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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

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及其论争

吴理财

[摘要]文章从建构论视角来探讨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认为不存在普遍的、超历史的农民行为逻辑,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在不同的历史社会条件下,由“国家-社会”具体地建构的。

[关键词]农民行为逻辑;国家与社会;建构论

讨论中国农民行为逻辑,不得不首先提到费孝通、梁漱溟两位大家,费孝通认定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农民的行为逻辑是“自我主义”[1]24-30;梁漱溟从“伦理本位”出发,认为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是“互以对方为重”的利他主义[2]81。

有的学者认为两人所论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两人观点相互补充、互为印证,有的学者认为两人意见相左;在后一种看法中,有的欣赏费孝通的观点,有的赞同梁漱溟的意见,有的认为二者皆有偏差。

例如,廉如鉴、张岭泉认为,“‘自我主义’有低度社会化之嫌,‘互以对方为重’则有过度社会化之嫌”[3]。

还有一些学者试图在费孝通、梁漱溟各自论点的基础上加以修正,提出自己的见解。

例如,郭星华、汪永涛认为,传统社会农民的集体主义行为取向是家族集体主义,它以村落社区为单位,遵循着“互以对方为重”的行为逻辑[4]。

赵晓峰认为,传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是“以群为重、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义,以农民认同的“大私”单位为界限,其内遵循个体利益服从群体利益的整体主义行为逻辑,其外则遵循截然相反的特殊主义的陌生化的人际交往逻辑[5]。

在确立传统社会中国农民行为逻辑范式的论述基础上,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

跟传统时期比较,郭星华、汪永涛人民认为,公社时期在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直接隶属于国家之下的集体,集体之外既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

它与伦理本位的集体主义行为逻辑存在“表达”与“实践”的矛盾;在后集体化时代,随着国家权力从集体退出,以及外部市场经济的影响,农民的行为逻辑转变为伦理本位的个人主义。

他们同时也指出,伦理本位的价值取向与个人主义的行为取向既存在相互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冲突,关键在于行动者对“私域”范围的界定是否一致[4]。

农民的行为逻辑基本上是建基于对“公”、“私”的认识基础之上。

有学者甚至认为,人们行为的深层逻辑就是私利或私域的逻辑。

因此,在讨论农民的行为逻辑时大多论及农民的公私观念,或者从公私观念出发来论述农民的行为逻辑。

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对于“公”与“私”的定义,人们向来是随着社会处境的不同而因时因地变动的,没有一个固定、明晰和统一的界限。

“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

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

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

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1]30。

费孝通对农民的“私”大抵持批评的态度,“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沾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

他也承认,“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1]24。

梁漱溟认为,由于中国人缺乏类似于宗教的、阶级的、民族的团体组织,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6]193。

杨国枢将中国人这种家族重于个人的倾向称之为家族集体主义[7-8]。

以致林语堂将这种“系心于各自的家庭而不知有社会,此种只顾效忠家族的心理”称之为“扩大的自私心理”[9]。

近代以来,关于中国人或农民“私”的论述及批评还有很多,严复、梁启超、孙中山、晏阳初、鲁迅等均直陈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人各怀其私,如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这是落后挨打的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论述中,有的强调公私的相对论或处境论,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关

系)格局或在不同的社会情景之中,人们对公私的界定是不同的,公私的实际界限随之伸缩、游移;有的则从本质主义上进行论述,认定中国人或农民本质上是“自私的”,虽然在道德价值上主张立公灭私、崇公抑私但在生活实践中却是“各怀其私、各行其私、各是其私”[10]。

这种本质论的论述严格上是经不起推敲的,关注私利未必就是中国人或农民的本质属性,诸如“理性人”、“经济人”、“公地悲剧”、“搭便车”等论述也常常见之于西方学术研究之中,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人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1]48。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人们“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也有许多讨论。

有学者认为这是道德与政治在公私关系上的错位所致,乃至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封建社会,“大公”的理想境界依赖君主专制这一“大私”的方式实现,由此造成传统社会中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公私两无”(即理论和现实脱节)的尴尬局面[12]。

