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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保养办法

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施工机械设备的保修管理工作,维持原机技术性能状态,保证施工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含子集团)。

1.3施工机械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3.1机动车辆:

大客车、载货汽车、砼搅拌车、砼泵车及其它特种车辆;

1.3.2起重设备:

履带式、汽车式、塔式、桥式、门式、叉式起重机等;

1.3.3工程机械:

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打桩机(包括桩锤)、地下连续壁成槽机、砼搅拌机(站)等;

1.3.4动力设备:

固定式、移动式空压机等;

1.3.5金属加工设备。

2管理职责

2.1资产管理部是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2.2各单位是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计划及实施工作,建立施工机械设备保养修理台帐。

3保养

施工机械保养属于强制性保养,与施工生产发生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施工机械的保养。

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特定保养。

3.1例行保养:

以外部清洁、检查为重点。

由操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和工作中的停歇时间进行的日常维护。

3.2定期保养

3.2.1一级保养:

一般在施工机械运转100~200小时或运行2000~4000千米时,由操作人员负责执行。

主要作业内容是以润滑、紧固为重点。

清洁外部及空滤器等,检查加注润滑油(脂)及蓄电池电解液,检查紧固外露螺栓,必要时进行简易的调整。

3.2.2二级保养:

一般在设备运转400~1000小时或运行7000~12000千米时(制造厂有明确规定的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由专业保养人员负责执行。

主要作业内容是以检查、调整为重点。

除完成一级保养作业项目外,清洗机油滤清器及燃油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及行走机构、传动机构、工作机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工作情况,按规定添加或更换润滑油(脂)、液压油。

汽车还应进行轮胎换位。

3.3特定保养

3.3.1走合保养:

新购或大修后的施工机械,运转100~200小时或行驶2000~4000千米后进行的保养作业。

具体参照有关规定或制造厂《使用说明书》要求。

3.3.2换季保养:

施工机械在入夏、入冬之前,根据施工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结合一、二级保养进行的保养作业。

主要作业内容是换用符合规定的润滑油(脂)、液压油,加添冷却液,采取降温或防寒措施。

3.3.3封存保养:

为保证施工机械封存期间不锈蚀、不变形、不损坏而进行的保养作业。

3.3.4转移保养:

施工机械在某一地区施工完毕,需转移至另一地区施工,为保证转移后能迅速投入施工,即使未达到保养间隔期,仍根据具体情况,按二级保养项目进行保养作业。

4修理

分为整机大修、总成大修、小修。

4.1整机大修:

施工机械运转一定时间或行驶一定里程以后,其技术状况经检测鉴定达到大修标准(附录1),需要对整机进行一次恢复性修理,使其技术状况和工作性能达到原机要求。

4.2总成大修:

总成磨损接近极限,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解体恢复性修理,以保持施工机械各总成使用期的平衡,从而延长整机大修间隔期。

4.3小修:

是一种运行性修理,主要消除施工机械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保证施工机械正常运转。

小修应尽量与临近的定期保养同时进行。

5计划编制

5.1大修计划:

根据施工机械大修间隔期(附录3)和施工机械技术状况,参考《施工机械大修标准》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符合大修条件的作为次年大修计划或调整当年大修计划。

5.2二保计划:

根据施工机械二级保养间隔期(附录3)或制造厂《使用说明书》规定间隔期进行编制。

5.3在每年十月份,各单位编制上报次年大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平衡汇总报经集团批准下达。

施工机械大修计划调整须报资产管理部、审批同意。

5.4各单位每月末将本月保养完成情况和次月保养计划情况报送资产管理部。

6保养修理实施

6.1各单位根据保养计划、施工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及时进行施工机械保养。

保养作业项目要有记录。

6.2施工机械设备大修前托修单位提出大修项目清单和大修要求,资产管理部和托修单位对承修单位进行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定,符合托修要求的承修单位作为集团施工机械外委修理合格厂。

6.2.1托修单位与承修单位签订修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修理项目、材料费、工时费、修理工期、保质期、服务承诺等。

6.2.2进厂时,托修单位和承修单位对进厂修理的施工机械进行检验,明确施工施工机械进厂时的状况、附属备件、工具以及油料情况等,双方签字备案。

6.2.3在修理中进行技术改造的施工机械,托修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技术改造方案和技术资料,送修单位报集团批准;机动车辆改造应同时报车辆管理部门批准。

