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CO新造船合同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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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新造船合同要点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标准新造船合同(中国版)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授权制作,中国船级社给予专业技术指导)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

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一部分

5.签约地点和日期(第3条,第44条(b)款,第47条)

 

6.建造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7.买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4.船舶概述/类型(定义、第2条(b)款)

注明船舶类型:

(i)干货船散货船:

(ii)油船:

(iii)集装箱船:

(iv)其他(注明船型):

4.主尺度(第2条(b)款)

(i)总长(m):

(ii)两柱间长(m):

(iii)载重量DWT(mts):

(iv)海水中的名义吃水(m):

B1.载货量(第2条(b)款和第11条)

(i)舱容量:

(ii)装载量:

(iii)散货装载量:

B2.载箱量(若使用,注明载箱数量)

(i)甲板载箱总数:

a.20'/40'/45''TEU:

b.冷藏箱数:

(ii)甲板下载箱总数:

a.20'/40'/45'''TEU:

b.冷藏箱数:

(iii)装载14mts均匀负荷的TEU数:

C.主机(第2条(b)款(ii)项,第2条(b)款(iv)项和第9条)

(i)制造商/机型:

(ii)最大持续功率(MCR)(千瓦数)

(iii)最大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iv)最大持续功率时的油耗

(v)正常持续功率(NCR)

(vi)正常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vii)燃油牌号及规格(包括发热量(kcal/kg))

D.平均航速(第2条(b)款(i)项和第8条)

(i)设计吃水下的服务航速(m):

(ii)最小节数:

(iii)主机输出功率(MCR千瓦数)

(iv)主机最大、持续功率与海上实际功率裕度的百分比:

(v)转速:

E.其他(可选)(注明各种特殊船舶其他技术要求)(第2条(b)款(vi)项和第12条)

5.造船厂(若与表框2所载不同)(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定义)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国家:

国家: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国家:

国家: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6.建造方船号(定义,第2条(a)款)

7.船旗国(定义)

8.入级/船级符号(定义,第3条)

9.合同价格和币种(定义,第7条)

(a)价格:

(b)币种:

10.合同约定交船日期(定义,第14条(c)款(iii)

(1)项)

11.支付金额&到期日(定义,第7条,第15条,第39条(c)款)

首期付款(第15条(a)款(i)项)

2期付款及到期日

3期付款及到期日

4期付款及到期日

末期付款(第15条(a)款(iv)项)

12.建造方银行账号信息(第15条(d)款)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银行代码: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

13.航速不足(第8条,第39条(a)款(i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14.油耗过量(第9条,第39条(a)款(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15.载重量不足(第10条,第39条(a)款(vi)项)

(i)载重吨容许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16.舱容不足(第11条,第39条(a)款(vii)项)

(i)舱容量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17.其他不足(可选择)(第12条,第39条(a)款(viii)项)

18.延期交船补偿(第13条,第39条(a)款(iii)项)

(i)合同价格调整额:

(ii)最大调整额(列明货币限额):

18.担保(第14条(a)款和(b)款)

(a)买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_日内

(ii)买方分期付款/履约担保:

(b)建造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_日内

20.担保期限(注明月份数)(若超过12个月则应予说明)(第35条(e)款)

21.附加担保期限(注明月份数)(第35条(e)款)

22.中止和终止(第39条)

(i)运作周期(说明日月数):

(ii)通知日期(说明日月数):

23.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41条)

(a)适用法律

(b)争议解决地点

24.保证工程师(注明总月份数)(第36条(b)款)

25.合同生效日期(注明生效条件)(第44条(a)款)

26.注明履约完成日期数(第44条(b)款)

27.附加选择权船(注明数量)(第46条)

28.附加选择权船的合同价格和交船日期(第46条)

29.选择权的确认日期(注明生效日后的月份数)(第46条)

30.利息(注明利率)(第18条,第38条(b)款(ii)

(2)(i)项,第39条(e)款和(f)款(iv)项)

31.买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a)款)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32.建造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b)款,第27条(d)款(iv)(3)项)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1)附件数

34.附加条款数

本合同由第I部分包括表框34中说明的附加条款和第II部分及其附件所组成。

当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第I部分的条款为准。

经买方批准同意的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但当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以本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当规格书和厂商表的内容,与计划书和/或图纸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规格书或者厂商表为准。

当计划书和/或图纸之间不一致时,应以后发日期的为准。

签署(建造方)

 

签署(买方)

标准新造船合同第二部分

定义

本合同中:

