物质明

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富物质实有数额相查对,各样来往账款明细

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企业的账目查平等,要求每半年查对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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