6.2.4机动车辆修理中需更换发动机总成、缸体或车架(大梁)时,托修单位应及时上报集团事务部,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2.5出厂时,托修单位和承修单位对修理竣工的施工机械进行验收、交接,确认已完成委托修理项目,满足合同条款,施工机械性能符合使用要求,验收合格准予出厂,并形成记录。

6.2.6大修完成后,大修项目清单和保修要求、报价单、修理合同、进出厂记录以及竣工合格证等资料须齐全,由托修单位整理存档。

7附则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8附录

8.1施工机械大修标准

8.2机械修理合同

8.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保养大修间隔期

8.4施工机械设备大修鉴定表

8.5施工机械设备大(项)修计划表

8.6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

8.7施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完成情况表

8.8机械设备运转保修台帐

附录1

机械大修标准

(参考)

(一)发动机大修标准

(二)汽车大修标准

(三)履带式起重机及履带式挖掘机大修标准

(四)推土机、平地机大修标准

(五)轮胎式装载机大修标准

(六)汽车式起重机大修标准

(七)柴油打桩机大修标准

(八)空气压缩机大修标准

(九)机床大修标准

(十)砼搅拌运输车、砼输送泵车大修标准

施工机械大修一般是恢复其性能的修理,施工机械经过长时间运转后,各主要零部件和总成老化、磨损已达到极限,应将施工机械全部进行解体、清洗、检查,对损坏件进行更换、修理,使其技术性能状况达到出厂时的标准。

施工机械大修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持,管理、维修和操作人员参加,对施工机械各部件未解体前的压力、温度等性能进行检测,对部件中发出异常声音进行分析,对燃油和润滑油消耗进行考核,并做好详细记录,然后查阅技术档案和运转记录等资料,与原制造厂家所提供的有关大修参数加以比较,确定是否需要大修。

(一)发动机大修标准

发动机不论作为何种机组的一个总成,或者单机运行的施工机械其大修标准为以下四项之一:

1动力性能显著降低。

最大功率较标准下降20%及以下,怠速运转不稳或达不到最低转速,运转中发生敲缸以及轴承和活塞销等处发生明显敲击响声。

2汽缸磨损超过使用极限,汽缸压力下降。

在温度达到45℃以上测量时达不到规定指标的70%。

3燃油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燃油消耗量超过定额值的30%以上,机油消耗量超过定额值的一倍以上,机油压力降至最低使用极限。

4缸体破裂或曲轴断裂需更换。

(二)汽车大修标准

汽车大修标准是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并有以下三个及以上条件。

1方向拉杆球头销与碗磨损超限,方向机磨损严重或前轮定位系统变形。

2制动系统失效,各制动衬片及制动毂磨损超限;制动阀失灵;空气压缩机气压达不到0.4兆帕。

3变速箱壳体破裂,齿轮及轴承松旷、掉档或乱档,轴头漏油严重,手制动器架松旷,传动轴伸缩节花键磨损超限。

4前桥工字梁及转向节裂损、变形,主销承孔磨损超限,转向器(包括转向助力器)或前桥驱动齿轮、轴承等磨损超限。

5驱动桥(中后桥)桥壳破裂、变形、移位,半轴套管承孔、减速器与差速器齿轮磨损超限、松旷、漏油,差速锁失灵。

6车架断裂、锈蚀、弯曲变形,前后悬挂吊耳及各横梁铆钉(或螺栓)松动或铆孔(或螺栓孔)磨损超限。

7车身货厢纵、横梁腐朽、断裂,拖车牵引装置的牵引钩、夹板、自锁装置以及自卸车起升装置的支承部件磨损、变形、断裂,倾卸液压系统漏油严重,车厢底板、拦板破损面积超过30%,客车车身骨架断裂、锈蚀、变形或蒙皮破损面积超过30%。