“银行工作日”即表框2和3所列地的银行的营业日,如汇款币种为美元时,即指纽约的营业日。

“建造方”即指表框2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2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业地包括其人员在表框2所列地址。

如表框2所列公司超过一家,则它们应连带承担责任。

“买方”即指表框3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3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业地包括其员工在表框3所列地址。

“买方代表”即指由买方指定并在本船建造期间驻厂的代表。

“买方供应品”即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以自担风险自费提供的所有物品。

“船级社”即指表框8所列的船级社。

“合同价格”即指表框9所列的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调整。

“合同”即指本波罗的海航运理事会(BIMCO)的标准新造船合同,由包括附加条款(如同意)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包括技术规格书和厂商表的附件,以及所附的图表及图纸。

“合同交船日期”即指表框10所列的合同交船日期。

“缺陷”即指在设计、建造、材料和/或工艺方面所显示的由建造方或其分包方所承担的任何缺陷或不足。

“交船日期”即指合同交船日期,该交船日期可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

“末期款”即指根据本合同第15条(付款)所计算的在交船时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

“船旗国”即指表框7所列的该船注册登记时将悬挂该国国旗的国家。

“分期付款”即指按表框11所付的款项。

“书面”即指任何清晰的通讯方式。

“厂商表”即指附件C所列由双方认可的设备、机械和服务供应商的名录。

“双方”即指建造方和买方。

“一方”即指建造方或买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允许延迟”即指按本合同第34条(可允许延迟)建造方有权就本船的建造和/或交船日期行使的延期。

“人员”即指一方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或责任而聘用的员工、代理、辅助人员,供应商和独立的合同方,并由该方对其负责。

“图纸资料”即指技术规格书所附或所列和/或要求的图纸资料。

“主管当局”即指制定本船建造和交付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法规的机构。

该机构包括船旗国和技术规格书中所列的其他机构。

“船厂”即指表框5所列本船组装和/或建造的一个或多个场所。

“技术规格书”即指附件B所含的技术细则。

“分包方”即指建造方就本船的设计、建造、制造或提供本船任一项目、设备、工作或服务而与之签约的任一人(非建造方的辅助工或员工)或公司。

“本船”即指表框4所描述(包括技术规格书所描述的机械、设备和附件)、带有表框6所列的船体编号并按本合同建造的船舶。

解释

单数/复数

在本合同中,单数含复数,反之亦然,由语境决定。

标题

本合同条款和附件中的目录和标题仅供方便参考用,并不影响其意义或解释。

连带

所有合同、协议、承诺、担保,陈述和保证由一人以上作出时被视为由他们连带签订、给出或作出。

 

第一章船舶

1.建造方和买方的义务

建造方和买方同意如下:

(a)建造方应完全按照适合的国际造船和船舶工程惯例设计、建造、试验和检验、下水、装配、完成、出售和交付本船给买方;并且

(b)买方应向建造方购买和接收本船并支付本船费用。

2.概述

(a)本船应在船厂建造并应有表框6所列的建造方的船体编号。

(b)本船应有表框4及技术规格书所列的主尺度和技术特性。

该主尺度和技术特性应按技术规格书进行界定、测量和计算,或在技术规格书未说明时,应按下述方式进行:

(i)航速---指本船试航时的平均速度,在一海里距离内双向测定,船体需洁净,天气条件为风速不超过蒲氏三级,海况不超过道格拉斯海海况2级,吃水按表框4D(i)所列。

此条件下所测定的航速最少应达到表框4D(ii)所列的节数。

在此试航中主机输出功率千瓦数应按表框4D(iii)列出,并对应表框4D(iv)所列的主机最大持续输出功率的百分比以及表框4D(v)所列的每分钟的近似转速。

(ii)燃油消耗---当主机分别输出表框4C(ii)和表框4C(vii)所示的千瓦为单位的功率带有每千克每千卡的有效热值时,主机使用表框4C(vii)所示的燃油牌号和规格做台架试验不得超过表框4C(iv)所规定的油耗每小时每千瓦的克数。

(iii)载重吨---本船载重吨应为本船在表框4A(iii)所示国际夏季干舷吃水对应本船在表框4A(iv)所示在海水(具体比重1.025)中的平均吃水时的载重公吨数。

具体载重吨应包括燃油、.食品、储品、淡水、船员、乘客以及不少于船级社规定的备件。

(iv)推进装置---本船推进装置应为表框4C(i)、表框4C(ii)和表框4C(iii)所示的机型,每分钟的转速及该转速下相应的以千瓦为单位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v)舱容量---本船舱容量即表框4B1和表框4B2所示的容量。