赵晓峰则认为这“是由公与私的伸缩性引发的认知上的悖论,而不是一个普遍的实践中的悖论”,“认知上的公私悖论现象的产生更多是由于脱离了实践的场域,抽离了时空,过于期待能够在高度抽象化、形式化的层面上寻找到一个普遍性的本质主义和实体主义的认识论范式所造成的”。

于是,他主张“将农民公私观念的讨论放到村庄这个特定的场域中,放到对农民日常行为逻辑的考察中”[5]。

两相比较,前者主要是从宏观上进行论述的,后者强调村庄微观视域的考察。

于此基础上,也有不少学者讨论了中国人或农民的公私观念的变迁。

许纪霖认为,自晚明开始,大我不断世俗化,从天理、公理、人类、社会到现代国家,一一解体,小我逐步失去了大我的规范,从而表现出杨朱式的个人主义[13]。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也视明末清初为中国人公私观念的重要转折期[14]。

与一些历史学家相对精致的分析不同的是,大多社会学者往往将中国社会简化为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时期分别进行论述。

例如,邱梦华认为,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经历了这样的历史变化:

传统时期的公私相对、有公有私;再分配时期的崇公抑私、公私模糊;转型时期的强私弱公、公私分明。

她还指出,当前农民由于过于强调眼前的、狭隘的家庭私利而不能合作起来[15]。

综上所述,在论述行为逻辑的时候,有的是从规范角度来论述的,有的是从实践角度来论述的;有的说的是“事实的公式”,有的说的是“应该的公式”;在论述传统中国社会时,有的单以儒家的典籍来阐述,有的却是综合百家之说;有的是从泛化的“中国人”来说的,有的直接论及“农民”。

而且,现有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讨论大多以描述性论述为主,较少去解释农民行为逻辑及其变迁的“背后逻辑”——是什么使农民这样做而不那样做,以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何有如此不同的变化。

间或有关于农民行为逻辑的解释,要么过于宏观,试图从道德价值与社会(政治)实践的分离与错位中寻找原因;要么过于微观,把农民的行为逻辑放置在家庭、宗族或村庄等基本社会行动单元中进行理解。

笔者认为探讨农民的行为逻辑的“逻辑”,最好将宏观和微观的分析结合起来,放置在“国家-社会”关系架构中进行审视。

一、传统社会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还是选取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典型时期进行论述。

在传统社会里,尽管皇权无远弗届,皇帝宣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但从总体上而言,那时的“国家”权力仍然比较弱,皇权的统治在基层社会基本上是象征性的。

在这种状态下,农民的行为逻辑更主要的是受社会结构的影响。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或想象是多种多样,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想类型”是梁漱溟的“伦理本位”构型和费孝通的“差序格局”。

所谓“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

梁漱溟认为:

“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间相互关系,而忽视社会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

——这是由于他缺乏集团生活,势不可免之缺点。

但他所发挥互以对方为重之理,却是一大贡献。

这就是:

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放在关系上了。

„„非惟巩固了关系,而且轻重得其均衡不落一偏。

”[2]84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注重彼此之间的关系,是因为“社会”并没有结成一个有力的“集体”,外在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整个社会秩序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之上,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由儒家的伦理(譬如,互以对方为重)加以规范;儒家同时又强调个人的自身修养,将这些伦理道德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

恰如余英时所论,“儒家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即个人的价值自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伦秩序。

更重要的是:

这两个层次又是一以贯之的,人伦秩序并不是从外面强加于个人的,而是从个人这一中心自然地推扩出来的”[16]215。

按照这一逻辑,人们只要遵照儒家的伦理道德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的秩序就会自动地生成。

儒家的伦理规范基本上是从家庭关系中推衍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常常比拟为一种家庭关系,整个“社会”也被建构为一种类家庭结构。

因此,儒家“最看重的就是家庭了”,“个人淹没在家庭之中”,因此,在梁漱溟看来,传统时期的中国人或农民的行为逻辑就是家庭伦理的逻辑。

这种“伦理本位”的社会,在中国历史上十分少见,极有可能是儒家设想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

与梁漱溟不同的是,费孝通则是“以‘己’为中心”构建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他认为:

