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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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1.0.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2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2.1 综合管理

2.1.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委托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

m2)

各阶段人数

最低配备人数

(含总监理工程师)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公建

厂房

M<10000

1

0

1

0-1

1

0-1

2-3

10000≤M<30000

1

1

1

1

1

1-2

3-4

M=30000

1

1

1

1

2

2

4

M>30000

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

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住宅

小区

M<30000

1

1

1

1

1-2

1

3-4

30000≤M<60000

1-2

1

2

1

3

1-2

5-6

60000≤M<90000

2

1

3

2

4

2-3

7-8

90000≤M<

2

2

3

3

4

3-4

8-9

M=

2

2

3

3

4

4

9

M>

以m2为基数,当<M≤时,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当M>时,以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5000m2的不计。

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备注:

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

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

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 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

3 已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持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编制;

2)审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3)初审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4)现场巡视、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更换意见;

5)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主持监理专题会;

6)协助总监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7)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等;

9)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审查工作,在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标准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审核结果;

10)协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做好监理费的催付工作;

11)强化对工地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12)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下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4 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

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

5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2)因死亡、重病(伤)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

6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

2.1.2 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体职责是:

1 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

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2.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1 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3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具体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执行。

2.1.4 检测设备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

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

2.1.5 熟悉合同文件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等资料。

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合同文件之间有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1.6 施工环境条件调查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环境情况。

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周边环境可能对正常施工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2 监理规划编制

2.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2.2.2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文件相衔接,须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监理工作范围;

3 监理工作内容;

4 监理工作目标;

5 监理工作依据;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 监理工作程序;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监理工作制度;

12 监理设施;

13 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

2.2.4 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2.5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2.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2.3.1 二级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以下分项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

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等。

2.3.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编制,须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 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

2.3.4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3.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4 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

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2.5 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 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5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

7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8 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2.6 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管控措施;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2.7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2.7.1 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以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相关单位共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7.2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须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1 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设计特点、工艺布置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

2 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等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

3 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4 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制定解决办法。

2.8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由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进行审批。

经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监理企业公章,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2.9 签发开工令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具备以下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并加盖执业印章和企业公章后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 施工许可证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 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6 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3.1 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1.1 监理日志

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专职负责造价员和资料员)都应在每天的监理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规定记录《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监理工作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除每天做好日记外,还应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并记入日记备查。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都必须有一本完整详实的《监理日志》(可打印),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因素;

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及检验、试验情况,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及使用情况;

3 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

4 监理人员现场发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操作及活动,发出口头或书面的监理通知、指令,对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用工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5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完工时间,施工及验收情况;

6 总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7 监理活动、重要会议、上级部门检查情况等;

8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的各类问题及解决情况,总分包项目部人员调整情况,务工人员进出场情况,监理会议、考察、抽检等活动情况;

9 其他按照规定应记录的内容。

3.1.2 监理月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阶段每月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应详实包含以下内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分别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

1 本月工程概况和总体评价;

2 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包括:

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3 工程质量,包括:

本月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审查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效果(具体到各分部、分项工程);

4 工程安全,包括:

关键工艺施工过程旁站记录、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消除情况等;

5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包括:

工程量审核、重大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 施工单位的用工状况,包括持证上岗、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日清月结等情况,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 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各专业对现场管理的综合评价,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8 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9 其他需报告的内容。

3.1.3 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和要求;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和各级项目经理到岗履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

5 检查用工管理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6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4 档案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橱(柜)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组卷、归档,确保真实完整、分类有序,以便保存查阅。

有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建立监理资料的编码系统,实施监理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3.1.5 报告制度

如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总分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或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等备查。

3.1.6 标准化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033-2005)、《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队伍管理等施工现场要素综合管理上,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工作。

3.1.7 工程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确需暂停施工;

2 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 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 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 未经重新图纸审查改变结构或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调整而擅自施工的。

3.1.8 工程复工

1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3.1.9 争议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争端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对争端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3.2 质量控制

3.2.1 一般规定

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情况。

4 监理企业应组织其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 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制度。

在大面积施工开始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样板报验,样板验收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6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需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执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相关的工艺和措施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7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程序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程序相同,审查要点如下:

1)附有必要的计算书;

2)经过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审查和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报审的专项方案(如深基坑、大模板等),应按照要求审核完成。

以下工作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通常是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土石方开挖工程;

3)大模板工程,通常是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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