(vi)其他要素—本船应满足表框4E所示的技术要求。

3.船级、规范和规则

(a)本船应按表框8所示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设计、建造、检验、试验和交付:

(i)表框1所示合同签订日期生效的,或

(ii)如在合同签订日期未生效,但在签订合同日期或之前已批准和颁布并根据合同第28条(交船)在交船日或之前必须满足的。

所有这些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必须无条件的予以满足(见第26条规则规范的修改)。

(b)船级社或主管当局就本船是否符合其适用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的最终裁定应对双方有约束力。

(c)所有为本船满足上述船级社或主管当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有关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

4.IMO有害材料清单

建造方应根据IMO拆船指南、A.962(23)决议及其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已生效的修正案:

(a)在设计和建造本船时,应尽量采用下述措施正确考虑本船的最终处置方式:

(i)使用能安全回收和回收方式不影响环境的材料;以及

(ii)最低化使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的材料;

(b)与设备厂商磋商,为买方提供由船级社签发的《绿色通行证符合声明》,内容包括本船的船号,主尺度及本船,及其本船及所用设备和系统在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

该已知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应包括各种材料所在部位和大约的数量/体积。

5.保护涂层

本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应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涂装涂层。

在任何情况下,涂装的最低标准应满足针对所有船型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IMOPSPC,MSC215(82)决议)的《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要求,以及在适用时,应满足国际船级社协会制定的针对散货船和油船的共同规范及其根据第3条(a)(船级、规范和规则)作出的后续修改或替换要求。

6.原产地

如买方要求,建造方应标明厂商表和技术规格书中所有主要设备的原产国。

 

第二章财务

7.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应为表框9(a)所示金额,该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根据本合同支付给建造方的合同价格和其它款项应按表框9(b)所示币种、表框11(b)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以及第15条(付款)的要求进行支付。

8.航速不足

如本船航速未能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或第2条(b)(i)要求达到表框4D(ii)所示航速,则应进行下列处理:

(a)如航速不足在2/10节以下,本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b)如航速不足大于或等于2/10节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3(i)所规定的金额按每不足1/10节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13(ii)所规定的金额。

(c)如航速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3(i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9.油耗过量

如本船主机使用表框4C(vii)所规定的燃油的消耗在台架试验超过表框4C(iv)所规定的最大值时,则应适用下述规定:

(a)除下述第9条(b)情况外,则合同价格不必调整。

(b)如果油耗量高于规定油耗量2%(百分之二)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4(i)所规定的金额按超过百分之二的每一百分比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14(ii)所规定的金额。

(c)如燃油消耗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4(i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时,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i)在按表框14(i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扣减合同价格后接受该主机,或

(ii)拒绝接受该主机并选择下述两者之一

(1)要求建造方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

(根据本条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的时间不能被视为可允许的延迟),或

(2)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立即终止本合同。

10.载重量不足

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测定的本船载重量比表框4A(iii)所规定的载重量低,则应适用下列规定:

(a)如果载重量不足低于表框15(i)所规定的载重量,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b)如果载重量不足大于或等于表框15(i)所规定的载重吨数,则凡低于表框4A(iii)所规定的每一吨数,其合同价格的减少应按表框15(i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处理,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15(iii)所规定的数额。

(c)如载重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15(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则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i)款(中止和终止)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

11.舱容量不足

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确定的本船实际舱容量少于按表框4B1(i)所规定的舱容量,则应适用下列规定:

(a)如果舱容量不足少于表框16(i)所规定的数量,则合同价格可不予减少。

(b)如果舱容量不足大于或等于按表框16(i)所规定的舱容量数,则凡每低于按表框4B1(i)所规定的舱容量,其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6(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予以扣减,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16(iii)所规定的数额。

(c)如果舱容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按表框16(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vii)款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

12.其它缺陷(选择条款)

注:

本条款系有意的在合同中留有余地,便于双方插入一些因特定船型所需要的特定技术要求,以及双方按表框4E和表框17所约定的内容(也可参见本合同第39条(a)(viii)款)。

13.非允许的延迟交船

如在合同交船日期30天后交船,此后每迟一天交船,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18所规定的金额以天为单位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扣至第180天(即包含30天优惠期另加150天)。

如延迟交船超过180天,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39条(a)(iii)(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14.担保

(a)买方的分期付款/履约担保

为保证买方在本船交付前支付合同价格的各期款项的责任,买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19(a)(i)所规定的时间内向建造方提交由银行或按表框31所示的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担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A(i)(分期付款)或按表框19(a)(ii)所示的A(ii)(履约)来制订。