“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1]27。

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中,“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

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1]26。

对于费孝通而言,“这并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

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

在个人主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

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

在我们中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所有的是自我主义,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1]28。

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描述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1)“以‘己’为中心”,自己是人们界定群己、人我界限的惟一“坐标”;

(2)圈层结构,“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3)社会关系是相对的或处境化的,“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圈子”是随着不同的社会情境而游移不定;(4)这种因时因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不是平等的。

概而言之,“差序格局”的实质是费孝通所说的“自我主义”,这也是传统乡土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

费孝通关于“公”、“私”的讨论,也建基于“差序格局”的认识基础之上。

他认为,“这里所谓‘私’的问题却是个群己、人我界限怎样划法的问题。

„„因之,如果我们要讨论私的问题就得把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提出来考虑一下了。

”[1]25费孝通称西方社会格局是“团体格局”,像“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中国社会格局是“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1]30。

而且,“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对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

所以,“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公式。

在这种公式里,你如果说他私么?

他是不能承认的,因为当他牺牲族时,他可以为了家,家在他看来是公的。

当他牺牲国家为他小团体谋利益,争权利时,他也是为公,为了小团体的公”[1]30。

由此可见,在“弱国家”状态下,梁漱溟和费孝通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描述或想象其实是不同的。

“伦理本位”的社会,“互以对方为重”;“差序格局”的社会,“以‘己’为中心”。

如果简单地认为梁漱溟所讲的“伦理本位”跟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都是一个意思”,必然造成人们认为在行为逻辑上名实相悖——“价值”与“实践”的分离、错位。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认定传统中国农民是家族主义的或家族集体主义的。

杨国枢就曾认为传统中国人是家族主义的,“在家族主义的取向下,人们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族为重,以个人为轻;以家族为主,以个人为次;以家族为先,以个人为后。

更具体地说,是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

在此种历程中,个人不得不屈从或融入家族,其个性或独特性自然不受重视”。

“在家族取向下,家族为中国人之生活圈中的社会环境的主要部分”[7-8]。

郭星华、汪永涛则从本位价值取向与社会行为取向的二维视角来分析,认为传统社会农民的集体主义行为取向是“家族集体主义”[4]。

很显然,在讨论传统中国社会所谓的家族主义时,显然不能把视域仅仅局限于家族或者村庄内部,还必须放宽视野,联系到当时的“国家”和“社会”,否则将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当时的农民果真是家族主义取向,这也是由彼时的“国家”和“社会”所塑造的,有什么样的“国家”与“社会”就会使农民结成什么样的行动单位。

笔者非常赞赏贺雪峰的看法,他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行为逻辑时,认识到当时的“国家权力无法直达乡村社会”这一重要历史条件。

如果抛弃这一历史条件,简单地从属性或本质上认定中国人的家族主义行为取向,是难以站住脚的。

正是因为认识到传统“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局限性,贺雪峰才提出,“为了解决与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乡村社会创造了在家庭以上的功能性组织,从而形成了一个双重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其中的第一重是家庭,第二重是超出家庭的宗族或者以家族为基础的村庄认同”。

而且,“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为逻辑的主导力量”。

[17]也就是说,处身于不同乡村社会的农民,其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所在的乡村社会结构以及它跟“国家”的关系。

二、集体化时期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清末新政以后,国家开启了现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程,试图打破横亘在国家与乡村人民之间的由乡绅地主阶层等组成和把持的中介层。

但是,包括国民党政权在内的一切旧政权由于缺乏乡村社会的支持,或者说其权力不能融入乡村的“文化网络”,以及“掠夺经纪人”的存在,不但没有如愿以偿,反而导致了政权的“内卷化”[18]66-68。

像乡村国家政权建设这样“从上而下的轨道的延伸是企图有利于执行政府的命令。

通过保甲体系,一个权力更加集中的行政当局的确是实现了,但也仅仅实现了形式上的更高效率。

因为当底部有一个僵局时,命令实际上得不到执行”[19]56。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在打破旧有的地主乡绅构成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实体化中介层以后,确立了国家政权与农民直接沟通关系。

