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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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

主要包括:

  1.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本辖区以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3.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事件等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台结合,专兼结合。

加强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健全应急队伍,增加应急财力,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能力,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组成。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成员示意图如下:

 

应急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

专家咨询组

综合协调组

应急监测组

污染控制组

医疗救治组

事故调查组

应急保障组

治安维护组

宣传报道组

镇经济办、镇派出所、镇财政所

镇党政办、镇国土资源所

镇农业办、镇派出所

镇经济办、镇村建办

镇农业办、镇派出所、镇村建办

镇经济办、镇消防队

镇计生办、镇卫生院

镇派出所、镇纪委、村建办

镇经济办、镇消防队

镇经济办、镇民政办

镇财政所、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派出所、镇武装部、镇城监中队

镇党政办

图1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

总指挥由镇长胡建洪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环保管理工作的镇党委委员邓国飞担任。

以下单位作为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镇党政办、镇经济办、镇中心学校、镇农业办、镇派出所、镇纪委办、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计生办、镇村建办、镇国土资源所、镇武装部、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镇供电所、镇消防队、及各有关企业。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镇主管环保管理工作的镇党委委员邓国飞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镇党政办:

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协助镇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应急协调工作,向区应急办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镇经济办:

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日常运输实施监管;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镇中心学校:

负责全镇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镇农业办:

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及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有关的气象信息提供和其他气象保障;参与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镇派出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镇民政办:

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镇财政所:

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镇国土资源所: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参与矿山污染事件的调查;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镇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指导重点风险企业周边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

参与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镇卫生院: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对受影响区域的饮用水进行监控。

镇纪委:

协助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对事件处置中的违法人员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镇消防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镇供电所:

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

镇村建办。

  组成部门:

镇派出所、镇经济办、镇财政所、镇村建办、镇党政办。

  职责: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

镇村建办。

  组成部门:

镇农业办、镇国土资源所、镇村建办

  职责:

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

镇村建办

  组成部门:

镇农业办、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经济办、镇消防队。

  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4.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

镇计生办。

  组成部门:

镇计生办、镇卫生院。

  职责: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医药,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5.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

镇村建办。

  组成部门:

镇派出所、镇村建办、镇经济办、镇纪委、镇消防队。

  职责: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职责;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

镇财政所。

  组成部门:

镇经济办、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工商所。

  职责:

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

镇派出所。

  组成部门:

镇派出所、镇经济办、镇武装部、镇城监中队。

  职责:

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

镇党政办。

  组成部门:

镇党政办、镇组织办。

  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专家咨询组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预报

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2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以造成的危害后果、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对应事件分级,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报请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报请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应急准备措施

  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4预警状态

  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进入预警状态后,镇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上级部门报送预警公告与信息;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政府及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镇(市、区、县)政府通报;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要求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5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1.预警发布部门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及响应工作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I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分为:

接到异常警报→事件预警→确认事件发生→判定响应级别→启动分级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应急终止。

 

异常情况

事件预警

接报

是否发生

继续监控

应急恢复

判定响应级别

启动分级响应

现场应急处置

事态可控

请求应急支援

应急终止

发布预警

确定现场指挥

资源调配

媒体控制

上级报告

应急准备

现场排查

现场监测

应急抢险

物资保障

应急通讯

消防气防

治安保卫

医疗救护

现场监测

专家支持

公共关系

市民安置

跟踪监测

现场清理

善后处置

事故调查

报告与备案

应急预案修订

图2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图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镇政府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区政府和区环境保护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镇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镇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

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

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3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区应急办和区环境保护局。

  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镇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镇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

4.4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级别,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成相应现场应急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

  1.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交通畅通。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查找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污染控制组开展切断污染源、消除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4.医疗救治组负责抢救受伤受害人员。

  5.应急保障组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受和分配。

  6.事故调查组开展危险源监控、事件发生原因调查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统一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供现场处置建议。

  在应急基本行动即将终止前,开展洗消与净化工作。

应急指挥部和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进展和形式形态,制定生态修复的方案。

4.5环境应急监测

  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协调区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6信息发布

  镇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在事件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党政办组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安全防护

4.7.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统一筹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7.3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人员防护、紧急避难场所医疗巡查工作,为处置工作提供卫生安全防护技术支持。

4.7.4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供水和调水事务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镇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

备用水源不足时,镇政府应立即组织调水或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4.7.5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农业、工商等部门会同镇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镇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图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镇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2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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