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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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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

  篇一:

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光纤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光

  纤专线业务。

  在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光纤专线”:

是乙方以专线方式提供给甲方用于连接

  Internet互联网的光纤端口。

光纤专线的端口速率以乙方机房侧的端口实测速率为准(单位:

mbps)。

“电路”:

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

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

业务

  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

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

  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

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

  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

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

手续费,

  测试费等。

  1.6“月租用费”:

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租用费。

  1.7“速率”:

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

  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壹]条端口速率为[10mbps]的互联网光纤专

  线业务(“租用业务”),具体用途见2.3款,光纤专线接入地址为:

贵阳市蓑草路68号。

  2.2为了确保甲方网络品质的正常和稳定,甲方通过该互联网光

  纤专线连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台数不超过80台。

  2.3甲方根据本合同租用的光纤专线[■否]用于任何网站接入互

  联网使用,根据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均必须与乙方同时签订《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承担以下第[2]项责任:

  

(1)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的,还必须完备网站备案手

  续(网站备案登记号为:

/)。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无遗漏

  

(2)光纤专线不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的,具体用途为:

(该信息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无岐义),甲方授权乙方关闭对应互联网光纤专线的80和8080端口(本合同的签订即视为授权),同时承诺自租用光纤专线时起,不擅自改变光纤专线用途。

若在光纤专线存续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将该条光纤专线用于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联系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完成网站备案手续。

  2.4甲方承诺如实履行2.3款的约定,若未如实履行,乙有权根

  据互联网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光纤专线接入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剩余履行期内的全部应缴费用。

因甲方未如实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乙方对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核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Ip地

  址[壹]个,上述Ip地址的指定用途为:

甲方租用的光纤专线接入互联网。

甲方若擅自改变Ip地址用途,乙方有权将对应的Ip地址收回。

  2.6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

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

  2.7《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和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本地网重要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终端接入数量,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租用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1.10如果甲方自带Ip地址入网,甲方应保证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提供该等Ip地址的合法性证明,并就该等自带Ip地址与乙方另行签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3.1.11不得在租用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臵。

  3.1.12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租用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租用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3.2.2负责进行租用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

  3.2.3当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免收一次性费用的除外),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三十(30)个工作日内开通租用业务;若遇其他非乙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资源建设困难(如市政许可、不可抗力等),双方另行协商租用业务的开通时间。

  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租用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租用业务。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

  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

租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第四条租用业务的开通

  4.1租用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光纤专线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

  4.2租用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租用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租用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租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租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

  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租用业务计收租用费。

  第五条租用业务的退租

  5.1甲方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

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

  5.2甲方退租时应按照本合同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5.3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光纤专线,应按实租光纤专线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光纤专线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租用业务租费及付费

  6.1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租用费。

  6.2一次性费用:

甲方根据乙方的一次性费用预收费通知单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

前述费用为预收费用待互联网光纤专线开通后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决算若决算费用与预收费用有差异则根据

  篇二:

互联网专线协议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合同

  合同编号:

  签定日期:

年月日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

  中国联通昌吉分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代表: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代表:

  电话:

  传真: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双方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的《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租用合同》(下称“原合同”)中安装地址为达成一致意见,特签署本合同,原合同中关于该条互联网专线的相关条款终止执行。

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条,每条30m的互联网专线,供甲方接入互联网络使用。

乙方同时为甲方各免费提供四个公共网段Ip地址。

  接入方式为独享带宽,接入端口:

电口。

  二、资费标准与租金计算方式

  1.互联网专线资费标准为:

元/条.月,初装调测费及工程材

  料费/元。

此合同租用互联网专线壹条、带宽30m,租金共计元/月,初装调测及工程材料费/元/月。

  2.如果客户需要增加Ip地址,则每个Ip地址租费10元/月。

  3.计费起始日:

双方确定,客户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

  通确认书》上签字之日为计费起始日。

在互联网专线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甲方应在接到《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返回《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

如果客户超过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反馈《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开通确认书》,则甲方不能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并拆除已安装的互联网专线。

  三、费用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金支付采用预付费方式,按月支付。

  2.甲乙双方约定在合同签定后,在甲方签署《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

  业务开通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须预付互联网专线租金;以后将每月/半年/年(或合同约定)预交纳互联网专线租金。

