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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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

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

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

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

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上午—下午—;

双休日、节假日:

上午—下午—。

注:

(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

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

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

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

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

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

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XXX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承诺书

致:

(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      小区          室(       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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