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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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鹰潭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

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指挥部组成

2。

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5 应急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2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

2保险及社会救助

5。

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

1通信与信息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生活与避难场所保障

6。

7技术保障

6。

8 资金保障

6。

9社会动员保障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6.11监督检查

6.12沟通与协作

7 附 则

7。

1奖惩和责任追究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

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

5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

6预案管理与更新

7.7名词术语的定义

7.8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附件:

鹰潭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西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鹰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鹰潭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1。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

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有关应急预案、县(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 组织指挥体系

在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领导下,按照市应急委员会统一要求,设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贵溪市、余江县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贵溪市、余江县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确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江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公安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指挥部组成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及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

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鹰潭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鹰潭移动公司、江西联通鹰潭分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

2.3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较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的联系;组织、协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

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

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新闻媒体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综合管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组织编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非煤矿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等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规定统筹安排处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

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审查.

市人社局:

负责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市公安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非煤矿山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支队:

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计委: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非煤矿山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等工作。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捐赠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国网鹰潭供电公司: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电信鹰潭分公司、移动鹰潭分公司、联通鹰潭分公司等通讯部门:

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保障工作。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工作方案。

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有利的前期保障。

2.5应急专家组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

(4)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非煤矿山企业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

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

2。

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驻鹰和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鹰企业、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同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自事发后最迟不超过2小时。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

3.3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通过公共信息等平台,发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四个等级。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各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要积极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

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发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与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在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市安监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

2。

2应急决策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1)对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安监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当国家、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响应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5)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按程序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等.

4。

2。

3现场指挥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

现场救援指挥部:

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协调有关物资保障和应急支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等.

中央驻鹰企业、省属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人员以及江西省非煤矿山救援基地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

由卫计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

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处置保障组:

由财政、交通运输、通信、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综合组:

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等.

(7)专家组:

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订,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救援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

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有: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

2.5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本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向上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灾难需要省安委会办公室或者相邻设区市应急力量支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4。

3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处置。

市有关部门按事故灾难类别予以协助和指导。

4.4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下,市委宣传部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同意。

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

5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

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后果的不利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保、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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