但是,那个时候的农民仍然只注重自家的利益。

对许多农民来说,土改后的蜜月年代主要是重建家庭、结婚生子和提高收入[20]251,而不是其它更高的追求。

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显然跟当时的国家建设要求相去甚远,当时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只有实行集体化才能实现为工业化提供资金所必须的农业增产。

这项工作要通过宣传、实践以及逐步增加的压力,来引导私有观念根深蒂固的农民‘不知不觉地’成为‘一个社会主义者’”[21]357。

随着集体化的急剧推进,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最终在中国乡村社会建立了起来,它将分散的小农纳入无所不包的政治体系之中,其实质乃是组成一个“国家覆盖社会”或政治一体化的体系。

这个时候,国家权力几乎可以达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甚至直达人们的灵魂深处。

农民集体生产、共同分配,“集体”成为农民新的并且是唯一的生产和生活组织。

这个时期,农民的行为逻辑必然地由国家和由国家建构的“集体”所塑造。

这个“集体”不是农民自由结合形成的,而是自上而下强加的,农民作为“社员”只是这个集体的构成分子而已,不存在任何人身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

“在集体主义的颂歌中,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有权要求个人作出贡献,个体的利益在集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满足后才被考虑或基本不予考虑的。

而且,公社对集体主义的提倡并不停留于口头的宣传,也不只是对个别先进农民的要求,而是落实到每一个普通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去”[15]。

所以,在这个时期,“一切与‘私’相关的制度、思想、观念、行为,都被压缩到不能再小的空间,甚至被完全否定”[22]274。

不过,这只是一种“表达性事实”,而非“客观性事实”[23]。

在公开的场合,农民的行为表现符合集体主义的逻辑要求,但私下里仍然延续着传统一贯的行事风格,其“隐藏的文本”并不与其“公开的文本”相一致。

关于这一点,张乐天在其关于人民公社制度的研究中也有论述:

“人民公社在传统自然村落的基础上建筑起了自己的大厦,但对于公社制度来说,村落基础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属性。

村落支撑着公社,因为公社在很多方面与传统村落同构;村落瓦解着公社,因为农民的原则、村落的原则与公社的原则在一些基本点上相冲突。

从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与农民之间、公社与村落之间就存在着巨大的张力。

”[24]315这就造成了农民集体主义行为逻辑的表达与个体主义行为逻辑的实践之间的反差与背离。

农民“口头上是‘斗私批修’、‘灵魂深处闹革命’,实际则‘身在曹营心在汉’,‘两种劳动’(集体大田劳动与自留地劳动)‘两样干劲’(叫做‘生产队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表面干集体,心中想自由”[25]。

“与传统时期不同的是,公社时期农民的‘私’观念往往是在‘公’意识的掩盖之下而真实的存在”。

笔者同意邱梦华的这一观点,她还认为:

“农民的这种‘私’观念与通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人为建构出来的‘公’意识密切相关。

公社所建构的‘公’意识,除了一般理解中的公家的、集体的意思之外,还有另一层意义,那就是‘人人有份’的原则。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社员在公社中想得更多的不是为集体多出力,多作贡献,而是想方设法从集体这块大蛋糕里多分点、多捞点。

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助长了公社内的平均主义。

也正是‘人人有份’的思想,使得看似极端对立的‘公’与‘私’达成了‘巧妙’的结合与转化。

”[15]纵观历史,其实也是这样的,人们的“私”观念都是因应主流意识形态的“公”意识建构起来的,有什么样的“公”意识,就有什么样的“私”观念,某种“私”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某一“公”意识的投射或返照。

因此,讨论中国人的“私”时,切不可脱离那个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主张的“公”的意识。

总之,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在公开场合所表现的集体主义行动逻辑更多的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农民的“损公肥私”、“闹单干”等行为更可能是一种“客观性现实”。

在一个全能主义①的“强国家”之下,“社会”不得不处于隐伏的状态,在这样奇怪的“国家-社会”架构中,农民公开表达的行为逻辑和私下实践的行为逻辑不得不分离,仿佛一个庞大的国家-社会剧场一般,人们在前台的表演与其幕后的行动相区隔。