8驾驶室(包括门窗、座椅、仪表架和仪表、发动机罩壳、散热器外壳等)外表锈蚀、破裂或骨架腐蚀、松动,顶壁渗漏,门窗变形,座椅损坏,需要拆开彻底修理。

9安全报警装置失灵;马达损坏;发电机损坏;调节器失灵;全车电器线路老化,经常发生故障。

(三)履带式起重机及履带式挖掘机大修标准

其大修标准是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并有以下两个及以上总成条件。

1传动机构总成(包括主离合器、液力变扭器、链轮组、正反离合器、锥形齿轮、水平轴、竖轴、减(变)速器、回转齿轮、爪形离合器及制动器等)有以下二个及以上条件。

1.1齿轮箱壳体变形或破损及轴承孔磨损超限。

1.2各齿轮轴(花键轴、套)、轴承严重磨损。

1.3离合器、制动器的摩擦片严重磨损、断裂。

1.4变矩器过热或传递扭矩效率降低。

2卷扬机构总成(包括卷扬机组、吊杆、吊杆架、滑轮及液压操系统或气压操作系统等)有以下二个及以上条件。

2.1减速器壳体破裂或轴承座孔磨损松旷,卷筒壁厚磨损超限,轴承孔磨损、松旷。

2.2各齿轮、轴、轴承磨损、变形,离合器的摩擦件磨损到需修整或更换,以及50%以上的滑轮损坏或需要更换。

液压马达无力达不到额定起重能力。

2.3吊杆中心线偏移或挠度超过使用限度需彻底修整,或吊杆伸缩极慢,重负荷伸不出去,重负荷自动缩杆油缸漏油严重。

2.4液压和气压操作系统各部件磨损,压力下降或严重泄漏、管路腐蚀。

3走机构总成(包括履带、台车架、支重轮组、托链轮组、引导轮组、驱动轮组、链轮组及履带张紧装置等)有以下条件之一。

3.1台车架断裂或变形,或驱动轮、引导轮磨损超限,轴弯曲、裂损,需解体修整或更换。

全部支重严重磨损,漏油、托链轮组严重磨损,履带链筋磨损超限。

3.2各轮组、链轮、轴、轴套以及履带销子等大部分磨损超限,须彻底修整。

液压马达行走无力,减速器磨损超限或损坏。

4机架总成(包括回转台、驾驶室、下行走支架、回转齿圈、回转台支承装置等)有以下条件之一。

4.1回转台、下行走支架及大梁断裂、腐蚀、扭曲变形。

4.2回转齿圈、回转台支承装置等磨损超限。

4.3驾驶室的骨架断裂、锈蚀、变形破损。

5挖掘机构总成(包括A型杆、挖斗杆、或挖斗铲斗及其滑轮等)有以下条件之一。

5.1A型杆及动臂破裂或变形需修整校正,动臂油缸漏油、斗杆铲斗油缸漏油,动臂、铲斗及斗杆有裂纹处。

5.2挖斗(或铲斗)及各滑轮等磨损到限,需彻底修整更换,斗牙磨损超限更换,斗壁磨薄到极限,斗油缸漏油,斗壁有裂纹处。

(四)推土机、平地机大修标准

其大修标准是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并有以下三个及以上总成条件。

1机架总成(包括驾驶室、大梁、后桥箱、平衡装置及牵引装置等):

1.1大梁弯曲、变形、锈蚀、裂损。

1.2后桥箱轴承孔磨损、裂纹、变形。

2变速箱总成(包括分动箱、锥形齿轮等)按汽车大修标准的3之规定。

3驱动机构总成(包括主动接盘、最终减速器、转向离合器、制动器、驱动轮及半轴等):

3.1壳体破裂、轴承座孔磨损逾限,花键轴、驱动轮、半轴及摩擦件磨损超限、弯曲、断裂。

3.2齿轮及链轮、轴严重磨损,同时50%及以上轴承及油封磨损超限。

4操纵机构总成(包括油压操纵装置、绞盘或分动箱等):

4.1锥形离合器或分动箱壳体破裂、变形。

4.2各齿轮、轴及摩擦件磨损超限。

4.3油压操纵器壳体、油泵体及齿轮磨损逾限,以致油压降低,操纵不灵。

5行走机构总成:

5.1推土机行走机构总成(包括八字架、支重轮组、引导轮、托轮、履带及其张紧机构等):

5.1.1八字架变形或破裂。

5.1.2各轮组轮缘踏面磨损,以及轴套、挡板等有30%及以上需修理或更换。

5.2平地机行走机构总成(包括后桥、前桥、转向机构及前轮倾斜装置等):

