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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活动方案3篇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活动方案3篇(精选)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活动方案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财政工作提出的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及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转变理财思路,通过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审批程序,努力堵塞漏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所指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除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支出的资金外,由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专项资金。

三、清理时点

2021年6月30日仍然设立存在的专项资金。

四、工作目标

(一)摸清基本情况。

通过清理,掌握现有市级财政各类专项资金的规模、分布、管理和使用情况;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分类清理。

对已到期的或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专项资金予以撤销;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整合归并;对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结构调整。

(三)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

在分类清理的基础上,对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研究制定和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管理办法。

(四)建立监督控制体系。

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反馈运用到专项资金管理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部门(单位,下同)自查和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全面清理和重点剖析相结合的方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工作小组。

各小组要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查摸底阶段

以市财政局为主,通过财政内部清查,摸清现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布、规模、种类、年限和结构。

1.拟定方案:

由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清理范围、时间安排、工作目标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步骤。

2.内部清查:

市财政局进行内部清查,摸清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年限、分配、管理办法及资金规模、种类、分布等情况,并将专项资金情况及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目标向市政府报告。

上述工作于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

(二)分类清理阶段

由市相关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自查,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清理意见。

1.部门自查:

市相关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设立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责任追究等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自查自评价报告。

自查自评价报告内容:

(1)项目概况: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依据、项目的基本性质、用途、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2)项目预期绩效目标:

申报或安排项目时所确立的预期目标;

(3)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管理、资金落实、项目支出、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完成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4)项目绩效自我评价:

项目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分析比较、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结果、项目经济、政治、社会效益和影响、对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的总结评价等。

2.重点抽查:

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要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资金投入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专项资金撤销、归并及调整支出结构等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上述工作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

(三)整改总结阶段

1.实施整改:

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草拟市级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意见,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具体实施。

此项工作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完善资金管理:

经清理同意保留的各专项资金,要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制定。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活动方案第2篇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决定对我县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清理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目标是:

县级各预算单位按照全县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严格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取消预算单位所有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基本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账户严格管理、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防止私设小金库、隐瞒转移收入、设置账外账等财务违规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账户清理范围

本次银行账户清理范围为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各类账户。

三、账户清理原则

我县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清理工作以实有账户基本撤销,特殊账户严格审核,保留账户加强监为基本原则。

所有撤销账户的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不改变资金性质,其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责任权维持不变:

(1)取消预算单位原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

所有预算单位的原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一律取消,其资金的使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变更为基本账户。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47号)文件规定,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变更为基本账户进行管理。

(3)严格审核其他银行账户。

对预算单位开设的各类其他存款账户进行严格审核。

对按政策规定应单独核算、具有特殊用途的账户暂时予以保留,对能够归并的账户进行归并。

对未按规定开设的、已过规定期限的及经审核不予保留的账户一律撤销。

(4)建立规范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对预算单位暂时需要保留的银行账户,建立年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流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

四、账户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我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逐步实施。

具体工作分为自查报告、核查界定、资金处理、撤并销户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报告阶段(4月15日-4月22日)

1.所有属于清理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全面清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提出撤销、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意见。

如实填报《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附件1)、《明细情况表》(附件2、3、4),并附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依据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关文件)、截至2021年3月31日单位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单位资产负债表,及对需保留的银行账户有关政策依据。

2.县级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连同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查资料于4月18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纸质和电子文档)。

3.各金融机构在2021年4月18日前将所有县级预算单位在本行(含各网点行)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县财政局。

(二)核查界定阶段(4月23日-4月30日)

县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对预算单位填报资料进行审核,结合各金融机构提供的预算单位账户信息,对预算单位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依据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提出账户撤销、归并、保留意见。

县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汇总后经审定,对各单位下达银行账户处理意见。

(三)资金处理阶段(5月1日-5月12日)

县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应划缴到县财政代管专户的资金进行界定,分别处理:

1.对应缴未缴各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直接划缴县财政相关收入账户。

2.对属财政拨款的专项资金结余,项目未完工的,仍由单位继续用于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项目已完工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或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安排原单位其他项目。

3.对单位历年滚存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管理。

单位历年滚存结余资金结合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四)撤并销户阶段(5月13日-6月7日)

1.对属于撤销范围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将账户存款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一次性转入单位原基本账户进行归集。

2.对审定为归并账户的,预算单位将归并账户存款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转入审定为保留账户中统一管理。

3.对单位持有到期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兑付、支取工作,按上述要求将资金及时缴存有关账户。

4.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金融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各单位进行账户撤并后,填报《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情况表》(附件6)、并附银行退回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分报县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和国库科。

5.县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归并、保留、销户资料和单位基本账户余额明细进行审核登记。

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归集于原基本账户的资金余额(包含销户结息款),全部划缴到县预算单位财政代管资金专户,注销单位原基本账户。

