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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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编辑:

来源:

神州财税网2014-01-2409:

41:

15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于2014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2月份将面临营改增后首个申报期。

鉴于此,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公告,对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10-24发布财税〔2013〕74号《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3-11-28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本次发布的两个公告与74号文及68号文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还是有不尽相同之处,本文仅对上述4项政策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的把握政策核心内容。

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实行集团级汇总纳税,邮政企业实行省级汇总纳税

主要原因在于邮政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邮政公司,同时邮政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邮政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邮政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范围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邮政企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三、与汇总销售额对应的,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范围也不同

进项与销项相对应,与销售额汇总范围有关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汇总,否则不得汇总。

四、铁路运输、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定有特殊规定

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汇总的销售额,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取得的收入。

考虑到铁路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全额返还铁路总公司,为方便操作,此次规定铁路建设基金不实行预征,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时统一缴纳增值税。

邮政业应预缴税额的计算应在销售额基础上增加预订款,其中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其中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此处应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邮政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与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销售额的确定口径不一致。

五、预征率的确定税务机关不同

航空运输企业、中国铁路总公司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邮政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年度清算规定不同

74号文及航空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而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不涉及清算的规定。

具体对比明细表详见下表:

神州财税网:

营改增三大行业增值税汇总征收管理办法比较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比较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均依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制定,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不包含74号文。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汇总计算本部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以下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所属运输企业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航空运输企业、铁路总公司实行集团级汇总,邮政企业实行省级汇总。

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航空运输企业完全按74号文规定执行即发生原增值税应税范围业务就地申报纳税;铁路总公司、邮政企业发生铁路运输业、邮政业营改增之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铁路总公司、邮政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仅包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本行业范围内业务;航空运输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有业务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销项税额均按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进项与销项相对应,与销售额汇总范围有关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汇总,否则不得汇总。

 

 

第八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第七条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按照除铁路建设基金以外的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致,区别在于铁路运输、邮政业销售额的确定都有特殊规定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

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以外的铁路运输企业。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分支机构预征率的确定机关不同:

邮政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发生除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分支机构发生汇总范围之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处理方式一致。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十条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九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的传递时间规定一致。

应注意邮政业免税项目的销售额、进行税额都应汇总填写。

 

第九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规定一致: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均为一个季度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第十一条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汇总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的计算方式一致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邮政业特殊规定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铁路运输业、邮政业不涉及年度清算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附件2)。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第十五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规定一致: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十四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十四条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规定一致:

总机构均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规定一致: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规定一致: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均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规定一致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处理办法一致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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