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1689931 上传时间:2023-06-02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docx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第(三)项(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二节营业税

  一、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六)境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围的文化活动。

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四)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二、对于符合《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四、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六、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审批减免。

提交资料:

(1)《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第三节地方各税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

市施行《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三、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包括:

1、《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房产大修停用免征房产税备案说明书。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四)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对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金额分别为50万元(含)、1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50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局负责审批。

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请资料,报送的资料包括:

1、《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一)》;

3、《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二)》;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银行对帐单。

  六、对企业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七、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八、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十年。

文件依据:

《市实施〈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十、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4号)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十一、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市税三字第81号)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十二、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市税三字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包括:

1、《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十三、对企业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市税三字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包括:

1、《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企业围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情况说明或相关批准文件、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十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市契税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

2、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明。

4、情况特殊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五、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或者整体改建为股份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七、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十九、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区县局审批;超过1亿元(含)的,由市局审批。

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

4、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二、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在申请不征契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复印件;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界定不征契税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三、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在申请不征契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复印件;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界定不征契税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四、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在申请不征契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复印件;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界定不征契税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操作流程:

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纳税人在申请不征契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明复印件;

4、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

5、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6、以上证明资料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界定不征契税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二十六、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82号)及其实施细则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十七、对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文件依据:

《市实施〈中华人民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192号令)

操作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二十八、因国家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