  3.每月21日前预存下月使用费,超过10工作日不付租金的,乙方

  将按每日租金0.3%追罚滞纳金,经乙方再次催缴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罚甲方的滞纳金。

  四、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出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

  联通互联网专线业务订单》,并签定《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

  2、甲方向乙方提出互联网专线用于日常办公用途。

甲方保证在

  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互联网专线和开展相关业务,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如有任何项目变更,须提前通知乙方做相应变更处理。

  3、甲方在合同签署后,15工作日内为乙方工程入场做好如下配

  合:

(1)配合乙方现场勘测工程施工条件和准备专线接入路由;

(2)免费提供施工所必要的用电和场地(或在条件具备后及时通知乙方);(3)配备专人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4、甲方负责甲方设备的调测和维护(如:

路由器、防火墙等),包

  括因业务需要乙方放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保管及简单维护(如:

防火、放盗、防尘、防水等)。

  5、由于乙方网络故障,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互联网专线时,甲方应

  尽快通知乙方维护人员,并配合查找故障点,以保证专线尽早恢复正常使用。

  6、甲方保证不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

  规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活动;不得开展国际语音落地业务,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并保留对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7、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对外提供服务的,应如实

  填写本合同附件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使用情况用户确认书》,包括开设网吧、开设网站等。

如果甲方开设互联网网站和bbs论坛时,应特别注意:

  

(1)甲方开设有非经营性网站的,甲方必须按照信产部要求进行备案

  才能开启,原则是网站先备案后启用,具体细则见信产部《非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臵标明其备

  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

  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

  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

  标识放臵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2)甲方开设有经营性网站的,必须在网站启用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乙方提供此有效许可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并向乙方提供准确无误详实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注明备案编号(例如:

京Icp备12345678号)并签字盖章确认。

  (3)甲方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即bbs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信

  产部颁发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指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七条指出“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交互记录留存60日的等技术保障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具备信息发布和过滤有害不良信息的能力。

  8.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五、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将传输线月入甲方机房,免费提供必要的传输设备,并完成线路调试和开通工作。

  2.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所须的Ip地址,对甲方自带Ip地址情况,将予以接纳,并设入各级路由表中。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

  篇三: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协议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协议书

  20XX年7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1页共6页

  甲方:

白山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处臵中心

  地址:

河口街道河口九社

  法定代表人:

孙良

  邮政编码:

  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

  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236号

  法定代表人:

毕纪伟

  邮政编码:

134300

  为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扩大信息传播面,助力城市信息化建设。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加强协作、共同提高的原则,现就“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合作的项目

  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

  第二条“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合作的基本内容

  一、接入方式

  乙方将采用光纤接入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二、计费和结算原则

  1、收费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的使用20m带宽收取功能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2页共6页

  用费;具体金额为7200元/年。

  注1:

其中cmneT专线用户的资费标准包括光纤通信费(频占费)和互联网使用费(即信息费)。

  2、支付方式:

甲方采用第(1、银行托收2、转账支票

  3、现金)方式进行缴费,并从乙方收取发票。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机房、电源环境由甲方自行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条件,造成“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无法正常验收的,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自行负责“互联网专线接入”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在甲方提供售后服务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如因设备故障造成本协议相关业务中断,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因甲方责任造成的协议相关业务中断,由甲方自行负责。

  三、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价格、技术资料和相关技术参数承担保密义务。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转售、转租、转借第三方。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免收该业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3页共6页

  设备租赁费),并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测。

调测成功后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售后服务。

  三、如因乙方系统升级或改造,使得乙方与甲方相关Ip地址发生变更,应该提前7日告知甲方,并及时为甲方提供其他Ip地址使用。

  四、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专线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第五条保密规定

  一、“专有信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从任一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具有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知识产权。

  二、任一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双方外的任一方或作其他任何用途。

  三、合作各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四、本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第六条其它约定

  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为年。

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4页共6页

  无异议,合作期自动延长年。

  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新的资费标准出台,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调整甲乙双方的合作资费。

  三、属于乙方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设备维护,同时保证网络的运行稳定。

  四、此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超过支付日期仍未付清结算费用,须就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每日金额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经过催缴,超过3各月仍未付清拖欠费用,乙方有权依法提起仲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二、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责任。

  第八条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原文来自:

博旭范文网:

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承担违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第5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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