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608551 上传时间:2023-06-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docx

省厅关于公路建设信用市场建设的规定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建〔2010〕17号

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2009年11月27日发布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文,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0年6月4日发出了《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10〕119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法》,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和厅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填报本行政区域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所有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并对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及时收集本辖区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厅。

  二、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该项目从业单位的有关信用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010年9月30日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将由国家审批或者核准建成通车项目的信息录入完成,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项目的录入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请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明确信息填报联系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9月21日前报厅建设办。

三、已录入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省厅将积极开展我省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争取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联系人:

程钢,电话:

025-********,传真;025-********。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

公路建设信用管理通知

抄送: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9月15日印发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管理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管理依托于从业单位。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的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的除外)、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和其他公路建设市场信息;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及有关的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做到互联互通,形成覆盖整个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管理网络。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工程建设现场互联互动。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和奖励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构成。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指能够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包括:

从业单位名称、注册登记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其执业资格状况,近5年的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公路项目情况等信息。

从业单位表彰和奖励记录是指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诚信经营,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表彰和奖励所形成的信息。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信息,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评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由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完整性后公布。

其中,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审核,其他信息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审核。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省级及以下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的主要从业人员、业绩等信息虚假的,以及在建项目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第一次进行公开警示,以后每发现一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最低级。

其中,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全国通报并降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通报并降级。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表彰和奖励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也可由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但需经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审核。

其中,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直接采用。

第十二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公布、维护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和奖励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和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情况。

信息公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长期公布;

(二)表彰和奖励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2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但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基本信息是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该单位在参加公路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中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直接参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将不予认定。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工作中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和中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可相应限制其市场行为。

第十八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向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屏蔽名单的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轻重缓急要求,在建设初期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为主,条件成熟时逐步将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纳入。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定于2010年6月10日正式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点击首页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

//219.143.235.17)进行登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部公路局申请取得用户账号及初始密码(联系电话:

010-65293961,65293962)。

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

原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纳入部级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

用户可在部级平台首页右上方“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信息录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下录入工作:

2010年9月30日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建成项目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截止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其他反映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的重要信息。

  各类从业单位信息录入工作随信用管理工作进展逐步展开。

目前,先行启动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录入工作。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信息的录入工作。

此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企业已录入信息,施工企业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人员信息。

  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信息更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的项目基本信息或企业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在平台中更新。

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建项目信息或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相应信息。

  信息变更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

  (三)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配合部级平台运行,建立涵盖全国范围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建立并运行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相应数据标准可在部级平台“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实现自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发布本省相关工作动态等功能。

  (四)系统管理与维护。

  部级平台由部公路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负责管理与维护。

省级平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管理与维护。

  三、联系机制

  部级平台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部公路局咨询或反馈(联系方式可在平台右上角“客户服务”栏目中查询)。

为畅通联系渠道,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信用信息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见附件)报部公路局。

  部级平台的运行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有效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使用,强化监管,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深入全面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

市场 信用 系统 运行 通知

 抄送: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质监总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6月7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