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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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条(使用期限)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申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到指定地点提供图象信息。

第十二条(卡的制作和发放)

社会保障卡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56-2000《社会保障卡》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受市信息服务中心的委托,具体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三条(届满换领)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第十四条(损坏换领)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换领。

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

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五条(挂失)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

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补领)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申请补领。

第十七条(期限)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十八条(无卡期间的待遇保障)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

具体补救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卡的费用)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享受本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本市农村户口的居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由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另行规定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卡发放)

本市16周岁以下学生学籍管理的社会保障卡,由市教育委员会统一组织发放。

第二十四条(过渡措施)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市民在2001年底以前申领、换领和补领社会保障卡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管理办法所称的基础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地、出生日期、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和图像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相关业务信息,是指持卡人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个人养老帐户累计本息总额,个人医疗帐户、住房公积金帐户当前余额,以及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优待抚恤等信息。

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是指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的各项事务以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所能受理的其它社会事务。

管理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是指区、县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社会保障卡应用服务点。

第三条(区县管理机构)

各区、县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申领、发放的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并受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个人信息查询、变更)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持卡人对本人卡内信息有异议时,可以告知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信息变更条件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变更。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失业登记;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求职登记;

(四)申领养老保险金;

(五)申领生育保险金;

(六)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八)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九)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一)户口迁入、移入、变入、分户、并户、恢复等户籍变更事务;

(二)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事务;

(三)因私护照相关事务;

(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公安户籍、证照事务。

第七条(民政事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民政事务:

(一)与他人确立或者解除夫妻关系;

(二)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三)优待抚恤相关事务;

(四)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民政事务。

第八条(医疗保险事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医疗保险事务:

(一)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药;

(三)有关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四)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事务;

(五)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医疗保险事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事务)

缴存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事务: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

(三)其他持卡可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十条(卡的使用)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的有效使用。

对于社会保障卡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应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申领受理)

符合社会保障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以通过电话向服务站预约或者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请人进行电话预约时,应当将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告知服务站。

服务站应当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与申请人约定正式申领的时间。

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在核实申请人填写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与申请人交验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后,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市信息服务中心下载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经确认,下载信息与申请人书面填写信息一致的,服务站应当受理申领。

第十二条(受理日期)

申请人所执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据上载明的日期和申领登记表上载明的图象拍摄日期为同一日期的,该日期为受理日期;

两个日期不一致的,以图象拍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异常处理)

下载信息与申请人电话提供信息、书面填写信息以及各类有效证件载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暂缓受理申领,并告知申请人暂缓受理的原因和恢复受理的途径,同时将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通知市信息服务中心。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不一致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按户籍管理规定更正信息后再行申领。

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时,服务站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再行申领。

第十四条(卡的制作)

服务站受理申领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申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制作社会保障卡并送达服务站。

服务站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

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申请人在相关业务部门业务数据库中的记录与市信息服务中心共享数据库的记录不一致时,为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进行数据比对,经修改一致后再行制卡,并通过服务站向申请人说明,由于涉及信息更正,其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时间可能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五条(卡的领取)

申请人收到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通知后,应当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领取。

委托代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领取通知发出30日后申请人仍未领取的,服务站应当将有关滞领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换领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时,持卡人可以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届满;

(二)卡面内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不能正确读写或者无法读写;

(四)有关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

第十七条(换领程序)

持卡人直接前往服务中心申请换领时,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二)交验原有的社会保障卡;

(三)变更卡面登记项目内容,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法律证明;

(四)更换存在质量争议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质量检验报告。

换领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换领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社会保障卡,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

上述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质量争议)

社会保障卡在有效使用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到市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站办理验卡手续。

检验结果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

持卡人与市信息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或者服务站就社会保障卡的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障卡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第十九条(电话预挂失)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可以通过声讯服务电话"

962222"

进行电话预挂失。

电话预挂失时应当提供遗失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和家庭地址等相关信息。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为24小时,遗失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书面挂失)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服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委托代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服务中心受理书面挂失后应当出具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30日,期限届满后将自动注销所挂失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一条(冻结和解除冻结)

市信息服务中心在接到电话预挂失后1小时内、书面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卡的使用。

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遗失人仍未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解除冻结,恢复原预挂失卡的使用。

冻结以前或者电话预挂失有效期届满后解除冻结所造成的个人损失和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由遗失人承担。

持卡人户籍迁出本市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冻结其卡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补领程序)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服务中心申请补领,也可以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同时申请补领。

申请补领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单》。

补领申请的受理,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补领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社会保障卡,向申请人发出领取通知并公告。

持卡人如果急需用卡,可以到服务中心办理加急补领手续。

第二十三条(解除挂失)

持卡人在书面挂失的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且未办理补领或者加急补领手续的,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社会保障卡到服务中心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委托代办解除挂失手续的,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受理解除挂失后,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解除挂失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解除挂失信息后24小时内解除冻结,恢复原挂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经办理了补领或者加急补领手续,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原卡找回后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卡的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注销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将信息告知有关部门。

持卡人办理补领、加急补领或者换领手续的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注销持卡人的原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五条(卡的费用)

领社会保障卡的,全额收取工本费。

换领社会保障卡,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

(一)、(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全额收取工本费;

符合第

(二)、(三)项规定情形,经检验社会保障卡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免收工本费,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全额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信息服务办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重申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受理过程中身份核实工作及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障卡管理办公室:

为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受理规范,切实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冒补社保卡后进行不法活动事件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过程中身份核实工作的通知》(沪信息服务办[2006]1号)精神,现就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受理过程中身份核实工作及安全防范措施提出如下要求:

1、本人在办理书面挂失、解除挂失、补(换)卡等业务时,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

补换卡网点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上述资料后方可受理。

受理后,必须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并留存备案。

2、他人代办书面挂失、解除挂失、补(换)卡等业务时,须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和户口簿以及被委托人的社保卡、户口簿,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

受理后,必须将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原件以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一并留存备案。

3、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社保卡补(换)卡业务。

其中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自行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印发。

4、补换卡网点工作人员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形,加强身份验证核实工作。

(1)本人办理的,须审核本人面貌与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及“社保卡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照片是否一致;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他人代办的,须审核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与委托人身份证上姓名是否一致;

被委托人面貌与其社保卡上的照片是否一致。

(3)对于居民身份证,须审核其有效期限。

5、补换卡网点工作人员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好对《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规范填写的把关工作,在收存的复印件上须由受理工作人员署名并加盖审核章。

6、补换卡网点一旦发现同一人在短期内多次办理或代办社保卡补换业务的,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社保卡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委托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其他辅助信息验证被委托人身份的可靠性。

对于有异常迹象的情况,在认真做好工作记录的同时,须及时向市社保卡中心报告。

7、补换卡网点如发现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须及时报修。

补换卡网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本受理网点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的告知性警示。

8、补换卡网点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社会保障卡补(换)卡业务办理须知》(见附件),并从规范操作、维护市民利益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9、各区(县)社保卡管理办公室应进一步强化对受理网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工作规范的督促落实。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按照《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县)社保卡管理办公室应对各补换卡网点认真组织一次补(换)卡工作现状的自查自纠,并于10月10日前向市社保卡中心提交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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