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开展职业卫生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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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企业如何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第一部分:

软件管理

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法人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指定一名主管厂长(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具体做法:

以单位名义发文,制定某办公室或安全科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某某某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档案。

(突出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2、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动态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正确评价工作场所是否存在不利健康的因素,以便能及早发现一些不适宜从事该工作的疾病(职业禁忌证)或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具体做法:

以上材料模板可到我局职业卫生监管科拷贝,也可自行上网查找。

三、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义务。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是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只有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预防与控制的知识后,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具体做法:

形成培训档案,内容包括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出张考卷并打分。

第二部分:

常规工作

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初次申报

具体做法: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生产厂长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号、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和质量检测报告5份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至镇区安监站办理职业病危害初次申报。

2、变更申报

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具体做法同初次申报

3、申报内容

1、企业法人联系电话职业卫生科室名称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2、生产职工人数女工人数农民工人数

(农民工指农村户口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人)

3、接触职业危害总人数女工人数农民工人数

4、主要原料,年用量(吨/年)

5、主要产品,年产量(吨/年)

6、车间名称(车间一)

(车间二)

7、主要车间工艺流程:

(例如某服装厂:

裁剪-缝纫-包装)

8、职业危害因素名称(如:

粉尘、噪音等)

9、危害因素来源(指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或工艺)

例如:

反应釜、酸洗过程中产生

10、设备状态:

(1)敞开式,封闭式,半封闭式(选择一项);

(2)手工操作,机械化操作,自动化操作(选择一项);(3)隔离操作或非隔离操作。

(选择一项)。

11、车间一接触人数女工人数农民工人数

车间二接触人数女工人数农民工人数

12、工程防护设施如:

排风扇、收尘装置

13、个体劳保用品如:

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等

14、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日期年月日

二、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参考GBZ2-2002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制)。

如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检测结果应通过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这样可以提醒他们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

具体做法:

联系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82813989),也可联系具有资质的其他中介机构。

三、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目前,我市仅金坛市疾控中心具有此项资质,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

1、新招收的员工;2、调换新的有害作业或增加新的有害作业上岗前;3、工伤事故或长期病休后再上岗者。

  检查的意义:

1、根据劳动者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岗位),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易感人群的健康损害,防止职业病发生。

2、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人员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

1、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2、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观察)对象定期复查。

  检查的意义:

1、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岗位);2、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

3、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

1、脱离有害作业场所,调换工作岗位时;2、解除劳动合同前;3、离岗退休前。

4、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

  检查的意义:

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同一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

检查的意义:

全面了解、评价特定环境下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便控制危害,避免扩大化。

具体做法:

联系金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82813989)

四、履行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具体做法:

联系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名单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第三部分:

现场管理

一、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具体做法:

可按照《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育和督促工人正确佩戴。

二、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

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

  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

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

职业卫生告知包括:

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等。

1、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合同告知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具体做法:

在劳动合同后增加附页,模板如下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先生(女士)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您受聘于所在的部(室)岗位。

该岗位存在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等职业病。

在本岗位,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等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及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在受聘期间,您将享受以下权利: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获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离职时有权向我公司索取盖有单位鲜章的职业健康档案的复印件。

在受聘期间,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我公司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我公司;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XX公司受聘人:

年月日年月日

2、公告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实施公告栏告知,可让劳动者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调动起工人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这有利于避免因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导致受害。

3、警示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处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

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

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时刻告知和提醒在岗劳动者,这对防治职业病起到重要的作用。

具体做法:

联系广告公司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做。

三、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熟悉与掌握生产过程使用或生产的各种化学品的毒性,对防止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起到重要的作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例,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识别标签,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在购买化学品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了解该化学品的毒性和一些基本的防护知识。

企业要对所属的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进行辨识,然后确定和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可能导致的紧急事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对每一个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都应编制一个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后果。

具体做法:

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拍照形成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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