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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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05月09日来源: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06〕36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及职责

  2.5?

市、州、县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监测与预警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援

  4.5?

安全防护

  4.6?

警戒保卫

  4.7?

社会动员

  4.8?

监测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生活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储备保障

  6.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沟通与协作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组成如下:

  主?

任:

分管副省长

  副主任:

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安监局局长

  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

省军区、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林业厅、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编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地矿局、省供销社、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华中电监局、湖北保监局、武汉铁路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煤监局、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武警湖北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治安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1)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4)指导、协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省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评估分析较大以上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相关应急规程;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7)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10)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1)承担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对工作。

  

(1)省委宣传部:

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港澳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

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3)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省经信委、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6)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7)省住建厅:

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

  (8)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协调长江以外省内其他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9)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国资委:

参与中央、省属出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中央、省属出资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2)省质监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13)省旅游局: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国防科工办:

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省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6)武汉铁路局:

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湖北监管局:

负责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长江航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长江航运湖北段以及本系统在鄂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长江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搜救工作。

  (20)湖北煤监局:

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省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2)国家在鄂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鄂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安委会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库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装备、物资清单应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更新。

省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主要职责是: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市、州、县职责

  市、州、县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监测与预警

  

(1)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划,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市、州、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开展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相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

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当地或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重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核;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市、州、县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利用全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及授权,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防范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对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4)市、州、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事态严重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5)市、州、县政府应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6)在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委会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安委会的指挥协调下,省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④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⑤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⑦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7)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事发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监部门。

  市(州)政府及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省政府。

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省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省安委会领导及省政府报告。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6)在境外的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按有关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7)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侨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8)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实行分级处置。

  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省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省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

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Ⅳ级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州、县政府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省安委会实施救援。

  4.1.1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应急处置的,省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省安委会及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必要时,报请省安委会主任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省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市、州、县政府的应急处置

  进入Ⅱ级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州、县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及时向与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持通信畅通。

  (6)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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