如买方违约,建造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b)(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b)建造方退款保函

为保证建造方根据本合同退还买方交船前支付的各期款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19(b)(i)所规定的时间内并在按照第15条(a)(i)(付款——分期付款)第一期分期款项支付前向买方提交由银行或按表框32所示的机构出具的退款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A(iii)(退款保函)来制订。

如建造方违约,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39条(a)(ix)(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C)担保的合法性及有效期

双方应保证其各自出具的担保应:

(i)符合担保人和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

(ii)在担保函到期时应退还给担保人;以及

(iii)建造方退款保函(见14条(b))有效期为下述两者之一:

(1)在表框10所规定的合同交船日期后至少300天或42条(争议解决)所述争议最终裁决作出后30天,以较迟者为准;或

(2)本船交付买方,和为买方所接受,以较早者为准。

15.付款

(a)分期付款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表框11和本条分期并到期支付给建造方,此款项为买方预付款,非存款,但

(i)除非表框11另有规定,首期款应在买方收到建造方根据14条(b)(建造方退款保函)出具的退款保函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到期并由买方支付。

(ii)建造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各期款出具发票,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建造方应给买方在各期款到期前10个银行工作日出具相应金额发票。

(iii)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所有其它分期款项应在到期日后四(4)个银行工作日内得到支付。

(iv)末期款项应按表框11和第28条(交船)于交船时到期支付。

(b)修改和其它项目导致的费用

(i)因第24条(修改和变更)项下和第26条(规范和法规的改变)项下修改、变更、以及规范和法规改变导致的加帐和减帐应增加到末期款或从末期款内扣除。

(ii)根据第27条(C)(iii)(试航)和第22条(b)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与末期款同时支付。

(iii)其它项目的费用应由买方在收到建造方出具的发票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

(c)违约金的支付

根据第8条(航速不足)、第9条(油耗过量)、第10条(载重量不足)、第11条(舱容量不足)、第12条(其它缺陷)和第13条(非允许的延迟交船)导致的违约金额应在交船前计算确定并可从末期款项中扣除。

(d)支付程序

(i)如根据本合同条款,任一款项的支付日非银行工作日时,则该款项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ii)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的款项,如是支付给建造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表框12所示的建造方账户,如是应付买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由买方通知指定的并代表买方的收款银行。

(iii)汇款费用应由汇款方支付。

(iv)根据本合同由一方给另一方款项的支付和另一方对此款项的接收并不表示放弃双方对彼此的权利或主张。

(v)如买方延迟付款,建造方根据第39条(c)(工作的中止)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16、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

(a)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2所列地境内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但表框2所列地对买方供应品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

(b)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2所列地境外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但对买方为建造本船购买的物品和服务所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

(c)如一方代另一方支付了根据本条应由另一方承担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另一方应在收到代付方的还款通知和所附的付款证据后15个银行工作日内偿还此款项。

17.抵消费用的权利

买方无权从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建造方的任何款项中扣留和抵消任何费用,但与根据本合同((见第15条(付款))和第30条(末期付款))特别规定的末期款项有关的费用除外。

18.利息

如任一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任一款项时,另一方有权按表框30所列利率就未付款项((见第39条(中止和终止))收取利息。

 

第三章生产

19.分包

建造方应聘用技术规格书中或厂商表所规定的分包方。

除小项目外,未经买方同意,建造方不能聘用其它分包方,但买方不得无理拒绝。

虽然有任何外包,建造方应对所有此外包工作的正确实施负全责,视同在本厂履行。

20.批准

除非技术规格书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应被采用。

(a)建造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见第44条(合同生效日期))在不迟于六十(60)天内尽快向买方提交本船详细的建造和试验计划。

买方应在收到此计划后在不迟于十四(14)天内尽快对此提出意见。

建造方应在收到买方意见后十四(14)天内按买方意见准备和书面公布本船建造和试验计划的修改稿。

(b)建造方应在任何建造工作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买方提交三(3)套完整设计图纸资料及其它买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技术信息供买方认可。

建造方应通知买方图纸资料的发送日期,买方应通知建造方确认收到。

买方应在收到上述图纸资料后十四(14)日内退审一套给建造方,附买方认可确认或带意见、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认可确认。

如买方需更多时间来考虑建造方根据本条送审的图纸资料,需书面向建造方提出要求,建造方不得无故不同意。

如买方的意见、修改要求或保留意见不清楚、不具体或文字不清晰,建造方可通知买方要求予以澄清。

如买方在收到建造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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