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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1

1.5事件分级2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3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4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4

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4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4

2.2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5

2.3现场指挥机构5

2.4环境应急专家库5

2.5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5

3预防和预警6

3.1信息监控与预防6

3.2预警工作6

3.2.1预警分级6

3.3.2预警发布7

3.3.3预警行动7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8

4信息报告与通报8

4.1报告时限和程序8

4.2报告方式与内容8

4.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9

5应急响应9

5.1分级响应机制9

5.2应急响应程序11

5.2.1先行处置11

5.2.2指挥和协调12

5.2.3响应措施12

5.3响应终止13

5.3.1终止条件13

5.3.2终止程序14

5.4后期工作14

5.4.1损害评估14

5.4.2事件调查14

5.4.3善后处置14

6应急保障14

6.1资金保障14

6.2物资保障14

6.3通信保障15

6.4人力资源保障15

6.5技术保障15

6.6环境责任保险15

6.7宣传、培训与演练15

6.7.1宣传15

6.7.2培训16

6.7.3演练16

7奖励与责任追究16

7.1奖励16

7.2责任追究16

8附则16

8.1预案管理16

8.2预案解释16

8.3预案实施时间17

附件一、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18

附件二、清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

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发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各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市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

清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召集人。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一。

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联席会议下设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全市应急资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市环保局建议,或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必要时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等具体工作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下设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件二。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国家或广东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家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建立健全。

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2.4环境应急专家库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清远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维护和更新。

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陆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5.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6.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防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市以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北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以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加强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工作

3.2.1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3.2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水体下游及相关地区。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3.3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4)加强监管。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并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省环保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调,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应急响应程序

图1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2.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

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5.2.3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

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业技术支持。

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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