三、个体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行为逻辑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逐渐从社会主义集体中脱身出来,农业生产基本上都是家庭经营,农民可以自由地流动、外出务工,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农民摆脱了华尔德(AndrewWalder)所说的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27]。

与此同时,国家也有选择地从乡村社会隐退,除了计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权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

这就在客观上为乡村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但是,“社会”自身并没有适时地组织起来,相反地乡村社会却日趋“个体化”。

这一“个体化”尽管与贝克(UlrichBack)、鲍曼(ZygmuntBauman)、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所论的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个体化在表面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相似之处是,二者都是从“总体性社会”中“脱嵌”(disembedment)出来,个人从家庭、亲属关系、社群(社区)和阶级等结构性藩篱中解脱出来,社会本身也因此进一步分化和多元化。

但是二者各自所脱嵌的社会前提条件却不相同,前者是从全能主义政治社会中脱嵌出来,后者是从民主社会和福利国家中脱嵌出来。

在具体的个体化路径及其本质内容方面,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更加不同于西方发达社会的个体化。

恰如贝克所言,“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在以一种与众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时间限制的顺序发展。

中国在个体化尚未得到宪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经对经济以及日常文化和消费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新自由主义式的解除管制,„„这种倒置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已经废除社会保障及其对于集体的义务的权威国家通过在个人周围布下紧密的控制之网,对要求政治参与的呼声这一个体化进程的内在要求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28]7-8。

也就是说,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首先并主要地发生在私人领域和经济领域,而在公共领域里与个体化要求相应的个体自由与个体参与的政治并没有得到同步发展。

而且,这种日渐崛起的、受限于生活领域的个体“已显示出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则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中[29]2。

它跟自由与权利、责任与义务相统一的西方社会中的个体并不相同,尽管鲍曼认为西方的个体化具有“强迫和强制的自主性”,但是他同时强调:

“‘个体化’在于,把人的‘身份’从‘既定的东西’转变成一项‘责任’,要求行动者承担执行这项任务的责任,并对其行为的后果(包括副作用)负责。

”[30]22现代社会结构在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的同时,他们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中国乡村社会崛起的个体往往只主张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却忽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阎云翔把这些个体称之为“无公德的个人”[31]261。

而且,正在中国乡村社会发生的个体化,至少在目前尚无迹象显示,它会再次以一定的形式结合或联结起来。

然而在贝克看来,个体化既包含“脱嵌”又包括“再嵌入”(reembedment)。

“脱嵌,即个体从历史限定的、在支配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撤出(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魅的维度);以及再嵌入——其含义在此已转向与个体化的字面意义完全相反的一面——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32]128。

吉登斯也指出,所谓“脱域”(disembeding)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互动的地域性或地方性场景中“挖出来”(liftingout)或“抽离化”,并使社会关系在无限的时空地带中“再联结”起来[33]19。

因此,相对而言,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化。

“换句话说,中国的个体化进程确实给个体公民带来了更多的流动、选择和自由,但国家却没有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与支持。

中国的个体为了寻求一个新的安全网,或者为了再嵌入,被迫回到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中寻求保障,等于又回到他们脱嵌伊始的地方”[34]343。

不过,现今的家庭和私人关系网络再也不同于以往了。

“在传统关系模式中,个人是为了延续其家庭而存在,不是为了服务于个体的需要而创造家庭”,如今“家庭不断变动以服务于个体对其如何参与家庭制度实践的需要,而传统已经失去了其绝对权威”[29]22。

在私人的交往方面,人际关系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当人们在行动时,总是要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

”。

正是因为过分注重这种交易关系,以至于把社会关系量化为金钱的形式[35]60-61。

农村社区邻里之间传统的互惠性换工、帮工、互助、合作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已不复存在,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上农民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成了即时性的金钱交易。

社区内人际关系的金钱化,既从根本上削弱了传统的农村社区认同,也从根本上消解了传统农村社区自身。

随着货币关系的泛化,农民之间越来越原子化,缺乏有效结合而处于独立无缘的状态[15]。

处于个体化状态中的农民,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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