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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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参保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合作银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社保卡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社保卡管理部门)负责社保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社保卡管理部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黑名单登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负责异地社保卡业务的相关服务。

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

根据社保卡发行和应用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发放工作。

第八条社保卡应用。

(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

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

以社保卡为入口,持卡人可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也可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

凭卡和社保卡PIN码(以下称为社保密码)实现在本市及跨市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线上支付和药店购药。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

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参保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

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等。

其他费用支付。

持卡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等。

(三)银行借记卡应用。

存取款、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账、国债买卖、基金、网上购物、银联卡服务等。

第九条社保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及来韶务工的人员及子女(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条申领人应到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

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或委托书。

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时,申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可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人应通过经办人员检测、审核确认后,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再由申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

凡申请新办卡,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无法获取到申领人数字照片信息的,申领人必须提供由韶关市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采集定点照相馆出具的《广东韶关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申领人可选择合作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作为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社保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人口基础信息等政府共享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自确认并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达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十二条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领取,也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因个人原因超过12个月不领卡的,视为申领人自动放弃,申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激活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

社保功能在持卡人办理领卡时启用;金融功能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网点前台方式进行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异地本行取款手续费。

第十四条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办理临时挂失,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开户银行信息服务平台(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分别办理。

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在开户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正式挂失的,按开户银行相关正式挂失业务规定办理。

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条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

办理时需持本人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解除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

已经办理正式挂失且重新申请补换卡业务时,不允许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六条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银行挂失回执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社保卡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换卡。

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

补卡或换卡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卡工本费。

质保期内换卡免缴纳卡工本费,持卡人主动提出换卡、人为损坏(人为损坏情况包括卡体存在划痕、压痕、折痕、打孔、断裂、污渍、薄膜翘起,芯片出现腐蚀、脱落情况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发卡日期已超两年的均不在质保期内。

第十八条因社保关系发生转移、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同时办理社保卡注销业务。

持卡人死亡或失踪的,由持卡人监护人或户籍内家庭成员办理。

人社部门在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应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办人)同步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

办理社保卡注销前,须终止卡片关联的所有人社部门业务并完成结算。

因社保卡注销造成的社保待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在办理社保卡注销时,应先到人社部门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再到开户银行办理金融账户清算及注销,并由开户银行回收社保卡。

金融账户的注销操作流程按照开户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

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

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申领临时卡不收取任何费用,遗失或损坏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卡工本费20元/张。

使用临时卡结算时,应同时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卡有效期为90天,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社保卡需设置社保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

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保密码;需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自助终端等平台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以上两个密码,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社保卡的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使用时,连续多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

若社保账户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密码解锁;若金融账户锁卡,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容貌与社保卡相片存在较大差异时,持卡人应及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换卡手续,避免社保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卡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关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持卡人的社会保障权益,持卡人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冻结时,不得冻结持卡人医保个人账户。

在社保卡的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社保卡。

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保卡或对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卡机具和应用系统,为社保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保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保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本市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发放的,应当逐步整合纳入社保卡运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相关法律文件出现调整时,本办法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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