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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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土石坝填筑料开采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9.1 总  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土石填筑料的开采、加工及料源控制监理。

(2)本细则编制依据:

1)DL/T5129-200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2)SL49-9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3)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4)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要求及其他设计文件。

(3)其他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9.2 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砂砾料、利用料和石料的使用要求完成合同文件指定的各种料的复查、料场规划、现场爆破试验、现场碾压试验,并提出专题报告。

(2)料场复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坝体填筑采用的各种土料、砂砾料、石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土料场、砂砾料场开采区表土开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厚度、石料场的剥离层厚度,有效开采层厚度和软弱夹层分布情况。

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各种土产、砂砾料、石料及利用料进行物理力学性复核试验及现场碾压试验。

4)土料场、砂砾料场、石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5)土料场、砂砾料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核查开采料的理化力学性质及压实特性的项目与指标,应按合同文件规定与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一般包括:

1)防渗土料(粘性土、砾质土)。

粘粒含量、塑限、渗透系数、含水量、抗剪强度、干密度、填筑密度、可压缩性等。

2)砂砾石料。

砾石含量、最大粒径、级配、含泥量、填筑密度等。

3)堆石料。

最大粒径、软化系数、级配、含泥量、比重、填筑密度等。

4)反涉滤料及过渡料。

颗粒形状、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渗透性、成品率、填筑密度等。

5)砌体及排水体石料:

密度、湿抗压强度、吸水率等。

(4)料场复查完成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料场复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料场地形图(含试抗与钻孔位置)。

2)地质剖面图(含地下水位变化情况)。

3)试验分析成果。

4)有效开采面积以及实际可开采量

5)不适用料的处理方法。

6)开采和运输条件等。

(5)料场规划:

1)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提供的和承建单位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

2)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

3)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4)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6)料场使用方案应按施工方便、开采经济、质量合格、供料平衡和施工阶段填筑部位的要求进行编制。

除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就地、就近取材原则。

优先选用距坝区较近、采运条件较好、覆盖层剥离量较小、施工干扰较小的料场,尽可能做到高料高用、低料低用,避免横穿坝体和交叉运输。

2)少占耕地并充分利用代替料原则。

应充分利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的石渣,并尽可能使其直接上坝或堆存、加工后上坝。

3)料源充足并有储备原则。

规划料场实际可开采总量,应考虑勘察精度,料的天然与压实密度差值,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坝面清理、返工和削坡等的损失量,并按有关规定留有足够的储备。

料场可开采量(储备量)与坝体填筑量的比值(备料系数)一般应为:

土料2~2.5;砂砾石料,水上为1.5~2.0,水下为2.0~2.5;石料1.5~2.0;反滤料及过渡料根据筛取的有效方量确定,通常不少于3。

4)选择确定主料场原则。

应选择场地宽阔、料层厚、储量集中、质量好的大料场作为施工的主料场,其他料场配合使用并考虑一定数量的料场。

5)料场使用程序原则。

应有计划地保留部分近坝料场供施工高峰时段使用。

9.3施工准备工作监理

(1)料场形式启用28天前,承建单位应完成料场开采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料场开采措施计划方根内容应包括:

1)料场复查与规划。

2)料场施工总体布置(包括料场分区、道路布置、辅助系统布置、排水系统布置、料的分区堆存布置等)。

3)料场分区开采方法与程序。

4)料量开采进度与平衡计划。

5)爆破法开采石料作业方法及主要爆破参数。

6)料的分级储存与堆放措施。

7)不合格料处理方法。

8)开采与挖装运机具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9)劳动力投入及材料供应计划。

10)安全生产措施。

11)料的质量检查与质量保证措施。

12)作业期间及开采完成后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管理组织。

14)依据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采用微差挤压爆破技术开采分级石料的,在形式前承建单位不应完成相应的现场爆破试验,并将爆破试验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

(3)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

监理机构将在报送文件送达后的28天内完成审阅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4)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料场开工许可证或形式批复文件。

(5)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材料,因故造成开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9.4施工过程监理

(1)料场开采作业前,承建单位应首先作好开采施工准备工作,其内容包括:

1)按照报经批准的料区划定开采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2)清除料区覆盖层与表层杂物,岩石缝隙夹泥与软弱岩体。

3)撤出爆破影响范围内的各种设施。

4)修好通往开采区的道路。

5)配备好必需的辅助生产设施。

(2)料场开采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料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料区责任人以及质量、安全、施工责任员,并责令他们恪守职责,对料场的合理使用、开采、生产加工、储存、堆放、检测、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3)开采作业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的开采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当发现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外部因素干扰,应及时调整或修订开采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4)料场开采过程中,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前段时间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5)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经常性地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料种质量进行核查与检验。

当开采进度拖延并导致供料不足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增加设备、人员、材料乖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6)如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填筑质量要求,承建单位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或使用其他土石料的申请,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其他土石料必须经试验论证证明其不影响工程质量方可使用。

(7)料场开采过程中,若发现其实际可开采的或可利用料备料系数低于规定值时,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出扩大料源或新辟料源的申请报告。

(8)爆破法开采石料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遵守GB6723-86《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92《大爆破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对不安全因素进行监控。

爆破时,承建单位(或委托科研单位)应对爆破有害效应进行监测。

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与爆破监测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9)承建单位如需利用其他水工建筑物基岩开挖爆破的石渣,其基岩开挖爆破过程中,应遵守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10)爆破法开采石料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储备量。

需存储的石料,应按规划确定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分区、分级、分层储存与堆放。

取料时,亦应在指定料区分层进行,避免发生料物颗粒分享。

对已发生分离的储料,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在使用前将其混合均匀。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场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

1)各料区料种本期输出量及填筑部位。

2)各料区料种本期新增量、现有储量,以及本期建筑物填筑计划需用量。

3)劳力、设备投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4)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5)料的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开采作业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7)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9.5施工质量控制

(1)承建单位应按“三检制”要求进行自检,首先在料场开采及料物储存环节做好土石料的质量控制。

(2)料场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在规定料区范围开采。

2)覆盖层、草皮、杂物等按规定清除并运至指定的弃料场。

3)开采、加工方法,土料防雨及负温下施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

4)场区道路、排水设施及风、水、电系统的完善与有效运行。

5)土石料性质、含水量、含泥量、级配等符合质量标准。

6)开采作业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7)按合同文件与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应控制的其他内容。

(3)承建单位对料场土石料的质量检测结果,应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否则不得运出料场用于建筑物填筑。

(4)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土石料,承建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至达到质量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

(5)承建单位应在料场办公室建立土石料生产记录并存有相关文件,以便于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的开采作业与储料计划进行检查与认证,其主要内容包括:

1)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有关施工文件(如施工图、作业程序、生产调度记录及其他施工管理文件)。

3)土石料试验报告(如理化力学性质试验报告、级配试验报告及其他试验报告等)。

4)各阶段土石料备料及其质检报表。

5)土石料储备与输出数量及填筑部位图表。

6)爆破法开采石料的有关资料。

7)监理工程师对土石料生产、试验、检测等的批准、认证与指示文件 。

8)对工程师指示采取的行动记录。

9)其他必须记录或保存的资料。

9.6 其  他

(1)承建单位除做好对料场自身管理外,还应对料场周围环境,场内、外施工交通道路,以及排水设施等进行维护,以创造一个安全、有序、文明的施工环境。

(2)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前段时间所进行的任何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并不表示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与施工工期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填筑料开采、加工、储存、堆放、运输,试验与质量检验,以及为此所进行的施工准备与辅助工程等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填筑项目或临建工程价格中,承建单位不得另行要求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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