5.2.1桥体及前轮倾斜齿轮箱壳体破裂,前轴、推杆磨损或变形。

5.2.2齿轮及联接件磨损超限。

(五)轮胎式装载机大修标准

其大修标准是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并有以下两个总成条件。

1液压系统有下列条件之一:

1.1液压元件磨损超限,需更换、修理。

1.2油泵轴头、齿轮磨损、松旷,各阀内泄严重,以致油压降低,操纵不灵,调整无效。

2底盘总成(包括车架大梁、变速箱、前后桥、传动轴,驾驶室、发动机的散热器罩壳、钢板、弹簧、车轮及制动装置等)有下列条件之一:

2.1车架大梁破裂变形,需将各总成拆下进行焊补及校正,料头举升缓慢或举升不起来,油泵压力达不到标准的80%,各操纵阀内泄严重。

2.2液力变矩器、离合器磨损超限,液压方向不灵,渗漏。

2.3前后桥按汽车大修标准之规定。

(六)汽车式起重机大修标准

其大修标准是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并有以下条件之一。

1起重机构总成(包括卷扬机组、回转机构、吊杆、传动机构及液压系统等),

1.1按(三)履带式起重机大修标准中1、2、4之规定。

1.2伸缩臂、动臂、支腿油缸内泄,液压件磨损超限,液压系统无力,渗漏严重。

2底盘部分按汽车大修标准之规定。

(七)柴油打桩机大修标准

发动机达到大修标准,打桩机桩锤或桩架、起吊及行走机构同时需要大修。

1桩锤总成(包括锤体、锤座、导杆、顶座及燃油系统等):

1.1锤座及顶座破裂。

1.2汽缸内壁磨损严重,活塞与汽缸上部间隙超过使用极限。

1.3导杆弯曲、磨损,与锤体导孔间隙超过使用极限,以及其他联接件磨损、松动。

2桩架(包括桩架倾斜装置及操纵移动机构等):

2.1桩架有严重破损变形,且50%及以上的铆钉松动,焊缝开裂。

2.2各齿轮、丝杆、轴、销、瓦、套等零件磨损超限,大部分杆件变形。

3起吊及行走机构总成

3.1履带式起吊按履带式起重机2之规定。

3.2轨道式起吊及行走机构总成(包括卷扬机组、蜗轮、蜗杆、减速器、离合器、升降梯等):

3.2.1各轴、齿轮、蜗轮、蜗杆、链轮等大部分松动、磨损超限。

3.2.2卷扬机组、轴承座、减速箱、制动器等磨损,操作失灵。

(八)空气压缩机大修标准

空气压缩机分为原动机(内燃机或电动机)和压缩机两个总成同时进行鉴定,其大修标准是两个总成都需要大修:

1原动机总成(内燃机)按发动机大修标准之规定。

2压缩机总成,包括安全装置、储气筒、机架及轮轴等设备,其大修标准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及以上条件:

2.1生产效率显著下降,在各阀及调节器等有关部分调整后仍达不到额定能力,测量排气量比额定减少25%时。

2.2在有关衬塾及油封无外漏的情况下,润滑油消耗增大,排气口有严重喷油现象,最后运转30小时内,润滑油实际添加量(不包括更换曲轴箱机油量)起过定额100%以上时。

2.3在热车运转时,有严重敲缸,轴承及活塞销等有杂音。

2.4气缸内壁磨损超限度。

(九)机床大修标准

机床的加工精度达不到产品所需要的精度时,就必须大修或修理的同时进行改造;使其达到生产产品精度的要求,所以精度的恢复和提高是机床大修时的主要任务,在机床不能保证加工精度的前提下,有以下三个及以上条件必须进行大修。

1机体或床身导轨严重磨损(变形或断裂),保证不了加工产品精度要求。

2溜极箱到走刀架、工作台之梢铁调整到极限,仍有较大间隙,说明磨损有超限,丝杆与丝母调整到极限。

3床头箱漏油严重、主轴孔不圆度已超过标准值的一倍,轴承径向跳动已超过标准的一倍,离合器摩擦片已磨薄超限,主轴变形。

4走刀箱、分度机构、差速机构、精度超差,达不到加工精度要求,各部漏油齿轮传动声大,滑动齿轮的花键磨损超限,丝杆局部磨损严重。

5液压系统漏油严重,换向阀,节流阀等严重磨损内漏,运动速度缓慢、有冲击,运动速度难以控制,进给不准,整个管路堵塞,污染严重。

6机床电气控制系统失灵,电线老化,全部接触器触点烧损严重,电力拖动装置达到大修标志。

(十)、砼搅拌运输车、砼输送泵车大修标准

其大修标准是底盘部分必须达到大修标准,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底盘部分按发动机和汽车大修标准之规定。