6.预算单位携带基本账户销户转讫的转账单及未到期的有价证券及时到县财政局国库科核对转入资金数额及明细,办理未到期有价证券交接手续。

县财政局对有价证券进行登记造册、保管,待到期兑付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7.各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核发的《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存款开户凭证》,到人民银行变更《开户许可证》。

然后持《县县级预算单位银行存款开户凭证》和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账户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此次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清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此次清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和具体执行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一阶段工作任务。

(三)严肃财经纪律。

严禁在撤销账户前突击花钱、公款私存,对应撤销未撤销的账户和应划缴未划缴的资金,以及弄虚作假,虚报结余项目,借机改变资金用途的,一经核实,撤销其账户,账户余额予以没收,上交财政,并按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县审计局在对本次清理范围的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重点对应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金融机构应顾全大局,严格执行账户清理撤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按规定并户、销户、划转资金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单位清理撤并账户、划转资金。

金融机构不予配合或违反账户清理撤并工作规定的,县财政将取消其财政性各类资金的代理银行资格及激励存放资格,并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活动方案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全省扶贫工作实际,省扶贫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办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目标,着眼维护好、实现好贫困农民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凡安排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州、省直管县都要进行全面自查,同时又要突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资金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

2、统一领导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省扶贫办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统筹组织专项清查工作。

各市州扶贫办在认真抓好本级清查工作的同时,要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清查工作;有关县扶贫办要根据省、市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3、规范管理与严肃执纪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专项清查的根本目的。

对清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纠正,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特别重大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二、清查范围和清查内容

(一)清查范围。

本次专项清查范围主要指2007-2009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用于县级及以下的财政扶贫资金。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各市州、省直管县要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及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为100%。

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比照)县是专项清查的重点对象。

(二)清查内容。

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项目实施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要注意检查和纠正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落实财政报账制。

二是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是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

四是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问题。

五是是否存在滞留、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

六是是否存在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

三、时间安排

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21年7月开始至2021年10月结束,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上旬至8月13日)。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各市州、省直管县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协调并组织安排本地区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

各市州、省直管县要全面梳理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认真排查解决新老问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对以前年度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采取坚决措施予以纠正。

对本次清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当前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同时,要认真填报清查情况表(见附件表1、2、3),做到不重复、不遗漏,确保内容全面、数据准确。

各环节要签字确认,落实责任到人。

各市州和省直管县要在8月13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和有关表格上报省扶贫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16日至9月3日)。

由省办按分片负责的要求,对44个重点(比照)县和部分资金量大的面上县进行抽查,督促相关市州、省直管县进一步整改,并为迎接中央强农惠农资金清查领导小组的重点检查做好准备。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6日至10月22日)。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各市州、省直管县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排查整改。

市州、省直管县财政扶贫资金清查领导小组于9月10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报省扶贫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省办成立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张英维同志任组长,黄绍红、褚世林、殷池应、杨文辉同志任副组长,黄绍红、杨文辉同志分别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办公室下设三个组,即综合组,由钟永红、黎娟、匡光华三人组成,负责专项清查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整理、典型宣传、举报受理和材料综合上报;督查组,由吴兴顺、胡陵、陈荣三人组成,负责专项清查的全面指导、督促和参与部门间的分片检查;联络组,由刘小青、孙魏渊、曾赵香三人组成,负责专项清查工作中与各市州、省直管县、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络。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各市州、省直管理县特别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日常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清查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自查与检查,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填报清查情况。

(二)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专项清查工作实行省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下的分片、分级负责工作机制。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市州、省直管县级领导小组应参照省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的做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领导。

省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将主动加强与各清查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清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各环节的指导、协调、督促。

二是分片负责。

省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由每个党组成员各自负责一个片区的指导、督促、重点检查。

具体是:

黄绍红同志带领吴兴顺、陈荣负责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长沙市,褚世林同志带领刘小青、胡陵负责怀化市、常德市、益阳市和娄底市,殷池应同志带领钟永红、孙魏渊、曾赵香负责岳阳市、株洲市、郴州市和湘潭市;杨文辉同志带领黎娟、匡光华负责邵阳市、永州市和衡阳市。

三是协调配合。

积极配合参与省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片区清理检查。

四是定期通报。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活动。

省办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要及时整理,定期通报。

(三)要严肃对待违规违纪问题。

凡涉及财政扶贫资金的各市州、省直管县要对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好湖南扶贫工作的声誉和扶贫队伍的形象。

对清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要加强正面宣传交流。

省办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将充分发挥湖南省扶贫开发政务信息网和《湖南扶贫开发简报》两个宣传载体的功能,及时通报专项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全面、客观地宣传专项清查工作中的好典型、好做法。

各市州、省直管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及时报告,及时宣传,弘扬正气,营造风清气顺的扶贫济困、勤政廉政的良好氛围。

(五)要规范制度建设。

清查中,对于存在的问题,各市州、省直管县要深入剖析制度设计中的不足,找准薄弱环节和问题症结,提出合理建议,使其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拓展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思路、丰富资金有效运行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升扶贫开发的效益,加速全省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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