2车部分

2.1砼搅拌运输车

2.1.1搅拌筒内壁、搅拌叶片磨损超限、搅拌叶片断裂,出料不完全,残留量较大。

2.1.2减速器、油泵齿轮磨损超限,搅拌筒转动速度不稳。

2.2砼输送泵车

2.2.1液压阀动作失灵,液压件磨损超限,管路多处渗漏,液压系统油压明显下降。

2.2.2臂架动作不稳定,达不到布料要求;臂架损坏。

2.2.3控制系统失灵,电路需要进行修理。

附录2

机械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托修方:

签订地点:

承修方:

签订时间:

一、施工机械名称型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资产编号

牌照号

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方式:

接车方式:

日期:

日期:

地点:

地点:

三、维修项目及类别

序号

修理项目

修理类别

1、工时单价:

元,工时:

个,工时费:

元。

2、材料费:

元。

修理费总金额:

元(大写)。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天或行驶      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      转账      银行汇款      期限      。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

托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承修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挂:

开户银行:

账号: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

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等;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结算费用。

如果有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结算时按维修行业要求,附结算单、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

5.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的,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6.本合同一式  3  份。

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  1  份。

附录3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保养大修间隔期

施工机械

类别

施工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一级保养

二级保养

大修

运输

施工机械

载重

汽车

5t及以下

2000km

10000km(或6个月)

160000km

8t及以上

2500km

12000km(或6个月)

180000km

自卸

汽车

国产10t以上

及进口自卸汽车

2500km

11000km(或6个月)

180000km

特种汽车

水车、油车等

2000km

10000km(或6个月)

160000km

客车

国产旅行车、商务车、大客车

2000km

10000km(或6个月)

160000km

进口旅行车、商务车、大客车

2000km

12000km(或6个月)

180000km

轿车

2500km

12000km(或6个月)

200000km

其他

车辆

国产轻型货车、

工具车

2000km

10000km(或6个月)

150000km

进口轻型货车、

工具车

2000km

12000km(或6个月)

180000km

砼搅拌运输车

2000km

12000km(或6个月)

160000km

拖挂车辆

拖车、半挂车

2000km

10000km(或6个月)

160000km

起重

施工机械

汽车式

所有

200h

600~1000h

10000h

履带式

所有

200h

600~1000h

10000h

塔式

所有

200h

600~1000h

10000h

叉式

3t及以上

200h

600~1000h

8000h

门式、桥式

5t及以上

200h

600~1000h

10000h

卷扬机

3t及以上

200h

600~1000h

8000h

土方

施工机械

挖掘机

所有

200h

400~600h

8000h

推土机

所有

200h

400~600h

8000h

装载机

所有

200h

400~600h

8000h

平地机

所有

200h

400~600h

8000h

筑路

施工机械

压路机

所有

200h

400~1000h

8000h

洒铺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8000h

摊铺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9000h

桩工

施工机械

打桩机

所有

200h

500~1000h

9000h

工程钻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9000h

成槽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9000h

搅拌站

所有

200h

600~1000h

10000h

输送泵、车

所有

200h

600~1000h

9000h

金属加工设备

金属加工机床

所有

450h

600~1000h

10000h

锻压

设备

剪板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8000h

卷板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8000h

矫直机

所有

200h

600~1000h

8000h

动力

设备

发电机组

所有

100h

600~1000h

8000h

柴油空压机

所有

100h

600~1000h

8000h

电动空压机

所有

150h

600~1000h

8000h

前说明:

1.一、二级保养必须强制性执行。

2.大修间隔作为参考值,具体大修根据施工机械状况,一般情况不得提前大修。

3.制造厂有明确规定的,按原厂规定的间隔执行。

附录4

施工机械设备大修鉴定表

ZD•05•10•J01—2009(A)

使用单位

施工机械名称

生产厂家

施工机械编号

规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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